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西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西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靖政办发〔2024〕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靖西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贯彻落实。
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日
靖西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83 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24〕11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工作过程和实效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统战部(民宗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百色市靖西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销社。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办根据百色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考核程序:
(一)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以下程序:
1.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调研督导、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2.年中督促。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实地指导督促乡(镇)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和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
3.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根据需要,市食品安全办可委托第三方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农产品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各乡(镇)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4.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年底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部门评审。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6.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办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年终评审结果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分项、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市人民政府。
7.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审定后,通报至各乡(镇)人民政府,抄送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组织部、市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考核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程序:
1.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抽查、资料审查、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
2.履行食品安全专项考核职责。市食品安全办视情况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等 5 个食品安全专项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结合实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超标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乡(镇)、各有关部门进行挂钩减分。
3.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百色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中关于靖西市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评价情况,形成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4.部门自评。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年终评审与综合评议。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自评、日常掌握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进行评审,研究加分项、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汇总的日常考核、履行食品安全专项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年终评审结果,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不参与本单位的评审。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6.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审定后,通报至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抄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及市督查和绩效考评办。
考核采取量化评分法,基准分为 100 分,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 A、B、C、D 四个等级。其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 10 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A 级,得分排在 10 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B 级;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得分排在前 10 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A 级,得分排在 10 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B 级。
各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降至 C 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含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各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D 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指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 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指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 2 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1 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1 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降至 C 级:
(一)在百色市食安委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对评定靖西考核等级下调一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等级下调一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D 级:
(一)在百色市食安委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对评定靖西考核等级为 D 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等级为 D 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办。
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整改措施与整改时限。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加强指导。市食品安全办应定期督促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完成通报问题整改。
考核结果交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报市督查和绩效考评办。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 A 级的;
(二)考核排名比上一年度提升 3 个排名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在落实党政同责、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以及在自治区、百色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获得通报表扬或加分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治区、百色市和靖西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品安全办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对考核结果为 D 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 3 名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由市主要领导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连续 2 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由市分管食品安全副市长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年度有关表彰和评奖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要点 |
1 | 食品安全 基础工作 | 100 分
|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
2 | 食品安全 年度重点工作 |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 |
3 | 食品安全 状况 |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 |
4 | 即时性工作 |
| 年度中国家、自治区、百色市和靖西市部署新增的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 |
5 | 加分项 |
|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以及在自治区、百色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获得通报表扬或加分等。 |
6 | 减分项 |
|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落实、对自治区、百色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扣分项负有责任的情形等。 |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市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加分项、即时性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4.考核指标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