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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供水供气应急预案》等12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680990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供水供气应急预案》等12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扶政办发〔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绥县供水供气应急预案》等 12 个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目  录




  1.扶绥县供水供气应急预案


  2.扶绥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3.扶绥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扶绥县城市内涝抢险工作预案


  5.扶绥县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应急预案


  6.扶绥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7.扶绥县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扶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9.扶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0.扶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扶绥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


  12.扶绥县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扶绥县供水供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扶绥县供水供气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保障我县供水供气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扶绥县供水供气应急处理工作由县政府供水供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职责明确,分工协作。


  2.统筹规划,协调配合


  我县供水供气安全保障体系纳入本县公共安全检查保障体系统一规划建设,在统一的安全保障体系中,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3.依靠科学,处置快捷


  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过程中,充分利用一切先进科学技术、设备、手段,快捷高效妥善处置。


  (三)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危险源辨识》《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本县供水实际情况制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供水供气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1.供水突发性事件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拦河堤坝、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取水中断;


  (3)地震、洪灾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水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区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遭受大面积破坏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突然长时间停电(2 天以上),造成城区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7)传染性区域疾病;


  (8)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供水水质出现问题造成人员病亡;


  (10)干旱季节,取水水源严重缺乏。


  2.供气突发性事件


  (1)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输送受阻、储罐站毁损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2)气源、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倒塌、严重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


  (3)城镇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发生严重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


  (4)城镇燃气运输车辆发生车祸导致燃气严重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


  (5)城镇燃气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毁坏,导致燃气供应系统大面积失控或混乱;


  (6)暴发传染性疾病,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7)由其他原因引发的城镇燃气中毒、供气系统火灾、爆炸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燃气事故。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1.成立扶绥县供水供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城建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扶绥供电局、供水企业、供气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县供水、供气企业建立常设供水或供气安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二)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1.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我县供水供气重特大突发事件,统一指挥对事件现场的救援,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扩大。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2)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做好供水供气抢险救灾、灾害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供水供气秩序工作。


  (3)及时将灾害性质、程度、范围、处置举措等报告县政府,纳入县政府统一指挥和处置。


  (4)督促加强水质检查检测,开展全面的燃气风险评估工作,在完善自身机构、设备、人员的基础上,落实不能检测项目的协作单位或支援单位。


  (5)督促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供水供气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6)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做好供水供气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及救援队伍。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2.应急处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我县供水供气重特大事件处置工作,应急处理办公室在联动处置时具有以下权限:直接处置权、联合行动指挥权、临时指定管辖权。


  (2)指导各有关单位制定供水供气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3)本县供水供气重特大事件发生接报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4)整理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的信息,拟出初稿报领导审批后上报。


  (5)组织召开事件现场会议。


  3.供水供气企业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我县供水供气突发事件的具体抢修工作;制定各项供水供气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实施方案和各项技术保障措施;做好相应的各项物资储备重要设施、设定建立后备措施;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供水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住建局:承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供水供气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检测、接收供水供气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做好供水供气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调供水供气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供水供气事故调查工作。


  县卫健局: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城区供水供气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供水供气事故医疗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扶绥生态环境局:对发生水源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情况恶化。


  县应急管理局:协调供水供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供水供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含消防大队)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供水供气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供水供气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停水后的紧急供水工作,负责灭火防爆工作。


  县文旅体广局:做好供水供气事故信息应急广播工作。


  电信公司:保障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扶绥供电局:负责保障供水供气事故应急供电畅通。


  各乡镇政府:指导、协调做好供水供气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三、预警级别


  本应急预案事故预警按一级至四级分级排序,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


  (一)供水供气预警级别


  供水


  1.一级预警


  (1)供水设施及管网发生故障,造成供水区域内 80% 的居民断水,且 36 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出现严重异臭、异味或毒理学、放射性、微生物指标出现严重超标,造成人员病亡。


  2.二级预警


  (1)供水设施及管网发生故障,造成供水区域内 60% 的居民断水,且 36 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出现异臭、异味或部分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较大影响。


  3.三级预警


  (1)制水设施及管网发生故障,造成供水区域内 40% 的居民断水,且 36 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水源受到污染,致使出厂水个别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一定影响。


  4.四级预警


  (1)制水设施及管网发生故障,造成供水区域内 20% 的居民断水,且 36 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因受水源污染,或因制水设施或管线设施故障,致使用户的管网水质个别水质指标出现轻度超标。


  供气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一次造成死亡三十人(含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燃气储配站泄漏事故;


  (3)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燃气储配站泄漏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1)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故;


  (2)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三十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燃气储配站泄漏事故;


  (3)储罐发生重大泄漏、着火、爆炸,造成大面积长时间停产停气。


  3.较大事故(Ⅲ级)


  (1)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十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故;


  (2)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


  (3)储罐发生较大泄漏,造成区域性较长时间停产停气。


  4.一般事故(Ⅳ级)


  (1)未造成职工和居民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燃气储配站泄漏事故;


  (3)储罐发生轻微泄漏,造成区域性短时间停产停气。


  (二)各级预警响应


  1.一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现场亲自指挥;


  2.二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现场亲自指挥;


  3.三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现场亲自指挥;


  4.四级预警:由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现场亲自指挥。


  四、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的报告和确认


  我县供水供气重特大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处理办公室电话 (7510588) 报告。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半小时内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供气重特大突发事件。


  供水供气重特大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处理办公室须立即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二)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后职责


  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件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收集证据工作。


  4.服从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三)现场的保护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供水供气重特大事件快报内容


  发生供水供气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 8 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县政府及卫生、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


  供水供气重特大事件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燃气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及处数。


  3.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件的简要经过。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五、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应急处理办公室响应工作程序


  1.应急处理办公室接到供水供气重特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经核实,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令,立即调度有关专业队伍赶赴现场。


  2.现场指挥立即召开现场分析会,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各专业队伍全面开展现场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供水供气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应急自救措施


  1.供水供气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初期,事件单位及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供水供气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抢救救援和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六、应急抢险和救援


  (一)各有关部门处理应急事件基本程序


  在供水供气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供气企业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处理应急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领导小组应及时启动实施相应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并随时将事件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县政府。


  2.应急处理办公室指令各类通信工具 24 小时待命,保持联络通畅、情况详明、指令准确,调集车辆、施工机具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事件现场的伤员抢救、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暂时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水质检测、燃气管理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水质污染、燃气泄漏情况,尽快做出水质分析报告、燃气泄漏分析报告,决定采取的措施。若属严重污染,危及供水供气区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报告应急处理办公室,立即停止取水,并同时报告领导小组和当地生态环境、防疫部门。


  5.水源严重污染或水源枯竭,除加强保护和使用其他能用水源进行供水外,报请市政府必要时启动各种自备水源供水,解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6.机电设备、净水构筑物、消毒系统等水厂生产运行设施,由技术专业人员负责抢险抢修和采取应急措施恢复运行。


  7.事件单位须迅速组织自救和疏散人员,如实报告事件发生原因、现场危险品存放情况以及控制危险源的方法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8.事件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的善后工作。


  (二)供水、供气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在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1.办公室


  (1)办公室为供水、供气企业应急联动的指挥调度和信息枢纽。接到供水、供气重特大突发事件报警后,应立即核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和事件性质并作出初步判断,迅速指令事件单位先期处置,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


  (2)指令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的各项通信工具保持 24 小时待命,保持通讯畅通。


  (3)按领导小组指令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启动供水供气重特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迅速调集人员、车辆、机具、设备、物资到达指令区位。


  (4)统一衔接外部协调、支援单位、报告相关资料及信息。


  (5)随时掌握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变化,为上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2.生产部门


  (1)接到办公室的报告后,负责并组织机电维修,设备操作人员对机电设施、消毒系统、计算机系统的灾害进行抢险抢修,及时恢复运行功能。


  (2)发生水厂净水构筑物倒塌时负责组织抢修,及时抢修更换受损的设施,组织开展灾后工程灾害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和评估经济损失。


  (3)组织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项目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抢修恢复方案和其他处理意见。


  (4)组织水质污染、燃气泄漏灾后调查,报告受灾情况。


  3.水质检测部门


  (1)指导供水生产部门和人员观察、检测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负责对消毒系统、化验检测有毒药剂等危险源的监控。


  (3)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及时报告进展程度。


  4.物资供应部门


  负责组织、运输、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和恢复生产的物资。


  七、主要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一)滤池、沉淀池、清水池防投毒预案


  1.供水企业安排专人管理滤池、沉淀池、清水池必须有专人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制。


  2.明确水厂的滤池、沉淀池、清水池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控制外来人员参观访问,严把单位门口、滤池和各个出入关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验证手续,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管理,组织安全防范检查,及时抓整改。


  (二)发生水源和制水、供水系统受到有毒化学物品污染时的主要措施


  1.立即停止供水、控制污染扩散。


  2.由安全鉴定检测队伍迅速检测水源地、制水和供水设施及源水、出厂水的污染情况。


  3.由排险抢险队伍配合有关部门清除污染。


  4.由抢险队伍紧急抢修、更换设施或采取其他方式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三)爆管抢修工作预案


  1.接到抢修电话后,扶绥县自来水公司、港华燃气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设备、物资迅速赶赴现场。


  2.扶绥县自来水公司、港华燃气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公司生产部门,及时调整供水调度方案。


  3.由维修人员关闭距爆管点两端近点阀门,并进行抢修。


  4.由应急领导小组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相关区域停水信息。


  5.36 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时,由扶绥县自来水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县应急指挥部,请求联系相关单位为居民送水。


  (四)恐怖分子对泵房及城区输水管道等实施爆炸时的应急预案


  1.迅速报 110。


  2.由扶绥县自来水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公安人员紧急救援疏散泵房内及周边人员,营救伤员。


  3.由扶绥县自来水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安全鉴定检测队伍对泵房设施或管道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安全性鉴定,并提出修复、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处置意见。


  八、应急处理与反馈


  (一)应急处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1.处置供水供气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启动后,供水、供气企业内部实行经理负责制,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2.应急处理供水供气突发事件应纳入县政府的工作预案,服从县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支援、协助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二)事故调查与总结


  1.县住建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并对处置过程认真总结评估,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供气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供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城市供水供气应急终止后的 1 个月内,县住建局应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供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


  九、奖励与责任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件单位和供水、供气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供水供气突发事件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道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发生供水供气突发事件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具体由县供水供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供水供气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预案实施或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扶绥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广泛运用于炊事、采暖、制冷、发电、车用以及洗衣、烘干等多个领域,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在城市中也分布着各类燃气设施,基本覆盖了我县的城镇范围。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将直接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们的生活,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对机制,做到对燃气供应与使用中可能或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三)现状及危险源辨识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一旦燃气设施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目前我县建有燃气储配站 4 个,供应网点 63 家。瓶装气用户约 69688 户,天然气用户约 23718 户,燃气供应覆盖千家万户。四家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气总规模 1038m3,天然气气化站储气总规模 300m3,分布在新宁镇、东门镇、山圩镇,经营站点分布在全县 11 个乡(镇)。经危险源辨识,我县扶绥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LNG 储气站、扶绥县海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LPG 储气站属重大危险源。


  (四)事故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故,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我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委、县政府或上级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1)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一次造成死亡三十人(含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燃气储配站泄漏事故;


  (3)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燃气储配站泄漏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委、县政府或上级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多个部门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1)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故;


  (2)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三十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燃气储配站泄漏事故;


  (3)储罐发生重大泄漏、着火、爆炸,造成大面积长时间停产停气。


  3.较大事故(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1)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十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故;


  (2)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


  (3)储罐发生较大泄漏,造成区域性较长时间停产停气。


  4.一般事故(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1)未造成职工和居民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燃气储配站泄漏事故;


  (3)储罐发生轻微泄漏,造成区域性短时间停产停气。


  (五)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


  为确保本预案的实施,在应对燃气事件的处置中,我县燃气行业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到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根据事故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专业管理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响应程序分级进行处置。


  2.领导值班原则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副职以上领导值班,值班电话必须 24 小时畅通。


  3.“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原则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为前提,以尽可能控制事件影响范围,最短时间有效处置事件为目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报告,同时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当需要启动高一级的应急响应时,应服从上一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增强意识、预防为主"原则


  本县燃气行业各有关单位要将预防、预警机制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本县燃气风险源的分布,增强燃气企业和管理部门对燃气事故的预警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引发事件的各种隐患,提高防范水平,力争防止突发燃气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用户的宣传工作,增强全民安全用气意识;随时做好处置重大燃气事故的一切准备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种预案进行演练,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


  5.限时处置原则


  发生突发事件接报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必须在 40 分钟内赶到现场指挥抢险,各专业抢险组人员和抢险车辆必须在 30 分钟内赶到现场。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1.成立扶绥县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工作。


  2.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住建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交通局、卫健局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以及燃气经营企业、扶绥供电局负责人组成。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设一个办公室和七个指挥组,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各指挥组长。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日常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工作,配合指挥部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指挥小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电话:0771-7510588)


  2.灭火防爆指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主要职责是及时、迅速控制和扑灭发生在储罐及相关建筑物上的火灾,通知供电部门切断安全警戒范围内供电,减小火灾的范围和损失,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电话:0771-7521509)


  3.警戒疏散指挥组,由县公安局、交通局负责。主要负责指挥事故区域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县公安局:0771-7530867,交通局:0771-7530063)


  4.医疗救护指挥组,由县卫健局负责。负责现场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电话:0771-7530060)


  5.断气修复指挥组,由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负责。主要负责在完全扑灭火灾、控制事故的情况下,组织燃气企业按照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及时抢修更换受损的设施,并经检验确认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恢复供气。(县住建局:0771-7510588,县市场监管局:0771-7530466)


  6.物资供应指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或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主要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物资、材料的调用。(电话:0771-7521105)


  7.善后处理指挥组,由县民政局或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主要负责受灾区域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恢复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电话:0771-7525768)


  8.事故调查指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规定向社会通报事故相关情况。(电话:0771-7521105)


  (三)专家组


  由县燃气专家库、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专家组成。


  三、应急处置


  (一)信息管理


  1.信息报告要求


  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企业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气的可能性,并立即将事故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上报县政府。


  (二)信息报告程序


  1.首报


  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故现场后,立即通过电话将情况报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燃气企业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进行分析判断,详细信息报告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 1 小时。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续报


  燃气企业根据事故过程,将事故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分阶段事故报告后核实并视情况上报县政府。


  3.总报


  (1)燃气企业在事件处置完毕后 12 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书面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 12 小时内报县政府备案。


  (三)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1.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在事件发生后尽快发出清晰的公告,对传媒的询问尽快做出适合的回应,并发放准确的消息,向公众传达准确的应急防范措施,避免由于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公众不必要的恐慌。


  2.由应急指挥部成立宣传信息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有关燃气事故的信息。


  (四)分级响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发生Ⅰ、Ⅱ级燃气系统特大或重大事故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后按自治区或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县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先期处置


  发生燃气事故时,事故单位在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单位应急预案,并采取各种救援措施控制危害源,进行自救。


  (六)应急处置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分指挥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事故应急抢险,各指挥组接警后按要求到达事故现场并根据本预案第 2 大点的工作职责进行应急抢险处理。事故抢险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的有关规定。


  (七)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指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及时向指挥部领导以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四、应急物资储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障。


  (一)车辆、设备、机具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燃气企业做好事故抢险车辆、设备、机具保障。抢险车辆、设备机具应经常检修,附件配备完备,保证完好有效。


  (二)消防车辆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协调组织所属的消防车辆,抢险救灾时出动或待命。


  (三)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协调组织所属的医务急救车辆、医务人员,并备齐针对抢救燃气中毒、烧伤病人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待命,医疗单位对抢险现场转送来的伤病人员及时接诊。


  (四)交通秩序保障


  县交通局组织协调用于临时封锁交通的指示路牌、道路清障车以及用于抢险交通引导的警车。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为确保预案的完善,真正做到能快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排险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县演练。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抢险救灾演练。


  (二)宣传教育


  燃气企业、储配站应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增强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要加强和扩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和扩大燃气安全覆盖面,采用各种形式,引导群众关注燃气安全,提高群众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


  六、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与更新,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燃气企业、储配站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县住建局备案。


  (二)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扶绥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辖区各类突发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和崇左市、扶绥县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1.本预案所称的建设工程事故,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中毒、财产损失、大面积坍塌和建筑塔吊倒塌等事故。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标准为:


  (1)Ⅰ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 3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3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1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


  根据《扶绥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一次死亡 1 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扶绥县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处置,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共享、平战结合。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扶绥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扶绥县安委办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贯彻落实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辖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县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


  (二)应急联动机构


  扶绥县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应急管理局,作为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三)工作机构


  1.县住建局


  设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住建局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建设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和措施。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建设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向县安委办、住建局报送紧急重要事项;负责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扶绥县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组织设立施救组、技术组、宣传组、后勤组等若干工作组。


  2.县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扶绥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住建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扶绥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扶绥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扶绥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必要时,扶绥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提请扶绥县人民政府开设扶绥县应急总指挥部,由县委书记或县长担任总指挥,统一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扶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扶绥县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3.现场指挥部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由县住建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县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四)专家机构


  县住建局负责组建建设工程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县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从建设工程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建设工程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预警预防


  (一)信息监测


  1.建立健全本县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预测。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根据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县住建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及时作出预警。


  (二)预警级别与发布


  1.预警级别


  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县建设工程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


  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调查、研究和认定,按规定报告、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三)预警预防措施


  1.县住建局、公安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及其工作要求,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措施和要求。


  2.进入预警期后,县住建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要及时通过“110"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扶绥县住建局、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向县住建局报告,县住建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住建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指令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县住建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向扶绥县人民政府、扶绥县安委办报告,涉及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环境污染的还应当通知卫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突发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一旦发生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或扶绥县安委办值班室口头报告,在 2 小时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或扶绥县安委办值班室书面报告。


  (二)先期处置


  1.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县住建局、县安委办及有关部门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县住建局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2.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处置建设工程事故。


  3.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期处置,要在保护好事发现场的同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三)分级响应


  1.本辖区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县住建局提请扶绥县人民政府开设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要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扶绥县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及时将建设工程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扶绥县人民政府。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由县住建局同扶绥县安委办、事发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扶绥县人民政府。


  2.响应等级调整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四)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结束后,由县住建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必须报扶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县住建局、县安委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和公布。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县安委办和县政府总值班室,经扶绥县安委办和扶绥县总值班室汇总后,及时上报扶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后期处置


  (一)现场清理


  1.应急处置结束后,县住建局要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勘查和社会稳定。


  2.扶绥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3.县卫健局要搞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等。


  (二)善后处置


  1.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统筹各乡镇政府及民政等部门、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


  2.县住建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并向扶绥县人民政府、扶绥县安委办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3.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积极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配合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三)事故调查


  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公安、住建局等部门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出专家,指导、协助开展建设工程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


  (四)信息发布


  1.县有关部门要配合县委宣传部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县住建局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二)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立并加强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三)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交通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县住建局、市政服务中心等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四)医疗卫生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县卫健局要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五)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预案措施。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附近群众。


  县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负责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六)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县住建局报请县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七)技术保障


  县住建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建立技术专家库,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派出技术专家组,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1.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市、县区有关应急处置培训大纲、教材,定期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对开展建设工程事故防护及自救互救、应急救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县住建局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3.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培训教育,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二)预案演练


  1.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相关预案演练活动。


  2.县住建局要会同县安委办组织相关联动单位适时开展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


  (三)奖惩


  1.对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扶绥县人民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管理


  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与解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扶绥县城市内涝抢险工作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县城区内涝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县城区防内涝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及时排除内涝,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因内涝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崇左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扶绥县城区范围内突发性内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属地管理,服从大局,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立足于度大汛、防大涝、抗大灾、抢大险,确保县城区安全度汛。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城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县城区防内涝抢险工作的指挥协调。


  县城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住建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空港管理办、县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文旅体广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卫健局、气象局、县水文中心、武警扶绥支队、消防救援大队、扶绥火车站、扶绥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西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二)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1.指挥部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全面组织、指挥、协调县城区防内涝和抢险救灾工作。


  (1)组织排水防涝等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2)组织制(修)订本预案,及时发布本预案应急响应与终止指令,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等;


  (3)组织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工作方案和制度,及时处理涉及排水防涝安全的有关问题;


  (4)组织会商汛情、涝情;


  (5)负责内涝发生时调度协调和应急物资调度;


  (6)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涝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


  (7)负责发布汛情涝情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


  2.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县城区防内涝与抢险救灾的新闻舆论应对,指导涉事主体单位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拟定对外口径、发布新闻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等工作。加强防汛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县教育局:负责县城区教育系统防内涝工作,落实汛期学校防洪、度汛方案。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通知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安全宣传教育和暴雨洪水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转移;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内涝灾害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防内涝抢险工作和水毁设施修复资金的筹措及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内涝区域的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秩序,做好重点部位(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必要时对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提出的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县城区防内涝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办理有关手续,在紧急情况下,协调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协助防内涝指挥部做好县城区内相关排涝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涵的排水防涝工作;监督、指导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排水防涝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负责县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抗灾设防工作;负责指导在建工地做好防内涝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物业公司积极参与管理范围内的防内涝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内涝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出现内涝时对公交线路进行临时调整,确保城区公共交通畅通。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防汛工作,对县城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实施扶绥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掌握水情及防洪排涝动态,负责防洪排涝泵站的管理。


  县文旅体广局:负责指导县城区旅游景区(点)防内涝工作,及时向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发布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内涝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基层避灾场所的使用和管理。


  县林业局:根据县防内涝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抢险用林木等物资的组织准备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内涝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心理干预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防治和心理干预工作;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加强雨情研判分析,为县城区防内涝工作决策提供支撑;协助做好防内涝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县水文中心:及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水质监测报告和洪水预报;负责江河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江河水量分析预测预报工作。


  武警扶绥支队:负责组织所辖武警部队实施县城区内涝抢险工作,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所辖消防救援力量实施内涝抢险工作,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处置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扶绥火车站:负责防内涝抢险救灾工作以及相关内涝区域群众疏散、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专用线产权单位对仓库中有毒、有害物资的妥善安置和保管,防止泄漏。


  扶绥供电局:保障县城区防内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负责通信设备设施抢修工作,确保县城区通讯(网络)的畅通,特别是保障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电话(网络)的畅通。


  空港管理办负责本辖区内防内涝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3.其他单位职责


  其他各相关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防内涝和抢险救灾工作。


  4.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区防内涝日常工作。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任副主任。


  办公室职责:拟订县城区防内涝相关政策、管理制度等;编制县城区防内涝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掌握雨情、水情及防汛动态;提出应急响应与终止建议;督促检查、协调联络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县城区防内涝有关工作;做好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县城区防内涝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工作。


  空港管理办设立防内涝指挥机构,在县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职责范围内的防内涝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测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及水文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并将预报结论提前 3-24 小时报送县城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防涝工作要求及时报送气象、水情信息。


  当县城区持续降雨时,各时段雨情应在 2 小时内报到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特大暴雨时应在 30 分钟内报到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为防内涝抢险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当气象预报即将发生强降雨天气时,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应提早预警,通知各防内涝抢险相关成员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2.队伍、物资信息


  当县城区出现大范围持续强降雨时,县市政管理部门、防洪排涝泵站管理单位要加大巡查力度,确保抢险队伍、设备、物资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并将防洪排涝泵站等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报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


  3.涝情信息


  涝情信息主要包括:内涝发生时间、地点、积水面积、最大积水深度、影响范围、造成损失等。


  内涝发生后,各防内涝抢险分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收集涝情信息,及时向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涝情需要,指挥协调其他部门参与排涝应急抢险工作。


  (二)防内涝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测降雨量,将防内涝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红色预警级别)、Ⅱ级(严重、橙色预警级别)、Ⅲ级(较重、黄色预警级别)、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级别)。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防内涝预警级别为Ⅰ级(特别严重、红色预警级别):


  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防内涝预警级别为Ⅱ级(严重、橙色预警级别):


  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防内涝预警级别为Ⅲ级(较重、黄色预警级别):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时且降雨可能持续。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防内涝预警级别为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级别):


  12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有可能持续的。


  (三)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准备


  在汛期前,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做好防涝相关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内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树立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做好防大涝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完善防内涝抢险组织指挥机构,落实各级责任人、各级抢险队伍,加强防内涝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训练、演练工作。


  (3)工程准备。对发生内涝的区域,应实行应急排涝整治,及时消除内涝隐患;对跨汛期施工的内河整治工程和排水管网建设等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防内涝应急抢险工作预案;针对县城区易涝点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抢险工作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责任单位负责储备必需的防内涝物资和机械设备,合理配置。在防内涝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应急需要。县城辖区内各居民区和单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满足自救抢险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内涝通信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涝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并在汛期前,对县城区排水管渠的清淤清障工作进行检查,对影响行洪排涝的节点、河段及时进行清理,确保河道排水通畅。


  (8)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汛期 24 小时有专业技术人员值班,并有领导带班。


  2.预警行动


  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有关指挥部,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有关指挥部。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县城区预测降雨量,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2.进入汛期,各级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内涝灾害发生后,根据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内涝灾害发生后,各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向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发生涝情时,应立即报告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71-7510588) 或拨打紧急求救电话(110、119、120、122)。


  (二)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Ⅳ级(一般) 共四级。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应急响应的启动,根据会商分析的结果,由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领导决定,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


  Ш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报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报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②发生内涝灾害或工程险情等其他经会商后决定需要启动,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启动的情况。


  (2)Ⅰ级响应行动


  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内涝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密切监视涝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涝情预测预报,做好物资调度,并及时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空港经济区的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涝工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及时控制险情,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


  2.Ⅱ级响应(重大)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②发生内涝灾害或工程险情等其他经会商后决定需要启动,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启动的情况。


  (2)Ⅱ级响应行动


  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涝工作的指导。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涝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涝情预测预报,做好物资调度,并及时赴一线指导防涝抢险。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空港经济区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响应,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3.Ш级响应(较大)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Ш级响应:


  ①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②发生内涝灾害或其他经会商后决定需要启动,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启动的情况。


  (2)Ш级响应行动


  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县住建局、空港经济区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负责防内涝工作,按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防内涝工作。


  4.Ⅳ级响应(较大)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12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②发生内涝灾害或其他经会商后决定需要启动,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启动的情况。


  (2)Ⅳ级响应行动


  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县住建局、空港经济区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负责防内涝工作,按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防内涝工作。


  (三)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1.成立排涝抢险专业队伍


  防内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积极响应防内涝应急联动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相应的培训、训练和演练,结合实际需要,合理配备有关的应急车辆、通讯工具、抢险救援设备等装备。


  由新宁镇指导各片区成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准备机械、大型运输车辆、竹排、船只、水泵、管材、麻袋、砂石及其他抢险物资,确保重点内涝地段排涝和居民的转移及安置工作完成;辖区内各居民区和单位成立应急抢险小组,按照满足自救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物资和机械。


  县住建局指导各公用事业经营企业(污水处理、燃气等) 及各建筑企业成立相应专业队,配备机械、机具、物资,供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紧急调用。成立市政维修队伍,负责道路、桥梁、路灯紧急抢修工作。


  县水利局成立相应的排洪泵站抢修队伍,保证现有泵站所有泵机全部投入运行,确保泵站按设计标准发挥排涝功能。


  扶绥供电局成立供电抢修专业工作队,分片包干,对县城区电网提前检修,并实施巡查制度,一旦发现断电或险情,及时修复,确保排涝泵站用电,确保县城区内用电安全。


  县卫健局成立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队,分片包干,重点对县城区内涝地段(点) 的抢险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情况进行巡查,对突发事件中的受灾人群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做好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流行。


  扶绥火车站成立防内涝救灾抢险队伍,负责辖区范围内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安置以及相关内涝区域的排涝工作。


  新宁镇、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责成立后勤保障机构、统筹安排防内涝资金。


  县气象局成立天气情况监测预报工作队,及时向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报告天气情况,配合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雨量及内涝预警信息。


  县水文中心成立水文情况监测预报工作队,及时向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报告水文情况。


  武警扶绥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好各排涝抢险队伍,并确定各队的人员及负责人,作为全县排涝抢险机动力量,主要负责紧急情况下转移受灾群众和物资。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成立通信抢修专业队,分片包干,实施巡查制度,一旦发现险情及时修复,确保指挥机构的线路畅通无阻。


  县交通局成立公交抢险专业队,供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紧急调用。


  2.排水管网防涝排涝抢险措施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区内的市政排水管网防涝排涝抢险、背街小巷及无物业小区排水管网防涝排涝抢险;空港管理办负责辖区内的排水管网防涝排涝抢险。确保排水管网排水顺畅。


  3.低洼、易涝地带人员物资安全转移


  空港管理办要对本辖区低洼、易涝地带的物资、人员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好汛期安全保管使用及转移工作。对易溶、易爆、易挥发、有毒的化工产品、农药、盐、糖等物资要提前转移,妥善存放。尤其对有毒的物质要按扶绥生态环境局的安全措施有关要求,妥善储放在远离居民区的安全地带仓库,严格执行使用、保管、运输及回收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四)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1.信息报送与处理


  涝情、险情、灾情等内涝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内涝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指挥与调度


  预计出现内涝灾害后,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视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3.群众转移和安全


  出现险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新宁镇指导各片区组织群众转移,必要时由县应急局协助开展工作,并予以妥善安置。


  4.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治


  各级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械、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


  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涝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配备相应救援设备。当现场受到污染时,抢险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事发地防内涝抢险分指挥部应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被污染的饮用水源区域。


  对转移的群众,由各分指挥机构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障基本生活。


  出现内涝灾害后,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5.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出现内涝灾害后,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涝抢险工作。


  (五)应急响应的升降与结束


  根据雨情、水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分指挥部要协助辖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内涝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六)信息发布


  防涝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洪涝灾情及防涝动态包括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五、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储备一定量的防内涝抢险物资、机械设备,特别是大排量的机动抽水车、冲锋舟、救生船等。防涝抢险情况紧急时,由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统一调用。


  防涝抢险应急保障工作量大,牵涉面广,内容繁杂,但又是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通力合作,确保落实。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措施,对防涝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的畅通。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抢险与救援保障


  重点易涝点区域或者容易出现涝情的建设工程实施范围,相关责任单位应提前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险情后,应立即派抢险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及时除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涝抢险的义务。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等是防涝抢险的重要机动力量和突击力量。


  (三)治安与医疗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进行巡逻防控,做好受灾地区的治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抽调医护人员,组成医护小组,做好临时急救和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四)物资与资金保障


  防涝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的原则,采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涝抢险紧急时,由县防内涝指挥部统一调用。


  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应进行相应的物资储备。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数量储备防涝抢险物资、机械。


  财政预算要优先安排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公共设施工程维修金。


  (五)供电与社会动员保障


  扶绥供电局负责县城区内排涝泵站、内涝地点的抽水泵站和路灯的用电供应工作,组织抢修队伍,及时排除故障,保证供电。


  各单位根据需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成立抢险突击队。


  六、后期处置


  (一)灾后救助


  发生重大灾情后,县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伤病人员,指导受灾群众开展家庭环境及饮用水消毒工作,对污染源及受污染环境进行消毒处理,及时处置灾区传染病疫情,消除灾区重大传染隐患,防止传染病蔓延。


  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力量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抢险物资消耗情况,常规防涝的要求,各单位要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


  对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的水毁工程,各责任单位应尽快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等设施,各责任单位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五)调查与总结


  内涝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应针对防涝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可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内涝抢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内涝抢险工作。


  七、宣传与演练


  (一)宣传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涝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二)演练


  1.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应定期举行防涝抢险应急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所辖区域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防涝抢险演练。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每年 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或者汛期后,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及其他成员单位及时进行总结,对防涝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解释部门


  由县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扶绥县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应急预案


  为全力做好全县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切实保障民生需求,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满足城乡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扶绥县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因公共突发事件引发的重要民生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市场有序供应,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正常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实施重要民生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期间,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本预案指的重要民生商品主要有:粮食、食用油、养殖饲料、蔬菜、肉禽蛋、水产品、调味品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前兆信息,要及时预测、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三)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会商研究提出应急措施,迅速落实,确保应急处置迅速果断,取得实效。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


  (一)成立扶绥县价格干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组织领导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各单位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


  指挥长:扶绥县人民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协助分管副县长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


  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信访局。


  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可决定吸纳其他有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


  (二)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了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情况,对价格异动信息进行研判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组织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做好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 1 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工作。


  六、工作机构


  (一)供应协调组:由县工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广西上龙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广西上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超市、农贸市场重要民生商品的组织供应,督促应急重要民生商品组织到位。


  (二)市场监管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超市、农贸市场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缺斤少两、囤积居奇等违反价格干预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各超市、农贸市场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


  主要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密切监控辖区价格干预运行情况,掌握舆情动态,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因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引发的各类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四)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组成。


  主要职责:县财政局负责重要民生商品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卫健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重要民生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五)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各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市场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成立各乡(镇)价格干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并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指挥本行


  行政区域内市场重要民生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监测报告


  (一)预防预警监测。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要深入各重要民生商品的重点销售场所,现场了解检查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供应变化及经营秩序情况,对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对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


  (二)突发事件界定。某类或某几类重要民生商品供求出现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出现集中断档脱销、抢购、价格猛涨等价格异常波动现象。同时由这些现象引发集贸市场、超市发生拥挤、踩踏伤亡事故,以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市、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突发事件报告。各成员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应对建议等内容。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四)突发事件确认。县应急指挥中心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核实。经核实为突发事件后,1 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协调新闻部门发布预警警报。


  八、应急处置


  (一)前期处置。辖区内突发价格异常事件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都必须采取行动对突发事件始发状态进行处置,避免突发事件升级,同时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


  (二)应急出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涉及部门的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处置,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控制事态发展。


  (三)现场处置。


  1.应对重要民生商品在销售范围内断档脱销的处置措施: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立即组织协调生产单位、供货单位积极组织货源,及时解决商品断档脱销问题。


  (2)县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以及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量不符合规定等其他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各市场和经营者做好宣传工作。


  2.应对市场出现转手倒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防止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大起大落的处置措施: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从快从重查处哄抬物价、恶意推高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经营者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向媒体通报曝光。抽调专人组成应急检查组,保持价格干预期间投诉举报畅通,安排应急检查组接到举报后应急出动检查。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县发改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供求、储备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安排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一次定点监测,分析价格走势,提出应对措施。


  3.应对消费者无序抢购、市场经营户冲突、罢市、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措施:


  牵头单位:事件发生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


  (1)事件发生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工作组,协调派员配合维持市场秩序;引导市场方做好经营户的维稳工作,及时分化、瓦解罢市行为。


  (2)县公安局做好相关情报的收集工作,对组织、煽动和参与打砸抢等严重违法的人员给予监控和处置。


  (3)县服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工作,及时协调当日机动供应量至抢购点。


  (4)县信访局对来信、来访人员做好疏导、劝解工作。


  4.发生社会治安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处置措施: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秩序维护,根据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必要时实行区域交通管制,分流无关车辆、行人,防止人员进一步拥挤,确保人员疏散和救援通道畅通。


  县卫健局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受伤人员实行现场救护或送往医院救治。


  5.其他突发事件各应急工作组按工作职责实施应急措施。


  6.媒体、网络出现恶意炒作报道、煽动性言论发帖的,县委宣传部要严密监控,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指导有关单位及时拟订新闻稿件报应急指挥中心审核发布,主动澄清不正确传闻或谣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联合会商。应急指挥中心召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措施建议。


  (五)应急值班。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值班制度,并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向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每日报告,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


  九、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落实应急处置、应急储备、应急工作等经费。


  十、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各应急成员单位分别提供单项总结,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总,形成价格异动应急处置调查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应急指挥中心。


  十一、责任追究


  对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察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发改局组织制定,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十三、实施时间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之日起实施至干预结束。






扶绥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扶绥县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复,下同)应急工作机制,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本预案指导扶绥县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通信保障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严密组织、密切协同,依靠科技、保障有力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扶绥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县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县安委办主任、人武部相关负责人、各通信运营商总经理。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县工信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气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扶绥供电局、融媒体中心、消防救援大队、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等。


  (二)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审议通信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及规定。


  2.审定扶绥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3.遇突发事件,启动本预案,下达通信保障应急任务。


  4.决策通信保障应急方案,并向县政府报告实施及进展情况。


  5.部署、检查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解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的问题。


  6.在紧急情况下,统一调用全县各种通信保障资源。


  7.根据应急处置实际情况,提出支援请求。


  (三)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工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主管负责人担任。其职责如下:


  1.承担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及时对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2.按照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按预案要求完成通信保障应急任务。


  3.组织起草、修改县通信保障应急管理预案,组织通信资源潜力调查,掌握县内公用电信网的网络组织,并协调好公用电信网与应急通信专网的互联互通。


  4.检查各级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全县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工作,督导有关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应急资源的准备工作。


  5.制定本县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检查通信保障应急物资保管、维护和使用情况。


  6.完成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煤电油气运等部门,做好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场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灾害区域的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等工作,及时查处、打击破坏通信设施的犯罪活动,保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党政机关通信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协调解决突发事件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


  4.县民政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交通等部门为通信人员、车辆通行提供必要的交通便利。


  6.县水利局:负责通信保障现场的监视和监测,为通信保障提供环境支撑。


  7.县防震减灾服务中心:负责现场的地震监视和监测,做好对重要通信设施造成破坏的震情监测预报和趋势判定通报。


  8.县气象局:负责各类对通信保障造成影响的气象条件的分析与预测预报,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害区域应急救援的伤病员救治。


  10.县融媒体中心:负责保障通信应急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等工作。


  11.县工信局:负责起草、修订扶绥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县内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实施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等应急工作,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尽快实施计划。


  12.扶绥供电局:负责优先保证救灾方面的供电和应急通信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13.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分)队参与应急通信保障,通过无线通信等方式,做好军队通信与地方通信的协调支援工作。


  1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消防抢险与救援工作。


  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设立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管理机构和应急通信保障队伍,负责组织本企业实施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等应急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机制


  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强化对网络运行安全和网间互联互通安全的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县工信局要加强对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预警分级


  根据上级下达的通信保障任务、突发事件造成的通信故障信息,按照其严重性、影响范围,将通信预警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标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Ⅰ级(红色):出现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多区域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重大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的情况。


  Ⅱ级(橙色):出现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县多个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我县多个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


  Ⅲ级(黄色):因出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本县某个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站点通信故障的情况。


  Ⅳ级(蓝色):出现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某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现象。


  (三)预警监测


  县工信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密切关注并及时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网络预警监测机制,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管。


  (四)预警通报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核实,确定预警级别后及时向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研究部署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应对措施,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预防和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预警信息通报的范围限于县内有关部门及电信行业内部。预警通报以文件传真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方式。在发布Ⅲ级(黄色)及以上通信保障预警信息时,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汇报。


  四、应急响应


  (一)工作机制


  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启动指挥联动、信息报送、通信联络、信息通报和发布等工作机制,有序开展通信保障工作。


  (二)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事件发生后,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信息;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报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1.信息报告


  发生通信中断、突发事件时,相关通信运营企业要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口头汇报,1 小时内书面简要报告。书面简要报告的内容要包括可能或对通信设施造成影响的灾害性质,引发造成通信中断的原因、影响的范围、拟采取的措施、社会影响等情况。


  2.信息通报


  在处置通信突发事件过程中,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效率。


  3.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


  发生通信突发事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及时向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下达《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通知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任务接收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紧急情况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可通过电话下达任务通知,指挥部办公室随后下达任务通知书。


  4.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收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a.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b.党政专网电路;c.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应急等重要部门通信电路;d.防震、防火、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有关的电路;e.金融、证券、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的电路;f.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 24 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紧急情况下,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越级调度应急机动通信系统;


  (6)当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基础通信运营企业集团总部在领导指挥上出现交叉时,应以指挥部办公室为主;


  (7)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5.通信保障应急任务结束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完成后,由指挥部下达任务结束命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命令下达《通信保障应急任务解除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6.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口径;要加强与新闻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商,必要时报请县政府批准。


  7.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会议电视、传真等;涉及国家机密或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时,应采用保密方式联系。


  (三)Ⅰ级响应与启动条件


  Ⅰ级预警(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多区域内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时,实施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行动: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通信运营企业总经理应在事故发生后 15 分钟内将通信故障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且每隔 1 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一次,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上报,并且通知各成员单位。召开通信应急紧急会议,部署通信应急工作,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及总经理要在事故发生后 30 分钟内到达指挥中心。当发生Ⅰ级故障时,各单位要强化 24 小时值班制度,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通信保障的顺序是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负责提供抢险必需的应急通信设备、车辆、工具仪表等;县公安局负责治安保卫、维护交通秩序;县交通局负责保障车辆和道路畅通;各部门的应急通信队伍、车辆物资储备等均由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其他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可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援助请求。I 级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县政府指令,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立即启动本部门的预案。


  (四)Ⅱ级响应与启动条件


  Ⅱ级预警(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我县多个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时,实施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行动: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通信运营企业总经理应在事故发生后 2O 分钟内将通信故障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且每隔 1 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一次,由办公室及时将信息上报,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召开通信应急保障紧急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指挥并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


  当发生Ⅱ级故障时,应 30 分钟内集合起指挥部成员,2 小时内组织应急通信抢修队伍和应急机动保障队伍到达指挥现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出具体的分析和建议;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保障重点、措施和建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先业务、后设备,先干线、后本地,先交换、后基站,先调通、后抢修,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通信运营企业各自备好应急通信的专用工具,如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发动机、抽水泵、应急照明灯、抢险工具、车辆等,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县公安局要负责好辖区内事故发生地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县交通局要确保应急车辆的调用和道路的畅通,县财政局、各大通信运营企业为救灾工作提供资金保证,其他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五)Ⅲ级响应与启动条件


  Ⅲ级预警(黄色):较大突发事件造成本县某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多个通信故障时,由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报上级。


  Ⅲ级响应行动: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通信运营企业总经理应在事故发生后 30 分钟内将通信故障情况报告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每隔 2 小时向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召开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会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明确通信保障目标和重点,加强值班,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修、抢险等准备与实施。


  当发生Ⅲ级故障时,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主管领导亲临现场察看灾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经理要确保在 2 小时之内将抢修物资送达通信抢修现场,各部门的应急队伍、车辆、物资储备等均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一调度。其他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保障通信设施和通信阻断恢复。


  (六)Ⅳ级响应与启动条件


  Ⅳ级预警(蓝色):突发事件造成本县某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通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实施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行动: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通信运营企业总经理应在事故发生后 30 分钟内将通信故障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且每隔 2 小时汇报一次,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召开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会议,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主管领导主持会商,当地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研究通信应急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当发生Ⅳ级故障时,由事故发生地主管领导统一指挥,当地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应急通信设备、车辆、工具仪表等必需品及应急保障队伍。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负责完成辖区内的通信保障任务。其他相对应的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中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通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和评估。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通信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二)征用补偿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三)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县政府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县工信局应立即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报上级部门,并组织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尽快实施。


  (四)调查、处理与监督检查


  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县工信局等部门应加强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针对灾害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提高队伍通信保障的实战能力。通信运营企业要按照工信局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的配备,以满足我县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的要求。


  1.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组成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以各通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等专业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人员构成。


  2.建立预案库


  对历史上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发生突发事件的重点区域,各相关单位应提前编制适合不同场景和类型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库,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


  (二)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应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的防护装备),尤其要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


  1.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储备要求


  各通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储备要按照物资种类、物资分布区域、物资归属地等不同情况,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实施物资动态管理,确保应急通信物资需求。


  2.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必备资料


  各通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备有以下资料:


  (1)通信保障应急主要设备的备品备件;


  (2)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器材的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清单;


  (3)防汛、防火、地震灾害等个人灾害防护用具;


  (4)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


  (5)相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联系方式;


  (6)1:600 万全国地图,1:50 万自治区、市、县(乡/镇)地图;


  (7)其他应急通信保障必备的器材及资料。


  (三)交通运输保障


  为保证通信保障应急车辆、物资迅速抵达抢修现场,公安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给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特许通行证等方式,及时提供运输通行保障。


  (四)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各通信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事发地煤电油气运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场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


  (五)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的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支援力量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六)资金保障


  因通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和恢复等处置费用,由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县财政局参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七)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灾害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为保证通信应急保障车辆通行提供便利,保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八)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灾害区域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赶赴灾区进行必要的防疫消毒、抢救伤病员、保障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九)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通信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各单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2.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3.通信保障应急指挥、调度、通信值班等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


  4.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情况;


  5.通信保障应急保障队伍建设情况;


  6.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


  7.通信保障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器材及备品备件的储备情况;


  8.通信事故处理后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改进防范措施等执行情况。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工信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工信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通信运营企业应加强本预案的宣传。县工信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扶绥县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县中小学校园及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县教育局批准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教育局和有关部门迅速响应,及时有效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形成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2.应急联动,群防群控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有效控制局面。形成各部门应急联动、群防群控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3.以人为本,依法处置


  在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应把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应急处置工作需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成立扶绥县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教育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教育局、应急管理局、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民族宗教服务中心、信访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寿保险扶绥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扶绥支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指挥机构职责


  组织协调各类校园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和结束,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乡镇处置各类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监督、检查各乡镇各个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准备和保障应急经费情况;对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


  (三)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县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学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导、检查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成员单位职责


  县教育局:督促检查学校预防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汇总、上报和事件定性;恢复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师生思想情绪;做好校园舆情分析和校园网监督管理,及时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做好学生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汇总各类校园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牵头做好预案实施过程中联络、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负责较大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协助督促生产安全问题的整改与落实,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县委宣传部:指导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协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拟定对外宣传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关注网络舆情动向,会同县公安局对网络上出现的造谣传谣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服务中心: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参与考试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


  县信访局:参与因信访问题引起学校师生的群体性事件,县信访局会同县教育局等单位宣传信访政策法规,联系有关单位做好师生的教育、疏导、劝解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校园社会安全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及社会稳定,开展涉险被困人员的救援行动,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保卫、交通和消防等安全工作;加强对互联网监控,依法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


  县民政局: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受灾师生开展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协助抢险救灾,组织开展校园附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建设。


  县住建局:参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建筑物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对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等工作。


  县水利局:协助做好学校因台风、暴雨、洪水受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文旅体广局:负责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县卫健局: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治、救护;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开展学校卫生服务;负责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防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学校受灾师生进行心理干预。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收集、处理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加强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无照经营的小卖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负责组织协调校园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扶绥生态环境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县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县工信局: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保险机构: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学校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控


  县教育局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进一步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预防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事件苗头,随时掌握事件动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县教育局和学校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二)信息报送


  最先发现或接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县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和市教育局,同时通报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预防工作


  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本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培训,提高师生自我防护能力,发现事件苗头,及时处置,预防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县教育局加强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预防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四、事件分类分级


  (一)事件分类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等五类突发公共事件。


  (二)事件分级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


  主要指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学生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性、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Ⅱ级)


  主要指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并有明显的向校外发展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3)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Ⅲ级)


  主要指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并已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4)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Ⅳ级)


  主要指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已呈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可能受到影响和干扰;单个突发事件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趋势;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2.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Ⅰ级)


  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2)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Ⅱ级)


  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3)较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Ⅲ级)


  主要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3.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学校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新冠肺炎、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等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事件;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或其他菌(毒)种丢失严重影响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发生在学校的,经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的重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暴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学校内发现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发生与学校师生相关的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学校;发生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学校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及以上;发生在学校的,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卫生健康委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暴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卫生健康委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在县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 10~49 人,或死亡 5 人以下;发生在学校的,经扶绥县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 1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发现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扶绥县卫生健康局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 10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发生在学校的,经扶绥县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I 级)


  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2)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


  主要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3)较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


  主要指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考试安全事件(I 级)


  在我县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有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且扩散范围广。


  (2)重大考试安全事件(Ⅱ级)


  在我县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含“中考、高考")发生泄密,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自用,扩散的范围有限;在一个考点使用的拟考试题(中考、高考)发生泄密,有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且扩散范围较广。


  (3)较大考试安全事件(Ⅲ级)


  一个考点使用的拟考试题(含中考、高考)发生泄密,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自用,扩散的范围有限。


  五、分级响应


  (一)发生一般、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


  由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立即将事件报告县领导小组和市教育局,及时启动本预案,必要时请市教育局指导支持。


  (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


  由县教育局初步确认后,迅速报县领导小组和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确认,立即启动本预案,配合市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工作。


  六、应急处置


  (一)预案启动


  事件发生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经研究讨论后,县领导小组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1)应急响应


  学校应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报告;同时要严格进出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一旦学生上街集会、游行,学校立即组织力量劝阻,如劝阻无效,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员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如事件进一步扩大,公安局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学校要组织教师进一步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


  县教育局接到事发信息后,迅速对事件进行确认并向县领导小组和市教育局报告,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并迅速赶赴事发学校,指导、督促校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与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面对面地做师生的思想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事态发展和事件处置情况。


  县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预案,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听取县教育局和有关部门对事件情况的分析意见,确定指导方案;必要时申请市有关部门紧急支援,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


  县公安局领导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采取严密措施,组织警力,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采取措施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进行严格控制和监视,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依法打击处理;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校园和社会秩序。加强对互联网监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因信访问题引起学校师生的群体性事件,县信访局组织人员听取师生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安抚师生情绪,宣传信访政策法规,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师生的教育、疏导、劝解工作。


  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师生的群体性事件,县委统战部、县民宗中心配合校方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师生、宗教师生的教育工作。


  学校群体性事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和医疗救治。


  (2)善后处理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县教育局和学校要继续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进一步安抚师生情绪,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事件,要采取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开展法制教育,保护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感情,抵制错误思潮。


  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意外事故或人员伤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县公安局等单位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交通、治安等隐患问题,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属于校内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解决师生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落实;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关心和安排好有困难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审慎处理好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人员安置问题。


  2.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1)应急响应


  县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如有必要,县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统一组织、协调校园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组织协调事故调查,指导学校开展抗灾自救,妥善解决受灾师生的安置问题,帮助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或协助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等。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及时对受伤师生进行救治。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对学校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监督整改。


  (2)善后处理


  县领导小组、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教学活动。


  县教育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清事发原因和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事发学校要疏导、安抚师生情绪,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3.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1)应急响应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公布后,各乡镇要及时部署和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将事件有关情况报告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联系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对中毒、患病师生的救治;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或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知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县教育局向县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县教育局及时赶赴事发地,指导督促属地乡镇政府和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卫生健康局的指导下对全县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各地防控工作进行督查;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意见等。


  县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预案,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听取县教育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事件情况的分析意见,确定指导方案;各成员单位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有必要,县领导小组总指挥和有关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靠前指挥,果断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疫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县民政局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对困难学生进行生活救助。


  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对投毒引起的校园突发案件进行侦破,必要时请上级公安部门指导。


  发生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领导小组与市领导小组保持密切联系,请市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现场指导和指挥。


  (2)善后处理


  县教育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学校要对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认真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帮助学校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图书馆、阅览室、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确认恢复健康,并经有资质的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1)应急响应


  事发学校迅速将受灾情况报告县领导小组和县教育局;先组织抗灾自救,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委员会请求帮助,联系医疗机构开展受伤师生的救治;组织师生安全避险转移和疏散;及时将开展抗灾自救和有关情况报告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及时赶赴事发地,指导督促事发地乡镇和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统计汇总和分析灾情信息和受灾损失,并上报县领导小组、崇左市教育局。


  县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预案,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听取县教育局和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对学校灾情的分析及意见,确定指导方案;必要时请求崇左市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单位要密切关注灾区学校的受灾情况,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对受灾学校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帮助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2)善后处理


  受灾学校及县教育局要疏导、安抚师生情绪,做好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慰问受害者家属,帮助联系保险理赔,认真做好受灾师生的善后工作。


  事发地乡镇政府、县教育局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学校受损危房的检查,落实安全制度,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积极协助和帮助受灾学校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1)应急响应


  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事件由县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自治区、市领导小组的指示;中、高考安全事件由县级认定事实,作出初步判断,上报崇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崇左市领导小组确认事件等级。


  发生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后,县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自治区、崇左市领导小组部署,及时做好对考生和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工作,同时做好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县教育局根据自治区、崇左市教育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事件情况,并布置实施,做好新闻发布会的相关准备工作。


  县公安局根据自治区、崇左市公安部门的指示,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与泄密有关的信息在互联网散布;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网站信息报告自治区、崇左市委办公室、崇左市纪委监委、崇左市公安部门和扶绥县领导小组;组织侦破力量依法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县委宣传部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对泄密有关情况的报道和炒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进行正面报道;案件侦破前,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未经县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信息。


  (2)善后处理


  破案后,县招生委员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考前没有破案,但在确定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的情况下,根据自治区、崇左市教育部门的部署如期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中、高考时,经确认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县教育局如期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二)应急结束


  在涉及事故的受伤人员已得到有效救治、各项安全隐患已排除、重大危险源已清除或已得到有效监控后,由县领导小组宣布响应结束。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


  县教育局会同县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理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二)信息发布


  有关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发布信息,需经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八、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保障。


  (二)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各个学校应当建立应对和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准备一定的物资和装备,保障先期处置的需要。


  (三)信息保障


  县教育局负责建立全县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制度,承担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和上报等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和畅通。


  (四)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五)医疗卫生保障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护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六)治安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县公安局应立即启动治安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组织、指导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县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对广大师生进行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发放中小学及幼儿园公共安全课程教材,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增强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安全保卫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二)应急演练


  县教育局和学校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实用可行、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三)奖励和责任


  对在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教育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县教育局牵头及时修订本预案。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扶绥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扶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提高对农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急控制能力,准确开展全县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动态监测和预报,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防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农作物有害生物造成的危害,确保全县农业和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实施"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有效处置。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崇左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四)农作物生物灾害分级


  依据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程度等,将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划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3 个等级。


  1.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1)迁飞性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在扶绥县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发生面积 15 万亩以上。


  (2)迁飞性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在 1~2 乡镇同时发生,且总发生面积 8 万亩以上。


  (3)东亚飞蝗发生面积在 2 万亩以上,且群居型蝗虫发生面积在 0.2 亩以上。


  (4)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 0.5 万亩以上(每平方米大于 10 头),发生区域在 2 个乡镇以上。


  (5)检疫性有害生物在 2 个或 2 个以上乡镇同时新发现 1 例以上,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6)其他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发生面积 4.5 万亩以上。


  (7)农区害鼠密度超过 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 1.5 万亩以上。


  (8)农区害鼠密度超过 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 6 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 2 个乡镇以上。


  (9)发现人鼠共患流行病。


  (10)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2.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1)迁飞性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在 1 个乡镇全境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发生面积 1.5 万亩以上。


  (2)东亚飞蝗发生面积在 1 万亩以上,且群居型蝗虫发生面积在 0.1 万亩以上。


  (3)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 0.2 万亩以上(每平方米大于 10 头),发生区域在 2 个村(社区)以上。


  (4)检疫性有害生物在 1 个乡镇的 2 个以上村(社区)同时新发现 1 例以上,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5)其他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已在 2 个以上村(社区)发生面积 1.5 万亩以上。


  (6)农区害鼠密度超过 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 0.6 万亩以上。


  (7)农区害鼠密度超过 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 3 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 2 个村(社区)以上。


  (8)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3.Ⅲ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1)迁飞性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在 1 个村(社区)全境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发生面积 0.6 万亩以上。


  (2)东亚飞蝗发生面积在 0.1 亩以上。


  (3)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 0.1 万亩以上(每平方米大于 10 头)。


  (4)新发现 1 例以上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5)其他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已在 2 个以上村(社区)发生面积 0.3 万亩以上。


  (6)农区害鼠密度超过 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 0.3 万亩以上。


  (7)农区害鼠密度超过 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 1 万亩以上。


  (8)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灾情。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防治组织机构及职责


  1.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组织机构


  成立扶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林业局、卫健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供销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县指挥部构成详见图 1)。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人和植保植检站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撰写领导讲话稿、会议纪要和灾情汇总。专家组由县本级和乡镇农业、林业、科研、推广、气象、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灾情的防控提供技术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2.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具体是:研究、协调、解决农作物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等问题;部署应急防治指挥工作;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并监督实施;主持灾情会商,决定应急防治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调集储备防治物资;调度应急队伍;公布救灾情况。


  3.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预案演练、队伍培训、灾后救助等。


  (2)县农业农村局:研究拟定全县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的政策、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对策和意见,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调查、控制、除治等工作。加强农业监督执法,督促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处理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承担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全县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疫情期间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和农业农村局做好热点敏感舆情研判。


  (4)县发改局:按照有关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与防治体系建设。


  (5)县财政局: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治经费保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防控经费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配合相关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防治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经费,及时下达资金,并做好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县工信局: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疫情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传播,协调做好疫情期间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科技攻关项目申报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对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受灾群众,在实施应急受灾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家庭落实基本生活救助。


  (8)县公安局: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区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农作物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封锁和公路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9)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城镇园林、绿地的生物灾害防治并做好疫情的监管工作。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疫情的监管工作,防止疫情通过乔灌木、花卉和地被植物传播。


  (10)县交通局: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保障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物资的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输监管,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我县辖区内流动。


  (11)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管工作,防止疫情通过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对策和意见,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开展林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调查、控制、除治等工作。加强林业监督执法,督促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处理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12)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对因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进行救治。


  (13)扶绥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1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5)县气象局: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气象变化实况及趋势预测信息,参与病虫趋势会商并提供气象信息。


  (16)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企业贮备必要的基本农药及生产资料,一旦启动本应急预案,要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及时组织与供应扑灭疫情所需的农资物资。


  4.专家组职责


  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对策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二)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1.应急防治体系框架


  应急防治体系由指挥管理体系、保障体系、技术支持体系等组成(框架详见附件图 2)。


  2.应急基本程序


  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发生地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机构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经县农业农村局部门确认后,向县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县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3.应急联动机制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支持系统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相应行动方案,在指挥部领导下进行应急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农业植保机构、各乡镇农业服务机构为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农作物有害生物危害,要及时调查、取样,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及时报告。对于所发现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种类,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鉴定,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


  (二)预警预防行动


  1.接警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局。县、乡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防治机构要设立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各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机构报告生物灾害信息。


  2.处警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启动条件,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县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预防


  (1)分区预防,根据农作物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实行分区预防。对可能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2)预警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上级和县本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点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监测作用,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信息交流,县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加强县际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农作物有害生物的信息,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库。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预警措施与控制技术。


  (4)加强检疫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要制定相应的办法措施,认真落实《植物检疫条例》,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疫情卡点,严密封锁疫情,重点做好调运检疫的审批与检查,把疫情控制在疫区,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三)预警支持系统


  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植保植检和监测机构,引进生物信息学专业人才,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预警监测工作。各乡镇要配备农业有害生物兼职预警人员,上下联动,建立县、乡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通过国家、自治区、崇左市农业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利用公共信息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农作物生物灾害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照农作物生物灾害级别相应分为一般(Ⅲ级)、较重(Ⅱ级)和严重(Ⅰ级)三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和红色。


  2.预警级别的确认与发布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综合分析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县指挥部决定并发布预警。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应急响应级别依照农作物生物灾害级别相应分为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三级。


  (二)应急预案启动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害信息后,应详细了解灾害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提请县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预案启动分级进行,由低到高依次启动。


  1.发生Ⅲ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由发生乡镇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上一级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


  2.发生Ⅱ级或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农业农村局或有关部门予以援助。


  (三)防治程序


  1.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首先进行应急防治,同时报告县指挥部。


  2.生物灾害发生地乡镇指挥部接到信息后,根据生物灾害和级别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跟踪监测、封锁疫情发生区,严禁寄主植物和染疫产品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3.县指挥部根据灾情级别启动本预案,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组织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农业农村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交流合作及其他协调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通报情况。


  4.加强应急防治中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应急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用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信息共享和处理


  1.信息采集和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和预测预报网站点是农作物生物灾害的信息责任报告单位,植保专业技术人员是生物灾害事件信息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新的农业有害生物种类或疑似情况,或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时,应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2.通报与信息发布


  (1)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由县指挥部在 2 日内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通报。


  (2)接到通报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3)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通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必须经县指挥部批准。对外报道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农业植物疫情的报告、通报与发布按照《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五)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农作物生物灾害一般涉及面积较大,应通过当地政府动员足够的群众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群众在参与应急处置前,技术人员要讲授安全防护知识,按应急防治专业人员的相同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应急防控工作需求建立农作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二)交通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专用交通车辆,以便随时赶赴农作物生物灾害现场,进行指导、督查和应急处置。公安、交通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提供通行便利,确保救灾交通畅通。


  (三)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及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分级确保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包括直接防治费、实物补偿费以及应急预案所需的工作经费。


  (四)物资储备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县农业农村局、供销社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农作物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加强同药剂药械企业的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灾区处置需要及时做好调运。


  (五)技术装备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防治人员在使用器械和施用有毒化学农药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佩戴安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事后及时清洁消毒,严禁使用违禁化学品,防止中毒事件发生,避免污染生态环境。


  (六)人员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要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植保植检监测机构。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队伍。


  (七)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责,负责指挥本预案启动时的交通车辆管理和牌照发放,协助处理各种纠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农作物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县指挥部定期对各乡镇应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确保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等落实到位。每年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六、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二)善后处置


  1.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委员会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农作物等。清理因处置灾害事件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2.灾害评估完成后,经专家组评估认为该生物灾害对农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当地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农户予以救助。


  七、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实施后,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发生趋势明显减缓,经专家组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作出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提交县指挥部和发生地乡镇政府。


  县指挥部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商灾情所在地指挥部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公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和针对该事件做出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崇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报告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奖励


  在报告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中,有以下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治或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对在报告和处置生物灾害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而引发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九、附则


  (一)术语解释


  1.农作物生物灾害:本预案是指农作物有害生物和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仅指种植业,不含渔业、牧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有害生物主要种类有:病、虫、草、鼠、螺等。


  2.迁飞性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大面积发生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迁飞性有害生物,如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东亚飞蝗等。


  3.检疫性有害生物:本预案主要指全国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广西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


  4.其他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大面积发生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作物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主要种类有水稻三化螟、二化螟、稻瘟病、稻纹枯病、水稻病毒病、水稻白叶枯病,玉米螟、柑桔红蜘蛛、甘蔗螟虫等。


  5.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定期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附录


  (一)扶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见附件 1)。


  (二)扶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审批表(见附件 2)。


  (三)扶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见附件 3)。


  (四)扶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构成图及应急组织体系联动机制框架图(见图 1、图 2)。








  图 1


扶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构成图





  图 2


扶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组织体系联动机制框架图





  附件 1


扶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单位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列明启动预案关键指标,可另附专题说明)

县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县指挥部领导批示



  附件 2


扶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单位

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任务完成情况

(列明控制性指标,可另附专题说明)

专家委员会意见

县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县指挥部领导批示



  附件 3


扶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可另附专题说明)

县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县指挥部领导批示





扶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


  (三)特种设备事故类型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分类如下:


  1.锅炉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含气瓶)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


  3.压力管道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


  4.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


  5.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伤害事故;


  6.大型游乐设施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7.客运索道故障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8.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伤害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3.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4.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5.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6.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7.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8.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 1.1。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县人民政府为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


  4.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军地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扶绥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建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副主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交通局、文旅体广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扶绥供电局、县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人武部、武警中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协调驻扶单位和驻扶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3.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二)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市场监管局:作为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全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立县直单位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确定应急救援的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决定启动应急响应行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事故信息收集和综合研判;组建并派出专业协调指挥组,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指导督促一般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并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研究解决应急救援装备、经费等重要问题;按照国家、自治区、崇左市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向县领导小组报告本县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组织编制本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应急物资储备,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宣传,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3.县委网信办: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舆情监控、舆情收集和分析,调控互联网舆论。


  4.县发改局:负责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做好应急救灾类物资保障工作。


  5.县教育局:在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6.县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交通通畅,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7.县民政局: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遭遇事故困难群众及时实施相应的救助。指导、监督全县慈善组织做好突发事故期间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因事故死亡人员的殡仪服务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9.县人社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0.扶绥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11.县住建局:参与协调燃气行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2.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运输系统特种设备(危险品运输罐、出租车车用气瓶)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3.县文旅体广局:参与旅游景区和星级旅游饭店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14.县卫健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


  15.县应急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16.扶绥供电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和善后处置工作。


  17.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期间的天气预报和气象变化情况的预测,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服务。


  1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19.县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0.县工信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1.县人武部: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分队协助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等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崇部队实施紧急支援。


  22.武警扶绥中队: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指挥所属武警协助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等工作。


  23.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在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单位应带头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自觉接受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日常工作机构


  1.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指导和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


  (5)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县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四)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3)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5)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在启动本预案时县市场监管局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行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组织等工作。


  (2)救援处置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实施应急救援、处置。


  (3)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实施伤员紧急医学救援等工作。


  (5)环境监测组:由扶绥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扶绥供电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物资、电力、交通、通信保障和生活服务等工作。


  (7)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


  (8)技术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卫健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灭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9)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公众关切。


  (10)善后处理组:由县公安局、民政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卫健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推动环境恢复等工作。


  (五)凡在扶绥县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并向其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下特种设备应纳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以下简称重点监控单位):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重点监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 100%;


  5.提前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率达到 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 100%;


  8.鼓励特种设备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二)信息监测与报告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是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管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和行业领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难以处置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不同性质和特点,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控单位与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为监测点,以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举报系统为渠道,对各种可能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确保重点监控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的一般事故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预警支持系统


  1.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全县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2.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与县人民政府、崇左市市场监管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确保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通信保持 24 小时畅通。


  3.县市场监管局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或事故隐患信息。


  (四)预警行动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要求及时逐级向上报告。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隐患的预警信息应于 1 小时内上报。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隐患的预警信息,应及时进行确认,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崇左市市场监管局。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电站锅炉使用企业发生锅炉爆炸事故;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地震等自然灾害;


  5.台风、暴雨、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气象灾害;


  6.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五)预警信息发布


  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布预警信息,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新闻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使用登记编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六)预警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和蓝色(Ⅳ级,一般)来表示。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共享与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于 2 小时内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公安、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事故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城市燃气主管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和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二)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分级响应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分别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崇左市市场监管局,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在崇左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配合县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2.一般(Ⅳ级)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一般(Ⅳ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分别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崇左市市场监管局,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在取得扶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报请崇左市市场监管局派出指导协调组;崇左市市场监管局和扶绥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县人民政府启动扶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四)现场紧急处置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勘察、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9.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10.当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时,县公安部门应依法对事故重大责任人员实行人身控制,县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重大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1.特殊现场处置


  (1)带电场所:电器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


  (2)承压设备: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传压介质;


  (3)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先转移危险品,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应急救援的器具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有毒有害场所: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查人员须采取防毒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其余人员待危化品专业人员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


  12.市场监管局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企业的特种设备有关资料: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设备 6 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等。


  (五)信息发布


  县市场监管局是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自治区、崇左市和扶绥县有关规定办理。县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六)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置的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结束,由县市场监管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灾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协调指导,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二)调查和总结


  1.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2.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县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和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参加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书,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六、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1.县市场监管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数据库,本预案启动后到救援工作宣布结束前,各值班电话确保 24 小时值守。


  2.事故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资金与物资保障


  1.县财政局按照负责安排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装备与物资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争取县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同时与扶绥县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


  (四)医疗保障


  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紧急医学救援人员要在评估现场环境安全,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五)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六)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治安维护工作,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以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 24 小时畅通。


  (八)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发生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进出事故现场。


  (九)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干部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十)演习演练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内容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宣传教育


  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县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每 3 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崇左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应急应对的经验教训,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及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1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1-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


  1-3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 1-1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Ⅳ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较大(Ⅲ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重大(Ⅱ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特别重大(Ⅰ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 1-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





  附件 1-3



扶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崇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做好人员、设备、技术、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地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按照“早、小、严、实"原则,快速处置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全县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强化主体责任,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技术机构的作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科学规范。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科学有序、保障有力的卫生应急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各单位各部门通力合作、携手应对,快速、有效、协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并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设区的市。


  4.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该县(市、区)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对多个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29 例,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4 人以下。


  6.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及以上且出现死亡;或死亡 3 人以上。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9 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应急组织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乡镇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一)应急指挥机构


  1.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需要,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全县范围内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建各工作组及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置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县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2.扶绥县指挥部构成


  指 挥 长:扶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


  办公室主任:由扶绥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便于统一高效指挥,扶绥县指挥部架构应当在原来基础上调整升级,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及职责:县人民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网络舆情管理中心,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体广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办,县红十字会等。


  县政府办:负责扶绥县指挥部各类活动或会议组织协调、文稿起草和印发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应急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督促落实到位,确保卫生防疫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指导全县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中医药、检验检测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卫生监督、环境消杀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指导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风险人群(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工作;落实救治措施,积极发挥中医药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的作用;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开展清洁卫生、除“四害"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公共卫生体系及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协调有关信息资源共享应用,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重要物资和应急物资采购、储备、配送的统筹调度。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督促指导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晨、午检制度等学校卫生各项措施,做好校内各类医用防护物资储备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保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和调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重点人群排查及管控有关工作;联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利用技术优势协助追踪风险人群(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对不予以配合者采取强制措施。封控疫点、疫区,维护管理好现场秩序;做好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应急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指导督促所辖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以及由公安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严厉查处非法入境人员。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指导、监督全县慈善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对所管辖民政救助机构如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特殊机构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殡仪馆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指导本县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及时拨付相关经费,并会同县卫健局等部门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待遇保障等关心关爱工作,指导各单位做好相关工伤认定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开展通报表扬。


  扶绥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中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医疗废物清运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所主管行业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应急医院的建设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关人员转运和物资通过公路水路的运送工作,及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装备设备、救治药品等应急物资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到位;协助做好相关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排查;认真开展密闭交通工具和重点场所的通风、消毒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并逐步完善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体系,从源头上把好蔬菜质量安全关。组织协调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控工作,开展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及时与卫生健康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病疫情信息。


  县文旅体广局:负责督促景区、文娱场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及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做好卫生应急、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应急系统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监督职责,保障应急物资的产能。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好市场产品经营、流通、供应的正常秩序,保证产品质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农贸、集贸市场,特别是督促冷链食品经营单位落实环境消杀、卫生清洁、场所通风及人员防护等防疫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冷链食品监管,防范境外冷链食品输入疫情;依法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查处应急物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新闻媒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有关工作。


  县网络舆情管理中心:负责加强网上宣传引导,及时管控网络涉疫舆情,收集、整理和报送境内外舆情,协调相关部门处置不实信息。


  县大数据办:负责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利用大数据优势分析研判人群流向、疫情发展趋势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技术保障工作等。


  县医保局:负责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病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全民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发出倡议,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在扶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挂靠在县卫生健康局,承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及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和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1.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分析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提出疫情不同阶段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终止建议;


  (2)分析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提出应急处置策略与措施建议;


  (3)开展应急工作技术指导和跟踪评估;


  (4)提出突发事件应对的科研需求及优先领域;


  (5)承担各项卫生健康部门或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工作机制


  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联防联控


  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强化社区(村屯)等基层组织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乡镇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积极作用。注重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4.平战结合


  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指挥体系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队伍能够迅速调集,科学有效应对。


  5.信息化、扁平化管理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立法,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四、监测、评估、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构建多病种综合监测和症状监测网络,建立完善覆盖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乡镇(中心)卫生院发热哨点门诊以及诊所、卫生室(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动态监测系统,增强早期监测能力,加强对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


  县疾控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监测哨点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外省市、国(境) 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综合国内外有关监测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1.评估


  (1)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2)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3)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5)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


  2.预警


  县卫健局根据县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报告


  (1)责任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如应急管理部门、农村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教育机构和畜牧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单位、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3)报告形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规定的,从其规定。


  (5)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报告标准


  (1)传染病


  鼠疫:发现 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霍乱:发现 1 例及以上 O1 群或 O139 群霍乱病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 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现 1 例及以上输入或本地新型冠状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者或疑似病例。


  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黄热病、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发现 1 例及以上输入或本地确诊或疑似病例。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 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 1 例及以上。


  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 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 1 例及以上。


  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 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炭疽:发生 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 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 2 例及以上死亡。


  肺结核:一所学校或集体单位,在同一学期或半年内发生 10 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例。


  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 2 例及以上死亡。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 2 例及以上死亡。


  猩红热、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


  布鲁氏菌病:在我县范围,3 周内,同一自然村屯、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场所发生 3 例及以上急性期布病病例。


  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 1 例及以上。


  血吸虫病: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 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 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 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流行性感冒: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 30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 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 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1 周内,同一托幼机构、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出血性结膜炎病例;同一班级(或集体单位宿舍)发生 5 例及以上出血性结膜炎病例;或同一自然村或社区发生 10 例及以上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 1 例及以上。


  手足口病: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 5 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旋毛虫病:在一个单位或局部区域(如一个行政村、社区、学校或厂矿企业等范围内)的人群中,30 天内出现 5 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联系的旋毛虫病人。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 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 HIV 感染。


  新发和再发传染病:发现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或本县(市、区)从未发生过的或发生本县近 5 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如人感染猪链球菌、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如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沙拉热、裂谷热、西尼罗热、马尔堡出血热、Q 热)。


  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急性中毒


  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 5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 5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


  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及以上的。


  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 3 例及以上的事件。


  5.其它事件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 1 例及以上。


  (3)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4)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 3 例及以上。


  (6)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 3 例及以上。


  (7)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 1 例及以上。


  (8)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以及相关程序,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2.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非事件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范围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


  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Ⅲ级应急响应启动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Ⅱ级应急响应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自治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Ⅰ级应急响应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自治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决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县人民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相对应的应急指挥体系和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立即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县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和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县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自治区(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在本县范围内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采取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应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


  (5)重点人群管理。属地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无症状感染者,坚持早监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实施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和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一例一案,坚持中西医结合,关口前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细化管理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公路干线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移交。


  (7)群防群治:压实四方责任,属地政府、单位、部门和个人依职责实施联防联控,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乡镇、村(居)委会、村屯(社区)等基层组织严格网格化管理,积极协助人员排查、疫情信息、隔离管控卫生健康行政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


  2.县卫健局


  (1)及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县卫生健康局经授权后,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同时向毗邻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单位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及时向崇左市上报。


  (6)根据国家现有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县卫健局组织开展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培训工作。对于尚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县卫健局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或控制方案,并组织培训和实施。


  (7)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卫生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院内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伤)人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找和病因诊断。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报告:县疾控中心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县卫健局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在自治区或市疾控机构指导下,由专业技术机构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分送市应急或自治区级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当专业技术机构技术能力或条件不具备时,由市或自治区疾控机构负责实验室检测。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控中心负责对医疗机构等相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6)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务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及时对公众开展疾病防治知识与应急技能的宣传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5.卫生监督机构


  (1)监督指导:在县卫健局的领导下,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


  (2)执法检查: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依法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健康和中医药服务等进行执法检查。


  (3)依法查处:协助县卫健康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及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县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四)响应调整、终止


  1.应急响应调整、终止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政府或部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2.响应调整、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调整、终止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实施。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


  (3)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报备。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基本情况、调查处置、病例救治等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存在主要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激励


  县人社局和县卫健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通报表扬;其他有关单位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因参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补助和抚恤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五)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1.县政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依法规范。


  2.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二)技术保障


  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县卫生健康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全县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资源,发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 5G 等技术作用,为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三)专业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推进县疾控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体系;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物,储备专业应急人才。


  2.医疗救治体系


  建设分级、分层、分流的全县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构建公共卫生救治中心的救治格局,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县域定点救治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发热门诊(哨点),实现对发热患者的登记、筛查、隔离、报告、治疗、转诊等功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4.卫生监督体系


  加快推进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强化卫生监督机构的责任;建立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卫生监督实训基地,全面提升卫生执法能力。


  (四)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县卫健局要组建多层级、广覆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心理危机干预等队伍,保障必要物资和装备,加强管理与培训,持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培训演练


  县卫健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并注重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六)科研与技术交流


  县人民政府坚持科学救援理念,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科研投入保障机制和应急科研项目工作机制,鼓励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紧扣预防、监测、救治、管理等方面实际需求,开展各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特别是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七)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集医疗防治、技术储备、产能动员、物资储备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制机制,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有计划地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生产技术储备,不断完善计划、采购、储备、调用和补充长效机制。


  2.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机制,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维持经费,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八)通信、交通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的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九)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将国民应急知识技能科普教育纳入政府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鼓励各类社会团体在卫生应急知识技能普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十)督导考核


  各部门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扶绥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报扶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完善。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本预案执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对相关内容作出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扶绥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扶绥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急救援快速反应和协调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大型文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方针及原则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应当遵循居安思危、科学前瞻、以人为本、高效实用的指导方针。坚持整体考虑、统一指挥,层级负责、政府引导、属地管理,按照“谁主办(管)、谁牵头"“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规范有序、资源统筹、信息共享、反应迅速的工作机制。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崇左市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1.因人群过分拥挤,通道严重堵塞等原因,发生挤压、踩踏、坠落、溺水等伤亡事故。


  2.场馆、舞台、看台、栏杆等建筑物或临时搭建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3.燃放烟花、礼炮或释放氢气球遇明火发生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4.其他非人为故意损害、破坏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预防人员伤亡和危害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减轻事故危害。


  2.强化领导。坚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的原则,根据事故紧急程度和危害性以及动用的应急资源,实行政府集中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及时启动本预案。


  3.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果断决策,快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4.注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提高大型文体活动事故处置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5.联动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行动责任制。各有关单位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事发地乡镇与县级有关单位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保证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和事故灾难的快速有效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扶绥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一)组织指挥机构


  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启动扶绥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县政府办,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各有关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快速、高效处置大型文体活动事故。


  1.县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文旅体广局及事发地乡镇分管领导。


  成    员: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文旅体广局、县卫健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


  2.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全面掌握动态,及时通报情况,根据现场事态的严重程度,指挥协调事发地乡镇和有关单位,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调配物资赶赴事发地投入应急救援行动。


  (3)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评估。


  (5)全面掌握社会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研究解决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会同应急救援等部门开展救援行动,对事发现场实施必要的管制和秩序维护,确保事发地社会稳定;根据情况协调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就近救援力量参与处置救援工作;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确保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安全畅通地运往事发地,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消除舆情风险。


  (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协调消防等相关专业救援力量参与处置救援工作。


  (4)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5)县住建局:负责提供事发地活动场馆的建筑设计和相关设施的资料,参与县应急管理局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县文旅体广局:负责向县指挥部提供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7)县卫健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医疗专家组赴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治。


  (8)县工信局:负责联络通讯三大运营商,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指挥保障工作。


  (9)县民政局:指导开展事故死亡人员殡仪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落实基本生活救助。


  (10)县消防大队:调动就近消防救援力量参与处置救援工作。


  (二)综合协调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职责为:


  1.贯彻执行县指挥部决定事项,并负责检查落实;


  2.组织拟定和完善本预案,并负责本预案的管理;


  3.负责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


  4.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及时收集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相关信息,汇总分析并向县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6.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7.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现场指挥机构


  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县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1.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县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县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领导和事发地乡镇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指派;发生较大、一般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现场指挥部职责


  (1)迅速组织开展事故的先期处置;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依据现场情况,指挥有关部门和各类救援队伍、保障力量进行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事项,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3)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等级评估;


  (4)全面掌握事故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本级和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5)向上级指挥机构提出救援力量、救援设备和物资增援建议,落实上级各项指示要求。


  三、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一)特别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Ⅰ级)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


  (二)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Ⅱ级)


  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


  (三)较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Ⅲ级)


  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


  (四)一般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Ⅳ级)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的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事故。


  四、预测预防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凡组织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必须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审批,组织活动的牵头部门和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方案、预案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在积极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基础上,要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事故,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思想上、物资上、人力上做好应对各类突发性事故的准备工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全过程安全监管。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活动主办单位,在县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先期进行处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行动,同时迅速向县政府报告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以及请示事项,全力控制事态扩大,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二)分级响应机制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的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应对一般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Ⅳ级),启动本预案。


  2.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Ⅲ级以上),除启动本预案外,建议启动市、区级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县级活动主办单位,立即如实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同时通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办单位、活动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造成伤亡状况、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必须在事发后 30 分钟内上报县政府和县指挥部,1 小时至 2 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 2 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要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并落实专人负责现场处置救援情况的摄录工作。


  (四)医疗卫生救援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


  (五)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和严重程度,确定保护群众安全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迅速有序地转移、疏散、撤离现场人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源头,防止事态扩大、人员伤亡增加;对受伤群众及时组织运送和救治。


  (六)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处置行动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七)现场检测和评估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的后果,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县指挥部。


  (八)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分别由县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恶意炒作或谣言传播引发舆情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或由县委宣传部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实施。在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情况,新闻发布应明确事故的地点、事故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九)应急响应结束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县指挥部批准,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乡镇。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事发地的乡镇或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文旅体广局等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等,要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偿还、补偿。


  (二)事故调查


  一般事故由县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区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级有关部门协助做好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型群体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综合调查评估,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


  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三)通信保障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县工信局负责统筹协调,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的联络畅通,以及应急处置行动的指挥畅通。


  (四)组织纪律保障


  严格工作纪律,形成快速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在接到行动指令后,要迅速组织或指派相关人员、准备装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快速投入事故应急处置。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及时处置。


  (五)预案演练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级预案及相关行动方案,适时组织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能力。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害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和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应急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保障资金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九、名词术语解释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区域内,临时租用或占用体育馆(场)、俱乐部、影剧院、音乐厅、会堂、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公共道路等公共场所面向公众和社会举办 200 人以上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及其他与文化、体育有关的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扶绥县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建立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协同的火灾事故救援体系和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全社会处置火灾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扶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充分发挥各自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


  2.依法规范、科学决策。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规范组织、协调、指挥、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提高处置行动效率。


  3.以人为本、高效处置。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提高处置行动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四)火灾事故分级


  按照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一般火灾四级。


  1.特别重大火灾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适用范围


  扶绥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调集相关联动力量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森林火灾除外)及需要由扶绥县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火灾事故。


  下列火灾事故按以下管辖分工实施:


  1.军事管理区内发生火灾,以驻军为主实施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2.矿井地下部分、重大水力发电设施火灾以其主管单位的专业力量负责处置,其他力量配合。


  3.其他场所的火灾扑救,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领导机构


  1.县级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扶绥县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负责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扶绥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扶绥供电局、中国石化扶绥环城加油站、中国石化那密加油站等县消安委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筹全县灭火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全县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协调公安、武警以及民兵参加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火灾事故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统筹指导涉及火灾事故重大舆情的处置和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火灾事故救援新闻报道和消防知识科普宣传。


  (2)县公安局: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部门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引导救援车辆通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封闭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对死亡和受伤人员,进行死因和伤情鉴定等相关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4)县人社局:按规定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扶绥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


  (6)县住建局:与消防救援大队建立火灾事故救援联动工作机制,会同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及时提供火场邻近区域自来水、燃气管网情况,协助做好火场供水、关闭燃气管道;负责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保障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消防用水符合标准;组织对起火建筑结构进行安全分析评估;组织工程车辆装备,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与消防救援大队共享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指导、协调环卫部门调集洒水车向现场供水。


  (7)县交通局: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8)县卫健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提出意见建议;负责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应急救助需要,做好灾民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0)县气象局:负责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11)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的存储、更新和管理,按程序组织调出救灾物资。


  (12)县人武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和组织民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13)县武警中队: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1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应急救援建议;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15)扶绥供电局: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6)中国石化扶绥环城加油站、中国石化那密加油站:负责指导列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加强油库及加油站消防应急处置小组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充足储备灭火药剂和物资,编制修订灭火救援预案,加强实战训练演练;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工作。


  (二)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地址: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 16 号;联系电话:0771-7521509。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火灾实际,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相关领导及成员赶赴现场处置。


  (2)落实县指挥部的决策命令。


  (3)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组织应急处置和实战应急演练等工作。


  (4)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扶绥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县政府职务最高领导担任指挥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工作小组。


  (1)灭火应急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3)协调调集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调集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人员、装备以及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火灾事故的处置。


  (4)现场警戒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对救援现场实施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后勤保障组:由县指挥部负责,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参战队伍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和现场维修,提供生活保障等。


  (6)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消防部门收集火灾有关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应急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负责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四)专家组


  县指挥部采用崇左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需要,从其中聘请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家,为灭火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急专家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时,由县指挥部通知其所在的单位,由其单位负责提供交通工具送到事故发生地。


  专家组职责: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三、预防监测预警


  (一)预防


  县政府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精良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督促各专业救援队加强执勤战备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准备。


  (二)监测


  消防救援大队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语音、图像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县政府和相关单位音视频互联互通,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随时调用城市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


  (三)预警


  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四级预警。


  县消防救援大队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室,实行专人 24 小时值班。消防救援部门指挥中心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单位、地点和着火物质、范围,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调集相关力量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并根据灾害事故级别和相关要求向县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同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2.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级预案视情启动。


  3.应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涉及跨县区或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依靠县政府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市政府请求援助并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二)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消防、应急、卫生、生态等部门组织实施灭火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处置指挥


  (1)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


  (2)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所属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按照指挥权限分别调集辖区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上级指挥部到场前,增援力量接受辖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重要场所、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灾,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并提高一个等级调度。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化学危险品等敏感场所火灾按相应等级高一个等级调度。


  (3)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就近调度灭火救援增援力量。跨区域增援力量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接收任务分配和调派。


  3.处置程序


  现场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积极疏散围观群众;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减少水渍损失;转移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应急升级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县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四)指挥与协调


  1.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任务。


  2.县指挥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调集灭火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到场,提供决策支持。


  3.通信部门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各级指挥员按要求配备通信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加救援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部的联络。


  4.县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需要,统一调用灭火应急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现场指挥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并按规定及时予以返还、补偿。


  (五)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灭火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火灾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六)善后工作


  1.后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或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证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对转移的受灾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应急、卫健等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2.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县指挥部指定或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


  (七)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要求和程序,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县指挥部批准,服从现场指挥,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五、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县政府应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镇、村(居)委会、社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将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石油化工、电力抢险等专业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配备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装备物资保障


  县政府为消防救援队伍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装备器材,并与消防装备、器材、灭火药剂生产厂家建立联保协议。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储备一定的灭火应急救援物资。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建立临时避难场所,并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等情况。


  (四)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火灾事故现场需要,调集一切可以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及时通报道路通行状况,适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并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五)车辆保障


  车辆管理部门要协调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全县火灾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保证事件预警、处置、事件调查、善后恢复重建以及平时训练、预案演练全过程公务用车。


  (六)通信保障


  依托县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公众通信网络,以应急专用无线通信网络为主、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火灾造成公用通信网阻断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同时积极组织事故区域故障通信设施抢修,优先保障现场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


  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扑救难度较大的火灾时,县政府、县通信管理部门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七)经费保障


  处置火灾事故资金从列入财政预算的消防业务经费中列支,情况紧急时可由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应急需要。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宣传、消防等单位,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县教育局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有关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的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二)预案演练与评估


  县指挥部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火灾事故应急联合实战演练。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修改完善意见,以及灭火应急救援装备、设施的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建议。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县政府审批。


  七、附则


  (一)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表


单 位

值班电话

备注

县委宣传部

7530406

县公安局

7530867

县财政局

753075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530030

扶绥生态环境局

753005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510588

县交通运输局

7530063

县卫生健康局

7530060

县应急管理局

7513519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7573188

县气象局

7530174

县人武部

18275895558

县武警中队

15676978991

县消防救援大队

7521509

扶绥供电局

7534559

中国石化扶绥县环城加油站

7660990

中国石化扶绥县那密加油站

7527508

联通扶绥县分公司

18607800205

移动扶绥县公司

13978789933

电信扶绥县分公司

7532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