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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开展食品药品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76373 

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开展食品药品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食药监办[2016]21号


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现将《2016年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开展食品药品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2016年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开展食品药品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工贸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钦安委办〔2016〕42号)和《2016年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开展食品药品领域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钦食药监办〔2016〕63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企业作业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三个100%,两个零指标"(即:涉粉尘爆炸企业统计建档率、隐患排查整改率、建立长效机制率均100%,事故起数为零、死亡人数为零)目标的实现,力促我区食品药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我局食品药品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领导担任,局各科室、局属机构负责任人为成员,局安全生产办设在局稽查大队办公室,具体负责行动的组织实施、情况汇报等工作(附件1)。

  三、工作重点

  以辖区食品、药品领域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严格按照《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1998)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等规定,根据《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工贸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钦安委办〔2016〕42号)和《2016年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开展食品药品领域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钦食药监办〔2016〕63号)对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4个方面的10项重点隐患和问题整治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对可能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组织人员排查摸底及全面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作步骤

  (一)计划部署阶段。10月30日前,局安全生产办组织研究制定本部门管理的食品药品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责任,协调分工,安排落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局各有关股室和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结合工作职责,督促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工作重点和《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检查表》(见附件2)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形成隐患清单台账,切实做好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采取断然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同时下发《涉粉尘爆炸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积极组织企业单位认真填报,一式两份,做好备案并报局安全生产办存档。

  (三)整改落实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局各有关股室和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结合工作职责,组织人员对企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单位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报局安全生产办,按有关规定关闭。

  (四)督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局安全生产办将组织专项整治情况督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在整治过程中,局各有关股室和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做好整治材料存档,并及时做好进展情况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好食品药品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二)强化履职,落实责任。各有关股室、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单位开展认真自查自纠,并深入一线开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企业单位落实整改。

  (三)强化沟通,畅通信息。局各有关股室和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重视信息收集、情况研判和汇总上报工作,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局安全生产办(联系人:陈泳璇,联系电话:0777-2855311,电子邮箱:QBSYJCDD@163.com),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

  1.2016年钦北区食品药品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检查表

  3.涉粉尘爆炸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1

  2016年钦北区食品药品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官立群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 长

副组长:黎培戈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正勇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黄礼康  主任科员

符兆亿  主任科员

邓立宇  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大队长

成 员:施文景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李红梅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黄远春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股负责人(兼)

韦日红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股股长

周文平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股负责人

梁德寿  子材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谭宗鹏  鸿亭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韦昌雄  长田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黄远春  小董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黄品才  板城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黄立超  长滩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方丽珍  新棠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马成谭  大寺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杜树力  大直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高日伟  贵台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黎 莉  平吉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凌雪清  青塘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张文华  大垌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人

农成艳  那蒙食品药品监管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符兆亿主任科员兼任,办公室设置两个工作组:巡查督导组、应急处置组。

  (一)巡查督导组

  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整治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检查指导各组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指挥处置整治期间各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组长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官立群局长兼任,其他局班子领导担任成员。

  (二)应急处置组

  工作职责:负责处理整治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应急突发事件,查办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投诉举报。

  组长:邓立宇

  副组长:叶凤婷、宁思波

  成员:陈弋、陈泳璇、黄然源、朱南南


  附件2

  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检查表


  企业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主要问题整改措施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关部门等的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粉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3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宣贯《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重点岗位员工上岗前是否经过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培训,并掌握粉尘防爆相关规定和防范技能。

  4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台账是否闭合。企业是否定期进行粉尘防爆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5应急管理是否制定粉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内容。是否组织应急演练。

  6厂房结构严禁设置在非框架结构、泄爆面积不足的违规多层厂房内,严禁厂房与其他建筑安全间距不达标或设置在居民区内。

  7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必须按防爆标准规范设计、安装和使用,按规定设置泄爆装置,并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除尘系统必须按工艺分区相对独立设置,不同类别的粉尘或烟尘等管网严禁互连互通。

  8粉尘清理必须建立粉尘清理制度,按规定对作业现场,除尘滤袋、管道和灰斗内的积尘进行及时规范清理。严禁采用正压气体吹扫。

  9电气设备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铁质等易产生火花作业工具。

  10防水防潮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11防护措施必须严格执行打磨抛光作业、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严禁员工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负责人:检查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间:


  附件3

  涉粉尘爆炸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注册资金(万元)

  企业性质 企业规模

  从业人数 所属行业 企业类别

  涉粉人数 粉尘种类

  法人代表 分管安全负责人 安全科(处)长

  姓名 姓名 电话 姓名 电话

  是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兼职)安全人员数特种作业人数

  厂区面积 建筑结构 自建或租赁

  投产时间 生产产品 年产值(万元)

  重大危险源

  等级 类型 数量

  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安全条件论证时间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培训合格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