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三批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发文字号:桂林产发〔2023〕1号
- 公布年份:2023.01.09
- 实施日期:2023.01.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三批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桂林产发〔2023〕1号)
柳州市、桂林市林业主管部门,南宁树木园:
根据我局制定的《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和《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遴选办法》,选定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水源森林康养基地、广西灌阳千家洞森林康养基地、良凤江森林康养基地等3个单位为第三批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现予以公布。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充分认识试点建设的重要意义
开展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试点建设,是推动森林康养基地规范化建设,提升森林康养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抓出试点成效,为推进全区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示范经验。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我局印发的《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桂林办产字〔2020〕9号)和《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试点建设指南(试行)》(附件1)、《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试点建设验收细则(试行)》(附件2),制定试点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2023年度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3年3月15日前报送我局产业处备案(局直属单位直接报送)。 及时报送实施进度情况
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期为两年(2023-2024年),试点单位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将试点实施进度情况报送我局。第三批试点将于2024年9月进行预验收。 加强检查与指导
各有关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试点单位有关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我局也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试点单位未能按方案实施、无法达到试点预期效果的,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附件:1.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试点建设指南(试行)
2.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试点建设验收细则(试行)
附件1
《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LY/T 2934-2018)》;《森林疗养基地建设技术导则(T/CSF 001-2019)》;《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9〕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桂林办产字〔2020〕9号)。 建设内容
(一)森林康养经营主体方面
1.成立有经营森林康养相关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一般包括:国内旅游经营服务、会议服务、餐饮服务、酒店服务、医疗保健等。
2.如果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以上内容,可与经营以上内容的企业合作,由合作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二)森林康养运营管理机构方面
1.成立森林康养服务中心。森林康养经营企业内部成立有专门负责森林康养业务的机构。
2.森林康养服务中心应具备有办公、接待、咨询服务功能,并配套简易的健康体检服务。
3.森林康养服务中心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能按保密要求保管客户信息资料。
4.森林康养服务中心应根据业务量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宣传策划、市场营销、客户接待、安全保卫、应急医疗等岗位人员。也可以和企业内部其他机构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工作机制。
5.森林康养服务中心应制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人员分工与职责、客户接待流程、客户信息保管制度、场地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应急管理预案等。
(三)森林康养服务产品方面
1.资源调查。对基地内的森林康养资源进行全面调查、评估。
2.设计产品。在对森林康养资源全面调查、评估的基础上,设计系列森林康养产品,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
观光类:林海眺望、赏叶、赏花、观鸟、观景、观星等;
运动类:林中漫步、越野行走、森林定位运动、慢跑、登山、骑行、瑜伽、太极、素质拓展等;
作业类:栽植树木花草、园艺修枝、林下采集、手工制作等;
舒缓类:森林冥想、森林禅修、心理咨询、自我认知与关怀、森林宣泄、森林音乐、森林绘画等;
认知类:自然观察、生态知识讲座、林中阅读、研修小径等;
浴疗类:温泉浴、冷泉浴等;
芳香疗类:提取纯露、调配精油、熏香、芳香抚触等;
食疗类:健康饮食套餐、营养药膳、草本茶饮等。
3.编写产品使用说明。编写每种森林康养产品的疗养原理、使用地点或场所、使用方法或形式,以及适用季节、适用时间、适用人群,场地环境要求及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等使用说明。
4.设计服务项目。根据设计的系列产品,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康养目标(如:减压舒压、自然教育、心理疏导、亚健康调理等)设计不同康养时长(如:2天1晚、3天2晚、5天4晚、7天等)的系列森林康养服务项目。
5.宣传推介。服务项目经论证后以宣传册或通过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形式宣传推介。
(四)专业服务团队方面
1.选送员工参加森林疗养师或森林康养专业技能培训。
2.有制定森林康养课程并有实施能力的森林疗养师、森林康养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外聘森林疗养师。
(五)服务接待能力方面
1.住宿、饮食、交通、医疗服务能力达到能够同时接待森林康养客户50人以上。
2.基地内部建立医疗服务机构或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能够满足基地应急医疗救治服务。
3.按森林康养课程接待康养客户。
(六)服务设施保障方面
1.每个服务项目有相应的场地或设施、设备,而且安全性能良好。
2.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仪器,用于检测客户康养活动前后的身体、精神状况,如血压仪、唾液淀粉酶检测仪等。
3.在康养项目实施场所设置解说标识、安全警示标识、服务设施标识等。各种标识要简明、清晰,养护规范,满足森林康养活动的正常开展。
4.配套设施设备能满足基地接待需要,如移动厕所、瑜伽场地、茶道场地等,做到便利、舒适、卫生。
本指南试行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2
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试点建设验收细则(试行)
项 目 | 明细项目 | 佐证材料及验收方式 | |
一、森林康养经营主体 | 成立经营森林康养相关业务的企业或合作经营森林康养业务 | 营业执照或合作协议 | |
二、森林康养运营管理机构 | 1.成立森林康养服务中心 | 企业内部文件、现场查看 | |
2.有固定办公场所 | 具备3-5个人同时办公。 | 现场查看 | |
具备简易体检、体验功能。 | 现场查看 | ||
具备安全保管客户信息资料。 | 现场查看 | ||
3.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 有宣传策划、市场营销、客户接待、安全保卫、应急医疗等岗位人员。 | 企业内部文件 | |
4.制定管理制度 | 有工作人员分工与职责、客户接待流程、客户信息保管制度、应急安全管理制度、场地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 | 企业内部文件、现场查看 | |
三、森林康养产品 | 1.资源调查、评估 | 有森林康养资源调查、评估成果材料。 | 调查、评估成果材料 |
2.设计产品 | 根据基地资源条件,设计3类以上森林康养产品。 | 产品宣传资料、宣传记录 | |
3.编写产品说明 | 每个产品有使用说明。 | 产品说明材料 | |
4.设计服务项目(课程、套餐) | 设计6个以上森林康养服务项目。 | 服务项目宣传资料、宣传记录 | |
5.产品宣传推介 | 以宣传册或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形式宣传推介。 | 服务项目宣传资料、宣传记录 | |
四、森林康养专业服务团队 | 1.选送员工参加森林疗养师、森林康养专业技能培训 | 参加森林疗养师或森林康养专业技能培训不少于5人,培训时长不低于3个月。 | 参加培训的相关资料 |
2.具备制定森林康养课程并有实施能力的森林疗养师、森林康养专业技术人员 | 森林疗养师、森林康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外聘森林疗养师。 | 接待康养客户课程、森林疗养师聘请协议 | |
五、综合服务接待 | 1.住宿、饮食、交通、医疗服务满足接待量要求 | 1.同时接待森林康养客户能力达到50人以上; 2.建立医疗服务机构或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能够满足基地应急医疗救治服务。 | 现场查看 |
2.按森林康养课程接待客户 | 两年内按森林康养课程接待客户5批次以上。 | 接待客户记录 | |
六、服务设施保障 | 配套场地或设施、设备、仪器 | 1.每一个服务项目有相应的场地或设施、设备、物资。 | 现场查看、评估,租用的设备、设施或合作的项目以协议书为依据 |
2.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 现场查看 | ||
3.场地、设施、设备安全性能良好。 | 现场查看、评估 | ||
4.场地、设施、设备标识科学、简明、清晰。 | 现场查看、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