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桂林市总工会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桂林市总工会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市人社发〔2017〕44号
- 公布年份:2017.06.23
- 实施日期:2017.06.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7]4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驻桂林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和《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桂林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土木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人防工程、交通运输、电力水利工程等相关行业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应该按建筑施工项目(工地项目,下同)为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3‰,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发包方在签订合同一周内将合同总造价的1.3‰先行拨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为建筑施工项目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和农民工,下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其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到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本项目工伤保险费,为该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工伤保险费后,应及时为企业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和注明建筑项目名称的《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表》(附件1)。
(二)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建筑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建筑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5.《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花名册》一式两份(附件2)。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建筑项目参保有效期从该建筑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筑项目延期竣工验收的,最长不得超过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期的期限,但总承包单位需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延期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建筑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办理备案手续和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后,保修期内在保修项目上工作的职工按参保人员办理。
建筑施工项目或总承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确认
(一)按建筑施工项目办理工伤保险的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动态实名制管理的原则建立施工项目职工增减报备制度。如施工项目用工当月发生变动的,总承包单位应于当月底前通过书面或网上申报形式将人员增减变动名册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即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这些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
(二)参保项目用人单位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其在建筑施工项目地范围外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可按建筑施工项目申请工伤认定。
(三)参保项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其在工地范围以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或因工作原因在工地范围以外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在48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参保职工处理。
四、工伤认定
(一)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材料。
(二)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建筑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注明参保项目名称。
(五)工伤认定的范围及其他事项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保险待遇
(一)符合待遇发放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核定待遇时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桂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三)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职工在依法认定为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后,按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四)建筑项目竣工后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桂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除工亡职工外);
4.其他核定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监督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拨付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项目施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总承包单位给项目施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后,要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统一格式内容告知职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待遇标准和办理渠道,并公布投诉电话。
(四)建设单位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五)在外地注册、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从业人员,在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后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表
2.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花名册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总工会
2017年6月23日
附件1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表
填表日期: 编号: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报建属地 | |
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 |
中标价或合同价 | |
中标通知书编号 | |
工伤保险费 | 应缴金额:(中标价x1.3‰): 元 |
填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注:1.建筑施工单位应填报《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建筑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局办理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2.工伤保险费转入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花名册
项目名称:
填报时间: 施工企业名称:(公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增减原因 | 月工资 | 参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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