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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87540 

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朝阳乡、各街道、华侨经济旅游区,区直相关部门,区属相关单位:


  经管委、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7〕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朝阳乡、各街道、华侨经济旅游区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区直相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和实施。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乡(办)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区直有关部门的考核主要从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和对区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8月中旬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对各乡(办)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1月中旬前,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乡(办)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乡(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乡(办)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乡(办)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上旬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对区直相关部门的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进行考核。对各乡(办)和区直相关部门的考核,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乡(办)和区直相关部门。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乡(办)得分排在前2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3名以后的的为B级。区直相关部门得分排在前8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9名及以后的为B级。


  各乡(办)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乡(办)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区直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桂林市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乡(办)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区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乡(办)和区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乡(办)和区直相关部门,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乡(办)和区直相关部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领导同志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政府和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乡(办)和区直相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适时组织对有关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