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648441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北政发〔2023〕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1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分类与分级
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和分级
2.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3.1.2 市指挥部构成
3.2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3.3日常管理机构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3.5 工作机制
3.5.1 联防联控
3.5.2 平战结合
3.5.3 信息化、扁平化管理
4 监测、评估、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评估
4.3 预警
4.4 报告
4.4.1 报告责任
4.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4.4.3 报告形式
4.4.4 报告内容
4.4.5 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4.5 报告标准
4.5.1 传染病
4.5.2 急性中毒
4.5.3 其他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分级
5.2.1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
5.2.2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
5.2.3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
5.2.4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各级人民政府
5.3.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3.3 医疗卫生机构
5.3.3.1 医疗机构
5.3.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3.3.3 卫生监督机构
5.3.4 海关
5.3.5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5.4 应急响应调整、终止
5.4.1 响应调整、终止条件
5.4.2 响应调整、终止程序
5.4.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4.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4.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4.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激励
6.3 责任
6.4 补助和抚恤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专业机构
7.3.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7.3.2 医疗救治体系
7.3.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7.3.4 卫生监督体系
7.4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7.5 培训演练
7.6 科研与技术交流
7.7 物资、经费保障
7.7.1 物资保障
7.7.2 经费保障
7.8 通信、交通保障
7.9 宣传教育
7.10 督导考核
8 附则
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版)
(2023年修订版)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做好人员、设备、技术、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隔离、早治疗。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主体责任,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技术机构的作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科学规范。
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科学有序、保障有力的卫生应急机制,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密切配合,措施果断。
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携手应对,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快速、有效、协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 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2.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黄热病病例输入,造成本地传播,并有扩散趋势。
(4)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6)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并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4)霍乱在本市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出现1例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黄热病输入确诊病例。
(6)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该县(区)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对多个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4)发生一、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或实验室工作人员被一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疑似感染。
(15)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6)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病例输入,并造成本地传播。
(5)在全市范围内,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区)出现Ⅳ级人间布病疫情,且有蔓延趋势。
(6)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登革热、麻疹、猩红热、肺结核: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7)流脑、乙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8)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手足口病、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水痘、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或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出现死亡;或死亡3人以上。
(12)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3)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4)发生一、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露;或实验室工作人员被二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疑似感染。
(15)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9例以下。
(3)本地出现1例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输入确诊病例。
(4)甲肝/戊肝在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
(5)发现脊髓灰质炎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6)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7)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8)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9)1周内,一个县(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0)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11)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2)一所学校或集体单位,在同一学期或半年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例。
(13)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4)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5)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水痘病例。
(16)在一个县(区)范围,3周内,同一自然村屯、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场所发生3例及以上急性期布病病例。
(17)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8)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9)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
(20)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21)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出血性结膜炎病例;同一班级(或集体单位宿舍)发生5例及以上出血性结膜炎病例;或同一自然村或社区发生10例及以上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22)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3)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24)在一个单位或局部区域(如一个行政村、社区、学校或厂矿企业等范围内)的人群中,30天内出现5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联系的旋毛虫病人。
(25)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6)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出现2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联系的新发(非我国首次发现或传入)或再发传染病病例。
(2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9)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
(30)在24小时内,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
(31)在24小时内,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报告高温中暑患者30人及以上。
(32)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且照射放剂量超过年剂量限值。
(33)短时间内,医疗机构或其科室患者发生5例及以上确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并出现死亡。
(34)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泄露;或实验室工作人员被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疑似感染。
(35)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北海市各级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对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担任,市直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全市范围内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的制订、修改,协调、指导、督查各单位各部门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按规定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
3.1.2 市指挥部构成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
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便于统一高效指挥,市指挥部架构应当在原来基础上调整升级,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市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成员单位及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委办(市外事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旅游文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北海海关、北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北海海事局、北海火车站、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北海福成机场有限公司、北海国际客运港、市红十字会及北海职业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北海校区、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北海康养职业学院等。
市委办(市外事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涉外沟通、协调工作,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配合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有关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活动或会议组织协调、文稿起草、印发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工作,加强新闻舆论引导,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各种途径扩散;组织和指导全市新闻媒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政策和知识的宣传,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有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卫生应急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督促落实到位,确保卫生防疫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指导全市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中医药、检验检测、卫生监督、消杀、心理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卫生监督、环境消杀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指导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风险人群(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工作;落实救治措施,积极发挥中医药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的作用;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开展清洁卫生、除“四害”工作;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公共卫生体系及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加强对市急救中心、传染病专科医院、发热门诊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项目建设的支持;协调有关信息资源共享应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重要相关商品的市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督促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晨、午检制度等学校卫生各项措施,做好校内防护物资储备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工作的科学研究,及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我市医疗机构争创自治区级以上生物领域重点实验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保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和调配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重点人群排查及管控有关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利用技术优势协助追踪风险人群(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对不予以配合者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协助卫生健康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维护管理好现场秩序;做好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应急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指导督促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以及由公安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严厉打击三非人员;强化陆路水路口岸管控,加强口岸通道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指导、监督全市慈善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民政救助机构如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特殊机构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殡仪馆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落实市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指导各县区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及时拨付相关经费,并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进度合理使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待遇保障等关心关爱工作,指导全市做好相关工伤认定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所主管行业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全市应急医院的建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置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置物资及时运送到位;督促全市各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防控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并逐步完善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体系,从源头上把好蔬菜质量安全关;组织协调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控工作,开展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健康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病疫情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口岸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进口通关便利化协调工作。
市旅游文体局:负责落实疫情发生期间,紧急征用部分酒店作为隔离场所,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做好全市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和管理工作,督促各县区按照辖区管理职能做好落实;督促指导景区、文娱场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及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应急系统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类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救灾、森林防灭火和防汛抢险物资的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好市场产品经营、流通、供应的正常秩序,保证产品质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督促农贸、集贸市场,特别是督促冷链食品经营单位落实环境消杀、卫生清洁、场所通风及人员防护等防疫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冷链食品监管,防范境外冷链食品输入疫情;依法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依法查处应急物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疫情与市场监管相关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利用大数据优势分析研判人群流向、疫情发展趋势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技术保障工作等。
市医保局:负责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病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全民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发出倡议,依法接受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北海海关:负责收集和提供国外相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负责按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开展进口冷链食品风险监测工作,防止传染病的输入和输出。
北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及时掌握境外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进展,密切关注重点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态势;提前掌握入境人员相关信息,做好身份登记、信息通报等工作。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北海福成机场有限公司、北海火车站、北海国际客运港:负责开展密闭交通工具和重点场所的通风、消毒处置;协助做好相关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排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部门职责,组织辖区各级部门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工作。
北海职业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北海校区、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北海康养职业学院:负责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2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比照市指挥部构成及职责,设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各相关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和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分析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提出疫情不同阶段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终止建议;
(2)分析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提出应急处置策略与措施建议;
(3)开展应急工作技术咨询指导和跟踪评估;
(4)提出突发事件应对的科研需求及优先领域;
(5)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6)承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县(区)可根据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5 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5.1 联防联控
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市内公共卫生合作,推进疫情对话、会商、协作机制。强化社区(村屯)等基层组织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积极作用。注重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3.5.2 平战结合
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根据北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可快速搭建应急救治定点医院的留白空间,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指挥体系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队伍能够迅速调集,科学有效应对。
3.5.3 信息化、扁平化管理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立法,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1 监测
市、县(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构建多病种综合监测和症状监测网络,建立完善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动态监测系统,增强早期监测能力,加强对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监测哨点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省内其他地市、外省市、国(境)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综合国内外有关监测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定期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2 评估
(1)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2)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3)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5)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 3 预警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4 报告
4.4.1 报告责任
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如应急管理部门、农村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海关、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教育机构和畜牧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人员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
4.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单位、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4.3 报告形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4.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规定的,从其规定。
4.4.5 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5 报告标准
4.5.1 传染病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O1群或O139群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黄热病、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发现1例及以上输入或本地确诊或疑似病例。
(5)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8)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9)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0)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1)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12)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3)肺结核:一所学校或集体单位,在同一学期或半年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例。
(14)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5)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6)猩红热、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17)布鲁氏菌病:在一个县(区)范围,3周内,同一自然村屯、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场所发生3例及以上急性期布病病例。
(18)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9)血吸虫病: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20)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21)流行性感冒: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22)急性出血性结膜炎: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出血性结膜炎病例;同一班级(或集体单位宿舍)发生5例及以上出血性结膜炎病例;或同一自然村或社区发生10例及以上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23)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4)手足口病: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25)旋毛虫病:在一个单位或局部区域(如一个行政村、社区、学校或厂矿企业等范围内)的人群中,30天内出现5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联系的旋毛虫病人。
(26)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7)新发和再发传染病:发现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或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或发生本县(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如人感染猪链球菌、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8)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如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沙拉热、裂谷热、西尼罗热、马尔堡出血热、Q热)。
(29)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4.5.2 急性中毒
(1)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3)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4.5.3 其他事件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3)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4)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6)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7)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8)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以及相关程序,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非事件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
5.2.1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自治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2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自治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2.3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2.4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各级人民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相对应的应急指挥体系和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立即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和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采取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应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
(5)重点人群管理:属地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无症状感染者,坚持早监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实施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和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一例一案,坚持中西医结合,关口前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细化管理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铁路、民航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公路干线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移交。
(7)群防群治:压实四方责任,属地政府、单位、部门和个人依职责实施联防联控,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村屯(社区)等基层组织严格网格化管理,积极协助人员排查、收集疫情信息、隔离管控;卫生健康行政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完善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
5.3.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及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授权后,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同时向毗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市委办(市外事办)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根据国家现有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培训工作。对于尚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可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订的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或控制方案组织培训。
(7)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3.3 医疗卫生机构
5.3.3.1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院内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伤)人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3.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在自治区或市疾控机构指导下,由属地(县、区)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分送自治区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属地(县、区)专业技术机构技术能力或条件不具备时,由市或自治区疾控机构负责实验室检测。
(4)开展科研与区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区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市级疾控机构负责对县区疾控机构以及医疗等相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6)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5.3.3.3 卫生监督机构
(1)监督指导: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
(2)执法检查: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依法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健康和中医药服务等进行执法检查。
(3)依法查处: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4 海关
(1)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海关应整合调动技术力量,做好口岸入境人员“三查三排一转运”工作及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境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做好口岸出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严防境内疫情输出。
(2)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推送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情况动态变化。
5.3.5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及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 应急响应调整、终止
5.4.1 响应调整、终止条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有关政府或部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2 响应调整、终止程序
5.4.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调整、终止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实施。
5.4.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
5.4.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
5.4.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 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基本情况、调查处置、病例救治等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存在主要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其他有关单位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因参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 补助和抚恤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1 组织保障
(1)各级政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依法规范。
(2)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2 技术保障
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全市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资源,发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技术作用,为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3 专业机构
7.3.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推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体系;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物,储备专业应急人才。
7.3.2 医疗救治体系
建设分级、分层、分流的全市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构建“一市一专科医院,一县一病区”以及公共卫生救治中心的救治格局,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隔离病区在内的,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市、县级定点救治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7.3.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发热门诊(哨点),实现对发热患者的登记、筛查、隔离、报告、治疗、转诊等功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7.3.4 卫生监督体系
加快推进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强化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责任;建立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卫生监督实训基地,全面提升卫生执法能力。 4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建多层级、广覆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心理危机干预等队伍,保障必要物资和装备,加强管理与培训,持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培训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并注重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6 科研与技术交流
各级政府坚持科学救援理念,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科研投入保障机制和应急科研项目工作机制,鼓励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紧扣预防、监测、救治、管理等方面实际需求,开展各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特别是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 物资、经费保障
7.7.1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集医疗防治、技术储备、产能动员、物资储备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制机制,建设市、县(区)应急物资储备库,有计划地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生产技术储备,不断完善计划、采购、储备、调用和补充长效机制。
7.7.2 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机制,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维持经费,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内外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8 通信、交通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的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9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国民应急知识技能科普教育纳入政府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鼓励各类社会团体在卫生应急知识技能普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10 督导考核
各部门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1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完善。 2 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工作预案;各县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北政发〔2007〕42号)作废。 4 本预案执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本市对相关内容做出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附件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市指挥部可结合各部门的职责以及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资源整合优化,设立办公室、联防联控组、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应急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专家组、宣传组、综合查访组等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和调整,必要时进行集中办公。
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文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内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起草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指挥部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信息;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发布;承担指挥部的其他工作。
联防联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委办(市外事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口岸办)、市旅游文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海洋局,北海海警局、北海出入境边检站、北海机场边检站、北海海关、北海海事局,北海火车站、北海机场,北海铁路公安处等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对重点人群的相关管控方案,负责汇总整理来本市的疫区人群信息及重点人群相关信息,加强对重点人群管控的指导;负责指导在本市交通出入口设置卡点;指导本市高速公路出入口、国道、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检测站,指导本市对所有过往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指导本市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防联控组下设口岸检疫、集中转运、集中隔离、外事等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口岸检验检疫、人员转运、集中隔离、外事协调等具体工作。
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成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旅游文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北海火车站、北海机场等部门业务骨干,以及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医疗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相关预案、预防控制技术方案以及疫情相关诊疗技术方案;对全市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直报)、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疫情处置等工作提供指导;做好飞机、船舶、列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疫情处理、医疗救治等工作;提出完善疫情防控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指导各县区做好疫情医疗救治,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指导各县区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医疗物资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北海海关,北海供电局、北海火车站、北海机场,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北海检查分局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统筹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保障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了解防控应急医疗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方面事宜;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并密切跟踪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整理并反馈保障工作信息;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活物资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双牵头,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局,北海海关,北海火车站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加强市场监测,确保重点生活物资不断档不脱销;加强生活物资的统筹调度,协调市场平衡供给,确保本市不出现市场供给异常情况;制定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根据市场供给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预案,确保市场稳定;争取自治区部门支持,建立联保联供机制,做好市内市外重要生活物资调度工作;及时做好重要生活物资保供信息的宣传,有序引导社会舆论,稳定消费预期;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成员由市相关临床、中医和公共卫生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相关预案、预防控制及诊疗技术方案,提出中医药防治的技术方案,指导本市做好疫情医疗救助工作;参与指导全市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救治危重病人的经验;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北海日报社、北海广播电视台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信息和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主要工作进展,积极正确引导舆论;跟踪并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境内外舆情,协调相关部门处置不实信息;加强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宣传疫情预防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查访组: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牵头,成员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纪委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等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有关工作部署,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查访、督促和督查结果反馈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