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和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评奖办法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438880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和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将森林防火目标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减少森林火灾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目标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森林火灾控制指标
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市的森林火灾实行责任指标和评奖指标双控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将根据自治区的双控指标(森林火灾责任指标和评奖指标),贯彻落实到各县(区)。
(一)责任指标。责任指标是森林火灾的最低控制线。凡是突破了责任指标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检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领导和防火办主任将受责任追究。
(二)评奖指标。评奖指标是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奖励控制线。对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评奖指标以内的县(区),将取得森林防火评奖资格。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森林防火制度和组织机构
(一)森林防火制度。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各乡(镇)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各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各乡(镇)要将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到村、落实到农户。
(二)组织机构。
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职能的机构。为了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县(区)、乡(镇)必须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1)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关于“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规定,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由同级政府正职领导担任第一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职任指挥长或常务指挥长,同时设立常务副指挥长。
(2)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成员要随着行政领导的改变及时进行调整、充实,确保机构健全、领导到位。
(3)森林防火指挥部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赋予的8项主要职责,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指挥部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集中研究森林防火工作,决定当地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指挥部的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区,按照各自的责任做好相关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深入责任区检查森林防火工作,年终向指挥部递交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
2、办事机构。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作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代表指挥部行使森林防火工作日常监督管理职能。
(1)各县(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要按相当于副科级单位配备领导干部。
(2)森林面积在15万公顷以上的县(区)防火办要配备干部7人以上,其他的县(区)配备5人以上,市、县国有林场要配备l一2名专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乡(镇)森林防火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林业站负责,行使本级森林防火上作监督管理职能。各县(区)必须按要求把年富力强、德才兼备、身体健康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森林防火办公室工作。
(3)森林防火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制定森林防火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方案与措施;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策,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各项工作。
(4)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汇报制度。保障通信联络畅通,确保各种信息、指令及时准确传递。在重点森林防火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并做好记录和上报。
(5)及时如实报告森林火灾情况。乡(镇)、国有林场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报告县(区)防火办,县(区)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上级通报的卫星监测热点,要及时核实、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①国境线附近的森林火灾;
②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③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④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⑤火势发展较快的森林火灾;
⑥重要林区的森林火灾;
⑦经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的预防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放在第一位。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格管理野外火源,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护林员队伍建设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年9月16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重点森林防火期。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出现连续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当地重点林区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落实森林防火戒严管理措施。每个戒严期期限为30天以下。
(一)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要通过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火意识。
1.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要印刷各种宣传材料,分发到各家各户,使农村群众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
2.要在林区村屯、进山路口、林区公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的林区建立固定宣传牌,书写标语,使入山人员能随时随地受到教育。
3.重点森林防火期,电视台、报社和广播电台要免费播放、刊登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广告、标语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4.各县(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县(区)、乡(镇)、村统一行动,抽调足够的力量,深入林区、圩镇、山头地块宣传教育群众。
5.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编制森林防火专用教材,供城乡、农村中小学校使用。各城乡、农村中小学校每学期都要开设2至4节森林防火教育课。
(二)野外火源管理。
野外火源是引发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要依法严格管理野外火源。
1.严格实行生产用火审批制度。炼山造林、烧荒开垦、烧牧场等野外生产用火,必须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凭证用火。计划用火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报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审批单位要监督用火的全过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用火。禁止乱烧地边田头草、桔梗、蔗叶,烧蜂驱兽等。对林区野外违章用火的要及时制止、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区域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重点林区要在进山路口设卡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同时,组织火源管理巡逻队加强巡查,依法查处违章用火。
3.重点森林防火期,需要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测、采伐、采矿、施工作业和旅游宿营的,必须经当地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局批准,并对参与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落实防火措施。
(三)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1.森林防火阻隔系统: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以生物防火林带为主体,配合防火线、林区公路、河流水系等自然阻隔,把林地分隔为小于100公顷的地块,防止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各县(区)要按此要求,在造林绿化的同时,作出规划、设计,组织实施。
2.瞭望监测系统:森林防火瞭望监测系统以瞭望台为主体,配合卫星监测和地面巡护,做到发生森林火灾能在30分钟以内报出。各县(区)的林业用地瞭望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
3.通讯系统:我市的森林防火通讯系统建设以无线通讯为主,配合有线通讯,保证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联络畅通。各县(区)要把现有的甚高频无线电通讯网建设完善,做到各县(区)、乡(镇)、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无线电基地台和有线电话,各瞭望台、护林员、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有无线电手持对讲机,实现固定点通讯以有线电话为主,不定点的通讯以无线为主,形成有线无线结合、畅通无阻的通讯网络。
4.预测预报系统:市、县(区)气象部门,应依据《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为森林防火办公室无偿提供气象服务。市和各县(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要主动配合气象部门,根据当地多年的森林火灾情况和有关天气要素实况,建立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模型,在重点防火期每天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5.交通运输工具:各县(区)应配置一辆森林消防指挥车,有条件的地方要配备通讯差专车;各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配备运兵车;有条件的地方还要配备巡逻摩托车;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调用非森林消防专用车辆运送扑火物资及人员时,由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命令,被调用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事后再进行有关费用结算。
6.扑火机具:要不断引进先进的扑火机具,逐步提高扑火机具化水平。市和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储备10台风力灭火机、50把二号工具和一定数量的防护用具;各专业森林消防队要有风力灭火机8台以上、油锯2台、二号工具30把以上;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有风力灭火机3台以上、油锯1台、二号工具20把以上。
(四)护林员队伍建设。
护林员队伍包括瞭望员和护林员。
1.瞭望员的职责是观测、瞭望,及时发现、报告火情。每座瞭望台要配备2-3名瞭望员。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监测。瞭望员要熟悉监测区内的地形地貌和地物概况,及时发现监测区内的火情,准确报出森林火灾发生地点、蔓延方向、燃烧速度、树种,为扑火队伍到达火场提供最佳的行进路线、拦截地点等。对违反纪律、脱岗、漏岗的人员要解除聘用;由于瞭望员的失职,不能及时发现、报告火情,贻误扑火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瞭望员的法律责任。
2,护林员的职责是在林区进行巡查。对在林区活动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制止违章用火,管好野外火源。林业部门要根据森林分布情况,结合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规定,配备专职护林员,大面积人工林基地、林木所有者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护林员,长年从事巡山护林工作。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各乡(镇)应根据当地实际,聘请一定数量的季节性护林员,协助专职护林员工作。对护林员要划定责任区,落实任务,建立榆查报告制度和奖惩制度。
(五)扑火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应急扑火队伍相结合的扑火队伍体系建设。
1.专业森林消防队.各县(区)都要健全训练有素、配备机械化扑火机具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其中右江区、田阳、田东、德保、那坡、凌云、乐业、田林、隆林、西林县的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配备队员30人以上,平果、靖西县、雅长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配备队员20人以上。各专业森林消防队要按《广西专业森林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加强训练,不断提高战斗力,真正发挥扑火主力军的作用。
2.国有林场、重点林区乡(镇)要建立15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除了扑救本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外,还要服从调度,支援扑救其他地方的森林火灾。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也要按照《广西专业森林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加强训练,不断提高扑火技能技术水平,做到拉得出去、用得上,成为我市可跨行政区域调动的重要扑火力量。
3.非重点林区乡(镇)、重点林区村、屯、厂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一支20人以上的义务扑火队,这些队伍可与当地武装部门建立的民兵应急分队结合起来,配备必要的扑火工具,经常对队员进行扑救森林火灾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4.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义务扑火队要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具、任务四落实,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服从调动,快速反应。当指挥部下达出动扑火的命令后,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在15分钟内把队伍集合完毕,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在30分钟内集合完毕,义务扑火队要在1个小时内集合完毕,赶赴火场扑火。
5。扑火队伍的交通运输工具、扑火机具和防护用具要经常检修保养,保持机具完好,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建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新路子,扶持专业森林消防队建立生产基地,增加队员的收入,稳定队伍。 森林火灾扑救与火案查处
(一)森林火灾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力争扑灭在初发阶段,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对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乡镇领导、村委会负责人进行扑火指挥及扑火技术培训一次以上,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扑火技术技能。
2.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直接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义务扑火队及其他群众以协助开设防火带、后勤服务和清理火场为辅。
3.扑救森林火灾必须有组织地进行。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国有林场在接到火情报告后,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扑救,现场指挥。2小时内无法有效地控制森林火灾蔓延时,县(区)指挥部要迅速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邻近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前往扑火,领导要亲临火场指挥,同时指定一名指挥部或林业局的领导到防火办坐镇指挥,负责后勤和组织调度后备扑火队伍工作。超过4小时尚未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要赶赴火灾现场指挥、协调有关力量前往扑救。
4.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始终把扑火人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禁止动员妇女、儿童、中小学生,老弱病残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5。当明火扑灭以后,要安排足够的力量清理余火、留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二)火案查处。
1.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配合森林公安在第一时间赶到起火地点,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火案的嫌疑人进行布控,为破案创造有利条件。
2.森林公安对每一起火灾案件都要立案侦查,火灾案件的查处结案率要达到80%以上。
3.对于损失较大、影响恶劣的火灾案件的查处,各县(区)公安局要派出力量支援,检察院要提前介入,争取尽快破案。 防火经费的筹集
(一)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6]104号)要求,把防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按每公顷林地2元、乡镇财政按年总收入的l%预算),林业部门从两金一费中拿出20%作为防火经费,专款专用。
(二)扑救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者个人支付;火因不清或肇事者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负责。
(三)在正常防火经费投入的基础、上,积极向社会筹措防火经费。
l。集资造林、承包造林及到我市开发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每亩林地每年投入2元作为森林防火经费,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每年必须从门票收入中提取1%的资金,用于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以上单位和个人防火经费投入的预算,应报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由所在县(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监督执行。 奖惩办法
(一)实行风险抵押。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分管防火的副局长每人每年500元,防火办专职主任、副主任每人300元,防火办工作人员每人200元,指挥部成员每人100元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风险抵押金。正、副指挥长、分管防火的副局长、防火办正、副主任、工作人员的奖罚与全市双控指标和获自治区奖励等级挂钩;指挥部成员奖罚与所负责的责任区挂钩,若所负责的责任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或森林火灾受害率突破责任指标,风险抵押金留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防火经费;如森林火灾受害率突破评奖指标但未突破责任指标,风,险抵押金退回本人;如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评奖指标以内,退回风险抵押金,另按各人所负责的责任区的获奖等级给予不同的加倍奖励:
一等奖:按风险抵押金的2倍奖励;
二等奖:按风险抵押金的1.5倍奖励;
三等奖:按风险抵押金的1倍奖励。
2.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第一指挥长、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林业局分管领导和防火办主任要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交风险抵押金,具体办法由各县(区)自定。
3.各县(区)与各乡(镇)之间、各乡(镇)与各村民委员会之间也要实行风险抵押,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二)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评奖指标以内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奖惩办法》进行考核评分,确定奖励等级,对获奖者表彰和奖励。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取消评奖资格和不退回风险抵押金外,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书面检讨,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受害率突破责任指标;
3.因森林火灾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
4.有意虚报、瞒报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
(四)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由于领导不重视、防火措施不落实导致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在发生火灾时,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干部,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检监察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实施办法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