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4.91103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3〕95号
- 公布年份:1993.10.27
-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实施日期:1993.10.2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
(1993年10月27日 桂政发〔1993〕95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3]1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近几个月来,我区的安全生产形势也十分严峻,各类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7月4日,柳州市引线厂(乡镇企业)发生爆炸事故,死亡4人,重伤2人;
7月25日,国道207线329KM+800M处,一客车翻下山沟,死亡9人,重伤9人,轻伤34人;
9月12日,全州县才湾镇小塘村一无证个体煤井发生瓦斯爆炸,死亡5人;
10月1日,北流县建筑公司第一工程处在百色施工,脚手架倒塌,坠死3人;
10月6日,天峨县水泥厂采石场,烧石灰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3人;
10月10日,忻城县一小煤井发生瓦斯爆炸,死亡4人,重伤2人;
10月11日,玉林市金城大酒店因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特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480.9万元,救火时受伤8人;
10月18日,南宁市名流山庄(酒楼)因照明线短路引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目前各类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的情况已严重影响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必须坚决加以扭转。根据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和本通知精神,主要领导同志要树立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生产第一线狠抓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企业,要下决心进行整改。要花大力气,抓出成效,把重大、特大事故压下去,迅速扭转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不断恶化的局面。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立即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成工会、经委、消防、交通等部门参加的综合检查组;由有关部门组成煤炭系统检查组,深入第一线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交通系统,煤炭系统,建筑,横水渡,易燃易爆场所,各种压力容器、储油罐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严肃处理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要抓紧处理结案。对因官僚主义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造成的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者,不管涉及到谁,都要追究责任到底。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及刑法的,要依法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冬春火灾高发季节即将到来,今年11月9日前后,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和宣传形式,集中开展一次“119”消防宣传活动,以促进防火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11月20日以前,将贯彻本通知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劳动部。
国务院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