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工信委等关于开展全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43167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文字号:桂食药监办〔2010〕48号
- 公布年份:2010.06.24
- 实施日期:2010.06.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工信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法制办、南宁海关、广西银监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邮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的通知
(桂食药监办〔2010〕48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郭声琨书记、马飚主席等自治区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5月5日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决定从2010年6月至9月在全区组织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整治目标
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强化药品安全监管意识,及时发现和消除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的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发布违法虚假药品广告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疫苗采购使用管理,净化药品市场,有效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的用药环境。 整治措施
(一)坚决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查处超范围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从无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购进渠道,严厉查处非法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已关闭的非法药品集市的监管,防止非法药品市场死灰复燃。
(二)坚决打击制售假药地下窝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专线、举报箱和电子信箱,畅通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假药的渠道;以城乡结合部、农村集贸市场、药店、个体诊所为重点,加大对药品市场检查力度;建立打击制售假药地下窝点快速反应机制,发现制售假药线索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分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捣毁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
(三)坚决整治药品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检查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原料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按工艺和处方组织生产,产品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充分发挥药品快检车、快检箱的作用,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涉药单位经营、使用具有补肾壮阳、降糖、止咳平喘、消肿止痛、镇静安神、减肥等功能的重点品种增加抽验频次;对被检出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假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查清进货来源、去向及违法行为;对已查实存在非法购销、使用假药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坚决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中发现的上述产品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按照职责归属移送卫生行政、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坚决整治采购使用假疫苗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职责,重点检查疫苗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有无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疫苗尤其是二类疫苗的行为;购进渠道是否合法,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是否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供应商资质、每批疫苗检验合格证或审批证明并加盖企业印章(如为进口疫苗,还应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运输过程中疫苗温度监测记录等证明文件及资料;接收疫苗手续是否齐全,收货时是否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相关票据是否真实,疫苗购进票据的购、销方名称及数量、金额是否与付款流向及数量、金额相一致,是否与各自相关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触犯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疫苗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予以控制,严防问题疫苗流向市场。
(六)坚决整治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配合,依法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执业医师的监督管理,禁止执业医师以各种名义参与药品宣传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企业,一律撤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采取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移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依法进行查处。通信部门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和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进行处理,及时删除有关信息或关闭网站。广电部门要加强对播出机构药品广告的管理,切实落实药品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全面清理整顿以推销药品为目的的各类栏目。监察部门加大对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查失职、渎职行为。
邮政部门要认真查处邮政、快递企业收寄假药的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账户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生产销售假药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害药品安全的不法分子利用伪造证件开办银行账户。海关部门要加大对通过寄递等渠道进出口侵权药品和走私假药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假药的跨国流通。工信部门要加强医药储备,提高合法渠道的药品供应能力。商务部门负责指导药品经营单位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工作。 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是关系到我区假药是否受到有力打击,关系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整治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整治大行动。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协作沟通,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大案要案督查督办机制、联合打击违法广告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打假线索、查处信息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形成协同行动、配合紧密的工作局面,确保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得到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
(三)广泛宣传,有效震慑。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中,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做好热点和重点问题的报道,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以形成强大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高压态势,震慑不法分子,增强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促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在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把握规律,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建章立制,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药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全过程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应对,妥善处置。
(五)加强督导,及时报告。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全区各地开展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切实做好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由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本辖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填写《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工作月报表》(附件)形式报告上月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2010年10月5日前,上报百日集中整治大行动工作总结。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工信委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广电局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法制办
南宁海关
广西银监局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广西邮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工信委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广电局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法制办
南宁海关
广西银监局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广西邮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