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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应急采供血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212593 

防城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应急采供血预案的通知
(防卫办发〔2018〕5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全区血液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18〕8号)精神,为保障我市血液供应安全、平稳、有序进行,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血液供应危机,提高我市采供血快速反应和应急血液救治处理能力,制定了《防城港市应急采供血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防城港市应急采供血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血液供应危机,提高我市采供血快速反应和应急血液救治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 适用范围
  (一)各种突发事件造成临床用血突然大量增加,库存血液供不应求的。
  (二)在可预料的重大灾害和事件发生前,需要储备大量血液或特殊血液的。
  (三)连续的气候异常等情况造成采血困难、血液库存难以保证临床用血需求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血液需求量明显增加或库存量不足的。
  三、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防城港市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医政医管科、基妇科、中医科、市中心血站负责人及临床输血专家担任成员,负责全市血液供应保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应急采供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应对血液库存紧急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中心血站负责人兼任。负责突发事件时采供血工作的管理、血情报告的发布、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相应预案,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1.领导机构
  市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依据预警级别负责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启动血液库存预警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献血组织保障工作;负责急救突发用血事件事项的决策,信息发布;审议批准市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及献血、临床用血情况。
  市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血供办)主要职责为:负责血液供应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组织对血液供应保障工作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和审批各县(市、区)间血液的调配,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应急采供血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各县(市、区)卫计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采供血工作的组织、动员,制定应急采供血措施。
  (2)组织开展应急采供血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3)协调处理使用紧急通道、免费通行、临时占道、媒体宣传、设备和物资调配等应急采供血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
  (4)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及时向市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5)组织各单位团体建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6)根据预警级别确定无偿献血应急队伍献血时间、地点、人数、献血量。并做好相应数据统计及上报。
  3.市中心血站
  (1)市中心血站负责采供血工作,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采供血应急预案,及时完成团体献血的联系工作。
  (2)做好血液采集、检测、加工和隔离放行工作,满足临床用血需求,确保血液安全。并做好户外采血点设置和采血车通行、停放以及献血宣传等活动的申请报批工作。
  (3)不断提高应急采供血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应急采供血队伍,每两年开展一次采供血应急演练,确保一旦有应急采供血情况,应急采供血队伍能在接到有关指令后,送血车应在30分钟内出动,流动采血车在30分钟内出动。血站内部的采血、成分制备和检验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到岗。
  4.医疗机构
  (1)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用血原则控制临床用血,在血液库存预警期间,应确保突发、急、危重患者用血。
  (2)开展择期手术患者自体储血,向患者家属和亲友宣传无偿献血。
  (3)及时向血站报告血液需求信息,服从市中心血站对血液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四、监测、预警分级、响应、预警终止
  (一)监测
  1.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全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并全面掌握全市各医院和血站的血液库存及采供血情况。
  2. 市中心血站负责结合本站血液库存情况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计划,做好血液供需情况的日常监测。
  3. 医疗机构负责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及时向血站提出临床用血计划。
  4.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和报告,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分级
  根据我市中心血站库存血量及临床用血需求实行三级预警:
  1.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血液应急Ⅲ级预警:
  (1)红细胞类血液制品库存量大于3天供血量,小于5天(含5天)供血量;
  (2)辖区内举行重大活动或会议时。
  2.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血液应急Ⅱ级预警。
  (1)红细胞类血液制品库存量大于2天供血量,小于3天(含3天)供血量;
  (2)辖区内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医疗急救用血剧增时,为抢救伤员在短时间内急需大量血液或血液成分,依靠本市自身采供血能力无法解决的。
  3.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血液应急Ⅰ级预警:
  (1)红细胞类血液制品库存量小于2天(含2天)供血量。
  (2)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医疗急救用血剧增,为抢救伤员在短时间内急需大量血液或血液成分,依靠本市自身采供血能力无法解决的。
  (3)急需大量使用Rh阴性血(俗称熊猫血)。
  (4)情况紧急,需启动临床应急献血采供血的其他情况。
  (三)预警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确定预警响应级别。
  1.Ⅲ级响应
  (1)血站向市血供办报告,由市血供办启动,市血供办每周发布一次血液库存情况。
  (2)医疗机构限制除急性出血疾病以外的部分择期手术及非手术患者用血,对择期手术患者,提倡自身储血,血液回收。
  (3)血站加大外采、街头献血招募力度,增加出车频次,延长采血时间,增加采血量。
  2.Ⅱ级响应
  (1)经以上措施仍不能满足临床用血需求,血站向市血供办报告,由市血供办启动。
  (2)市血供办每周发布两次血液库存情况。血站每日向市血供办报告血液库存数量。
  (3)医疗机构严格限制择期手术,保留适当库存血量以备急症或重症用血。必要时统一调用全市医疗机构血库备用血液。
  (4)市血供办根据需要通知各县(市、区)组织应急献血。
  3.Ⅰ级响应
  (1)经以上措施仍不能满足临床用血需求,由市血供办向市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市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启动。
  (2)市血供办每日发布一次血液库存情况。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广大市民参加无偿献血。
  (3)医疗机构要服从全市血液统一调配,严格控制临床用血,限制非危急重症患者用血。
  (4)市中心血站全站动员做好应急采供血工作。
  (5)市血供办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报告,申请调配血液。
  (四)预警终止
  血站血液库存超过预警指标后,经原预警启动批准机构同意,确定预警终止;预警终止后,市血供办将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完成等情况向市血液供应保障领导小组报告。
  五、应急处置
  (一)Ⅲ级(黄色)预警:血站通过采取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和献血者招募力度,增设献血点,延长采供血工作时间,启用应急无偿献血队伍等措施,尽快补充和提高血液库存。
  (二)Ⅱ级(橙色)预警:经上述措施仍不能满足需求,血站要将血液应急情况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由市卫生计生委协调新闻媒体、市政等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单位职工及社会各届人士参加无偿献血,尽快补充和提高血液库存。必要时,由市卫生计生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应急采供血动员。
  (三)Ⅰ级(红色)预警:经上述措施仍不能满足要求,由市卫生计生委将血液应急情况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报告,请求协调区内其它血站进行血液调剂任务,确保应急血液供应。
  (四)其他处置
  1.稀有血型血液应急调剂:血站无法满足稀有血型血液的用血需求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申请进行血液调剂。
  2.医院应急采血: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2)我市中心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3)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快速检测能力。
  (4)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六、奖惩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等规定,对在应急采供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采供血工作中发生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防城港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式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