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桂林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开展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医疗保障局 桂林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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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年份:2019.06.17
- 实施日期:2019.06.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桂林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市医疗保障局、桂林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市直及驻桂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开展广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卫医发〔2019〕21号)精神,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开展为期近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中国共产党桂林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医疗保障局
桂林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
附件
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执业、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开展广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卫医发〔2019〕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工作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严厉打击出租、买卖医疗相关证书的行为。重点检查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通过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违法手段取得医疗相关证书及“挂证”等行为。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出租、承包医疗场所给其他机构或者人员以本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等行为。
2.严厉打击非法执业和超范围执业行为。重点检查医师超出《医师执业证》登记的类别、专业开展执业活动,未经过多机构备案、正规会诊程序批准、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指派等擅自到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走穴”行为。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学实习生、毕业生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等核准登记的名称、执业地点、诊疗科目、机构类别、机构级别、床位数等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特别是医疗机构违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以及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不相适应的手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则规定的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 以及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
3.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男科”)、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肛肠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严肃整顿医院内部质量管理混乱的问题。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法规、规范情况,包括: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的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报送以及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上报等情况;医院感染管理和传染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器械的索证和使用管理情况;医疗废物暂存、处置、运送情况以及医疗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置等情况。严肃查处院感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随意处置或倒卖医疗废弃物等行为;药师调剂处方前按规定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的情况,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等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按照全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名称悬挂招牌。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等公示公开情况,依法查处虚构医疗服务项目,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等部门分别负责。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部门,下同):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桂林属地网络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向上级网信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关闭桂林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和网络账号。
发展改革部门:将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乱象办医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国家相关备忘录规定推动实行多部门联合奖惩。
公安机关: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制作和销售假药等严重危害等群众生命安全犯罪行为。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医保、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网络医托”的互联网企业。依法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管,对检查发现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注射、外科手术等医疗美容行为的,依法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9年6月-2020年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6月)。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7月-9月)。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该方案要求,组织联合督查组,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各县级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市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卫生健康委。
(四)总结阶段(2020年2月)。各县(市)、区在全面总结的同时开展“回头看”。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和领域进行抽查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行动效果不佳或者发生反弹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肃认真执法。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引导宣传舆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9年6月25日前将本辖区联络员名单报送市卫生健康委(附件3)。同时整治期间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并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分别于2019年7月4日、9月25日前报送《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二》(附表2、3);2019年全年整治乱象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附表2、3)于2020年1月30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含WORD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版)。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及电话:吴兴健,2823680
电子邮箱:glyzk@163.com
市网信办联系人及电话:刘春仙,2831133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及电话:
市公安局联系人及电话:孔志峰,8995928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陈光明,18607738748
市医保局联系人及电话:秦益新,5625403
市中医药局联系人及电话:罗奎,2899891
附表:1.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检查表
2.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
3.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二
4.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络员表
附表1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类别: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性质(公立□ 社会办医□)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1.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抽查人, 违法违规人 | 每家抽查20人。不足者,全查 | ||
2.无证行医 | 抽查人, 违法违规人 | ||||
3.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有□ 无□ | ||||
4.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有□ 无□ | ||||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抽查人, 违法违规人 | ||||
6.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有□ 无□ | |||
其他 | 有□ 无□ | ||||
7.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有□ 无□ | ||||
8.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有□ 无□ | ||||
9.制售假药 | 有□ 无□ | ||||
10.出具虚假证明 | 有□ 无□ | ||||
11.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有□ 无□ | ||||
12.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型器官移植 | 有□ 无□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13.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有□ 无□ | |||
14.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有□ 无□ | ||||
15.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有□ 无□ | ||||
16.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有□ 无□ | ||||
17.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有□ 无□ | ||||
18.在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虚假信息 | 有□ 无□ | ||||
19.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未经过核准和备案 | 有□ 无□ | ||||
20.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有□ 无□ | ||||
21.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有□ 无□ | ||||
22.违规开展产前诊断 | 有□ 无□ | ||||
23.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 | 有□ 无□ | ||||
24.违规开展“两非”行为 | 有□ 无□ | ||||
25.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有□ 无□ | ||||
受到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26.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 无□ | |||
27.停业整顿 | 有□ 无□ | ||||
28.罚款、没收 | 有□ 无□,罚款万元,没收 | ||||
29.其他行政处罚 | 有□ 无□ | ||||
受到处理人员情况 | 30.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有□ 无□,人 | ||
护士 | 有□ 无□,人 | ||||
31.暂停执业 | 医师 | 有□ 无□,人 | |||
护士 | 有□ 无□,人 | ||||
32.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有□ 无□,人 | |||
护士 | 有□ 无□,人 | ||||
其他人员 | 有□ 无□,人 | ||||
33.合计 | 行政处罚 | 有□ 无□,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有□ 无□,人 | ||||
注:此表供检查时使用。
陪同检查人: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
县(市)、区 2019年 月- 月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妇幼保健院 | |||
其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
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 ||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 |||
其他 | |||
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其他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 |||
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 ||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 |||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型机构 |
附表3
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二
县(市)、区 2019年 月- 月
项目 | 检查内容 | 数量 | 单位 | ||||
二级以上 公立医疗 机构 | 其他类型 公立医疗 机构 | 二级以上 社会办医疗 机构 | 其他社会办 医疗机构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起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起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起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起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起 | |||||
其他 | 起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起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起 | ||||||
制售假药 | 起 | ||||||
出具虚假证明 | 起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起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型器官移植 | 起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起 | ||||||
未按核准名称悬挂医疗机构招牌 | 起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起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起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起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 | 起 |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件的涉案金额 | 万元 | ||||||
清理违法广告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个 | ||||||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未经过核准和备案 | 起 | ||||||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人 | ||||||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起 | ||||||
违规开展产前诊断 | 起 | ||||||
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 | 起 | ||||||
违规开展“两非”行为 | 起 | ||||||
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起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个 | ||||||
罚款 | 个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个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人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人 | |||||
护士 | 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人 | |||||
护士 | 人 | ||||||
其他人员 | 人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人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注:各县(市)、区分别于2019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各开展一次医疗乱象整治行动,并分别于2019年7月2日和2019年9月25日前将附表2和附件3(Word版和加公章扫描版本)发到邮箱glyzk@163.com。
附表4
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络员表
单位 |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