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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410972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兴府办〔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


  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区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兴宁区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兴宁区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保障供给机制,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时粮食的有效供给,保持全城区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南宁市粮食应急预案》,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城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城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快速反应、处理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兴宁区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城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城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城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城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城区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城区政府、南宁市、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本城区应急措施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时,及时提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在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完成城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兴宁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兴宁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系电话:3294636,办公室主任由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监测和掌握全城区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协助城区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4)完成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粮食应急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等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做好正确的宣传报道。


  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情监测预警,收集掌握全城区及区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及时向城区政府、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处置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力量的粮食供应保障;负责提出动用城区级储备粮的意见;组织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负责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的意见;及时向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建议。


  城区经信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能源调度保障,优先保障粮食应急加工生产用电;负责根据需要配合组织重点商贸企业做好粮食供应监测和应急供应工作。


  城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经费保障工作。


  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相关调度保障要求,安排运力保障应急粮食及所需物资的交通运输。


  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测,研究制定粮食生产计划,指导抓好粮食生产和粮食作物种子的供应工作。


  城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城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城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全城区灾情统计、上报及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


  城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秩序和流通环节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食品流入市场。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并制定本辖区粮食应急处置细案。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做好粮食应急相关工作。


  2.4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需要,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在事态发生地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下设相关工作小组,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小组及其职责是:


  (1)综合协调小组。负责落实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报告相关情况,向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组织做好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市场动态;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做好经费、物资等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成员单位: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2)应急供应小组。负责落实应急粮食的筹措、采购、调配和运输等工作;制定提出应急粮食出库、加工、供应计划,确定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调拨和粮食供应;对事态发生地应急粮食的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备等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成员单位:经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四塘粮食管理所。〕


  (3)社会维稳小组。负责粮食应急状态处置期间社会秩序维护、粮食调运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交易等行为;严厉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成员单位: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4)宣传报道小组。负责粮食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全面掌握舆情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5)善后处置小组。负责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补充意见,及时补足储备粮库存;做好应急粮食、其他物资开支的清算工作;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加强相关产能建设,促进粮食安全生产。〔牵头单位: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成员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


  三、应急状态分级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精神,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城区级(Ⅳ级)一般应急状态。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特别重大状态、自治区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重大状态和市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较大应急状态,按国家、自治区、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1城区级(Ⅳ级)一般应急状态


  在城区辖区内较大范围或重点镇、街道出现群众抢购,粮食供应出现紧张状态;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20%;以及城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一般状态进行应急处置的状况。


  四、监测预警


  4.1预警级别


  依据应急状态出现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范围等因素,将粮食应急状态风险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状态(Ⅰ级)、重大状态(Ⅱ级)、较大状态(Ⅲ级)、一般状态(Ⅳ级),依次发布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4.2风险监测


  4.2.1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城区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收集全城区和南宁市、自治区内、国内以及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变化信息并进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2.2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2.3本城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粮食市场动态监测的义务,发现或获悉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应当及时向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也可通过政府热线电话报告。


  4.3预警发布和响应


  通过监测研判有可能出现粮食应急特别重大状态、重大状态、较大状态时,发布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风险预警,由自治区、南宁市相关机构按程序负责对外发布。


  通过监测研判有可能出现粮食应急一般状态时,发布Ⅳ级(蓝色)风险预警,由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建议,报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要求,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粮食应急状态防范应对工作。通过研判已不可能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应急状态风险已经消除时,由批准发布风险预警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响应措施。


  五、应急报告和先期处置


  5.1应急报告


  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经信局建立健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和制度,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城区政府报告。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供应紧张或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2)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供应紧张和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供应紧张和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风险预警的。


  通过分析研判,出现粮食一般应急状态或较大应急状态时,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及时向城区政府、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市相关部门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应主要包括:粮食应急状态的性质,出现的时间和地点,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因其影响粮食市场发生波动的情况等。信息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


  5.2先期处置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原则,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状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随时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安排专人进行应急值守,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研判市场形势,准确作出决策判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粮食应急队伍力量,采取积极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六、应急响应


  6.1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城区政府对本城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当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事态发生时,城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城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进入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自治区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国进入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执行市、自治区或国家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


  6.2城区级(Ⅳ级)一般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出现城区级(Ⅳ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城区级储备粮。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6.2.1城区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城区本级视情具体实施以下全部或部分响应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


  (2)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3)动员企业增加粮食投放数量;


  (4)动用城区级储备粮或申请上级投放储备粮;


  (5)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6)控制粮源外流和组织粮源外采;


  (7)实施企业最高库存量限制制度;


  (8)提请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9)定点限量供应;


  (10)征用经营者粮食、交通工具或其他设施;


  (11)其他配套措施。


  6.3应急解除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城区级(Ⅳ级)一般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城区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6.4善后处理


  事态发生时,城区开展粮食应急处置善后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动用储备粮产生的价差、利息,以及费用开支、贷款等进行清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参与应急处置而死亡、致残的人员给予抚恤补助,对紧急征用的物资、费用及劳务等依法给予补偿;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的需要及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以及适当进口等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动用储备粮要在半年内按原规模补足。


  6.5处置评估


  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牵头,对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形成处置评估报告,报城区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相关要求,加强粮食应急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责任意识,提升粮食应急工作能力。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联系,保持通信畅通,实现信息共享,提升粮食应急工作水平。


  7.2物资保障


  进一步建立完善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制度,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为粮食应急提供粮源保障,不断提升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保障能力。


  7.2.1完善城区级粮食储备体系


  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城区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城区按照市、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将本级粮食储备落实到位。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7.3资金保障


  将粮食应急工作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障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需要。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地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的储备粮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落实。


  7.4其他保障


  7.4.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网络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建设,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体系。城区确定2个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企业,23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7.4.2建设粮食应急调控平台


  建立完善城区级粮食供需预警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辅助决策分析系统,为粮食应急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7.4.3签订粮食应急保障承诺书


  城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各镇、各街道应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面材料,明确相关职责,并加强联系了解,切实掌握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必须按照承诺和应急要求及时响应,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应急加工和供应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


  7.4.4加强粮食应急设施建设


  做好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粮食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要向应急企业倾斜。


  7.5科普宣教


  城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粮食应急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有关要求和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粮食安全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粮食应急能力。


  7.6培训演练


  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八、后期处理


  8.1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城区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费用清算


  城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城区财政局会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地分行以及储备粮管理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8.3总结评估


  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8.4奖励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城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应用问题由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具体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兴宁区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