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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200356 

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含中、区直)各单位:

  《阳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阳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l阳朔县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1.1阳朔县地处北纬24038′~25004′、东经110013′~110040′之间,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桂林市区南面。与恭城瑶族自治县、平乐县、荔浦市、永福县、临桂区、灵川县、桂林市雁山区交界。阳朔近邻大洪水点位和洪灾高危险区,虫、涝等灾害高发,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阳朔县景区、城区人口密集,经济、社会活动集中,景区高峰时段持续时间长,流动人口逐年增多,管理难度较大,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因素。

  1.1.2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提高阳朔现代化治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实现阳朔“两个建成"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1.2阳朔县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阳朔县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类、26小类、51种(见表1)。

  表1阳朔县主要突发事件

小类

主 要 种 类

水旱灾害

水灾

旱灾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雷电、冰雹、高温等)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生物灾害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植物疫情

外来生物入侵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矿山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供热事故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道路突发事件

桥梁突发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人防工程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核事件与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核事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

公共

卫生

事件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

职业中毒事件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

水污染事件

社会

安全

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粮食供给事件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县内涉外突发事件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校园安全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和恐怖事件

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突发事件

其它

新闻舆论事件

1.2.2阳朔县城镇化率偏低、城市规范化管理程度不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低,小微经营户比例较大,群众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对自救、互救的知识、技能欠缺,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处置难度较大。


  阳朔县旅游业、林果业、农业较发达,常见、多发和可能发生将产生较大影响和威胁的突发事件主要集中在气象、森林火灾、重大动植物疫情等自然灾害和旅游突发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方面。

  阳朔县是世界著名的旅游胜地,与七个县(市、区)接壤,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过程中,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环境污染、火灾、社会稳定等风险互相叠加,县域内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致使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几率增加。

  1.2.3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以及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虫灾等自然灾害,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危险化学品、火灾等人为灾害事故,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金融投资、城市居民拆迁、农村占地补偿、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旅游安全事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以及涉外突发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有关指示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依法应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健全应急管理配套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

  预防与应急并重。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阳朔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资源整合。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与相邻县(市、区)之间的协调联动。

  社会广泛参与。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目的和依据

  1.4.l目的

  针对阳朔县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响应分级,确定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阳朔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阳朔县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阳朔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照桂林市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我县乃至桂林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桂林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桂林市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我县乃至桂林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桂林市级部门、本县多个部门、及其他县(区)和相关单位力量、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须调度本县多个委办局、乡镇政府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须调度本县个别委办局、乡镇政府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1.7阳朔县应急预案体系

  1.7.1阳朔应急预案体系分县、乡镇二级管理;按照预案编制的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等组成。

  1.7.2全县应急预案应体现针对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要求。

  (1)县级专项预案与部门预案应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2)乡镇和基层单位、组织的预案需要体现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队伍与资源体系等内容,预案文本应当尽量简化、实用。

  1.7.3县级专项和部门预案应当以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为基础展开,建立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数据管理制度并纳入应急指挥数据平台,提升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并成为应急处置措施有效性评估的重要依据。

  1.7.4各级专项和部门以及乡镇应急预案应当与涉及流域性、本县与其他相关区县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预案相衔接。实现与相关区县总体预案、专项预案、临界乡镇预案之间的衔接对应。联合编制跨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职责,建立联合应急指挥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改完善,提高预案的实用性、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管理指挥架构

  阳朔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项指挥机构、专家组及乡镇应急机构等,阳朔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框架见下图。

  图阳朔县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

  2.2领导机构

  2.2.1阳朔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桂林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

  2.2.2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县长、县人武部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成人员包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他负责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2.2.3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指导专项指挥部、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领导县专项指挥部、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桂林市委、市政府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当突发事件超出阳朔县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上级支援;

  (5)负责本县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6)分析总结全县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3办事机构

  2.3.1县应急办公室

  县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承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综合监督协调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落实;

  (3)指导监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4)组织编制、修订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和规范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督促检查应急预案实施;

  (5)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教培训等工作。

  2.3.2应急指挥中心

  县人民政府设立阳朔县综合管理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武警阳朔中队、县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县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2)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处置;

  (3)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县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4)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

  (5)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4专项指挥机构

  2.4.1县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县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县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县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县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教育系统安全应急指挥部等。县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县领导担任。

  2.4.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县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协调、指挥成员单位开展本县相关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乡镇政府开展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4.3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县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4.4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直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5县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4.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和商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委办局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驻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表2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2.4.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5现场指挥部

  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属地政府、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县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现场指挥部的基本职责是:

  (1)根据突发事件的进展、相关工作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迅速控制局势,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现场管控、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

  (3)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重要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各工作组的职责如下:

  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承担主要处置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主责部门")牵头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情况开展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总指挥或执行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向各工作组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报告和总结评估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建专家顾问组。

  治安交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交管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管控,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提供现场处置医疗保障,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门和主责部门牵头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新闻媒体协调与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通信保障组:由工信部门牵头,主要职责是提供现场通信保障、指挥平台搭建与运行保障。

  综合保障组:由属地(指事发地,下同)应急领导小组牵头,主要职责是为现场指挥部指挥场所、办公设备和后勤服务提供保障;负责应急标识和现场工作证件的发放、登记、回收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现场人员通讯录;负责与各工作组和属地相关单位沟通联络;做好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置等。

  善后处置组:由主责部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开展有关善后工作。

  专家顾问组:由突发事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协助制定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6专家顾问组

  县应急委及各专项指挥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社会管理、综合减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阳朔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7乡镇应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成立应急办,应急办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县属职能部门下设机构、驻辖区党政军机关、社会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组织开展善后工作,对专业部门、专项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属地保障;

  (2)指导辖区内居委会或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登记、报送与整改工作,建立对本级政府应急资源与队伍的登记、更新与维护机制,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提升应急应对能力。

  2.8基层应急机构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风险排查、各类预案的编制与演练、社区应急管理队伍与资源管理工作。

  本县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培训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政府的指挥。

  3监测与预警

  3.l监测

  3.1.1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乡镇政府和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县应急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辖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市内或周边省市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及时报县应急办,并通报县相关部门。

  3.1.5县紧急报警服务中心(110、119、120、999和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等)和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县应急办和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3.1.6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我县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向县应急办通报。

  3.1.7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本县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经请示县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委、办、局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县、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县应急办经请示县相关领导批准后,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批准后,由县应急办或授权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发布和解除。

  (2)县应急办、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各类预警信息的转发工作;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县应急办提出本县预警建议,经县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报市应急办备案后,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县应急办、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县应急办、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建议,报请县应急委领导及市应急办批准,并及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调整结果。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发布预警的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县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l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县应急办会同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桂林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3.3县应急办会同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县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l信息报送

  县应急办、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要立即报告县应急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并及时续报事件情况、发展趋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事件处置基本结束后向县应急办报送事件综合情况或总结报告。

  4.1.3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必须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并通报县委宣传部和相关部门。对于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其他涉外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同时通报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

  4.1.4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5县应急办对于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县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4.1.6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必须与县应急办统一口径后再行上报。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1.8对可能危及临界地区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相关方面通报准确情况,确保对方及时做好预防控制,有效联合开展应急处置。

  4.2先期处置

  4.2.l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各乡镇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2.3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5在境内其他地区发生的涉及我县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由县应急救助指挥部或由县应急办会同县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由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市政府外办及市相关部门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乡镇政府、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部委办局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相关部委办局或事发地乡镇政府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整个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县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县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委办局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县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委办局或事发地乡镇政府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属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的后勤保障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县应急委要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县委书记、县长或分管县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委办局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其中:县委书记、县长或分管县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委办局或事发地乡镇政府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当市委、市政府启动或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认为必要的其它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县应急委或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县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3对于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所涉突发事件情况紧急,需要请求合作方支援时,相关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必要时建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处置,协同应对。

  4.5现场指挥

  4.5.l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县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2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3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县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5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6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周边县区应急联动

  与其他县区接壤地区发生突发事件,可能会对周边县区造成危害和影响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事发地接壤县区通报信息,并随时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和可能对对方造成的影响;

  (2)提示对方提前做好监测、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

  (3)与对方建立会商机制;

  (4)请求对方做好应急支援准备相关工作。

  4.7响应升级

  4.7.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阳朔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县应急委名义,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在中、区直单位、驻阳朔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4.7.2当本县发生巨灾或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阳朔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桂林市委、市政府或其他县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县应急委应提请县委、县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7.3需要宣布部分地区或全县进入紧急状态的,应依法以县政府名义提请市政府决定。

  4.8社会动员

  4.8.1县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8.2全县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工作。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各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乡镇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县政府备案。

  4.9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4.9.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及本县相关规定,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县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9.2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办在上报县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县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9.3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县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现场采访的组织协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9.4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属地政府负责收集、整理网络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4.9.5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等单位,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按市里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县属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4.10应急结束

  4.10.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10.2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10.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在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在应急结束后,经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批准,启动县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者成立县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规划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属地政府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健康、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的属地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供电、城市管理、交通、公路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的属地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的属地政府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受灾地县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县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7民政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符合救助条件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为烈士。

  5.3保险

  5.3.1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有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3.2县应急办、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调查评估

  5.4.1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4.4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县综合管理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规划,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配合,建立本县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县工信和商贸局负责组织,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配合,建设阳朔县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1.3县公安局负责,县工信和商贸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配合,加大全县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县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1.4县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县政府依托县消防大队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由县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工作,或代表本县参与市和外省区市救援行动。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应急委统一领导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县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县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由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驻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县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2.5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渠道。

  6.3通信保障

  6.3.1县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本县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有线政务专网,800兆、400兆无线政务网的运行单位,建立本县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县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专网和800兆、400兆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3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由县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800兆、400兆无线政务网,有线电视传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县应急办、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乡镇之间的联系。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6.4.2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和县水利局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4.3县应急委牵头,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县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5物资保障

  6.5.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和商贸局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5.2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和商贸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县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周边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并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受灾群众所需基本生活救助物资的实物储备。

  6.5.3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4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县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省区县需要调拨本县应急物资时,由县应急委统一协调。

  6.5.5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市有关部门、部队、其他区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县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6必要时,县应急委可以县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和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3在县急救分中心基础上,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6.6.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治安保障

  6.7.l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县公安局负责,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的社会稳定。

  6.7.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8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6.9.2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民政、地震、民防等有关部门,编制阳朔县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阳朔县城市规划体系。县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体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门和各乡镇依据规划,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3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县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9.4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县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气象服务保障

  由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1资金保障

  6.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县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11.2县财政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由资金使用主体和县应急办根据实际需要,联合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启动特别紧急事项支出的财政资金拨款程序。紧急情况可由相关单位先行垫付资金,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再按照程序提出资金申请。

  对于各乡镇政府承担的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在各乡镇政府本级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如确需由县级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补助支持时,需经县应急办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安排。

  6.11.3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县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1.4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6.11.5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1.6县直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县财政局应当予以保障。

  6.12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县科技局负责,依托有关科研机构,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与示范工作,提出科学配备的方案。

  6.13法制保障

  6.13.1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3.2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县司法局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13.3县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6.14宣传教育

  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民防办、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县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县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县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15培训

  6.15.1县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县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县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15.2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县委会同县应急办,组织协调县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6.16应急演练

  6.16.l县应急办统筹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县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县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县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6.16.2县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各乡镇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地县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6.16.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附则

  7.l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县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县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县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县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县委、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县属相关委办局。

  有关单位:是指与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县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县相关人民团体等其他单位,包括县红十字会、歌华有线公司阳朔分公司、中国移动阳朔分公司、中国联通阳朔分公司等。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1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7.2监督检查与奖惩

  7.2.1县应急委将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7.2.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7.3预案管理

  7.3.l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县政府负责制定,县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县应急办具体负责。

  7.3.2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县政府、县应急委审定。

  7.3.3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7.3.4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需及时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

  (二)国家及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三)相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四)危险源、危险区域发生变化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及隐患,需要强化控制措施;

  (五)国内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全面评价应急预案,认为应急预案内容应做修订。

  县应急办应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3.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