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公安局、资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资源县公安局、资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广西人民政府令第87号)以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等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在本县新注册登记入户的所有载货机动车、载客机动车及特殊用途机动车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是指在本县注册登记入户的所有载货机动车、载客机动车及特殊用途机动车,不包括2013年1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和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购置的低速载货机动车、铁路机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国Ⅲ)及以上的上述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统一制作、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统一核发。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五、补发上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只设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一类。即上述机动车排气必须达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国Ⅲ)及以上。
六、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上述机动车排气达到阶段排放标准(国Ⅲ)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经环保部门审核合格,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补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四)《桂林市机动车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可下载)
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八、资源县环境保护局设立1个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办理窗口负责全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
地点:资源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节假日休息)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九、本通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十、咨询电话:0773-4311155
资源县公安局
资源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24日
领取环保合格标志 环保受理窗口领取绿色环保合格标志 |
新购置注册登记入户的9座(含)以下载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流程图
不 予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
受理新车环保合格标志申请 车主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环保部门受理窗口填写申请表、录入机动车辆信息 |
材料未齐或未达国Ⅳ及以上的机动车辆达到国Ⅳ及以上的机动车辆
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车管部门相关手续,选号、确定车牌号 |
领取环保合格标志 环保受理窗口领取绿色环保合格标志 |
领取机动车辆行驶证 车主持环保合格标志到车管部门相关窗口领取机动车辆行驶证 |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