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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529780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龙胜各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会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内容:县安监局通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全县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一季度的会议内容还要包括:总结上年安全生产工作,表彰上年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部署本年安全生产工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二)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县安委办工作会议每月召开1次,时间为每月10日左右。参加会议人员:矿山企业、危化品从业单位、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建筑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会议内容:通报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行业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向县安委会提出对策建议。
  (三)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议
  县安监局局务会议每周召开1次,时间为星期一。会议内容:小结上周安全生产工作,布置本周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今后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重点问题及对策。
  二、检查制度
  (一)县安委会(安委办)每季度组织1次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按县安委会《关于调整自治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组成员的通知》(龙安委会〔2006〕6号)执行。检查工作结束后,县安委办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县人民政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单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县安委办。
  三、督查制度
  (一)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安委办)组织,县委、政府督查室、安监局、监察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二)督查事项
  1、上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批示和有关会议的落实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3、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落实情况。
  4、全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5、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落实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督查、检查的事项。
  (三)督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四)督查结果反馈
  督查工作结束后,组织单位书面将督查情况和督查意见向被督查单位反馈,并报县人民政府。
  四、信息通报制度
  (一)县安委办(安监局)每季度通报1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材料由县安监局组织、整理,在《龙胜安全生产工作简报》或专辑简报上刊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规模企业每月10日前向县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布置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三)县安委办不定期向社会通报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会议、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五、事故报告制度
  (一)一般事故:指无人员死亡,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处理,吸取教训,进行针对性整改后1个月内向所属主管部门汇报。重伤2人及以下事故,发生单位3天内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县安监局。
  (二)严重事故:指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包括急性中毒,下同)以下,或者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县安监局、县政府办、县委办;县安监局24小时内书面报告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重大事故:指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特大事故:指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受伤10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事故发生单位在第一时间紧急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县安监局、县政府办、县委办和其他有关单位;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含一次中毒5人以上事故):按前款要求报告。
  (六)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亡及损失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组织抢救等情况。
  (七)值班电话:县委办,7512101;县政府办:7512120;县安监局:7512159。
  (八)对谎报、隐瞒不报和故意迟报的,由县安监局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制度
  (一)县境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龙胜各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二)事故发生后,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