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发〔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平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
平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地方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应急响应
3.2.4 指挥与协调
3.2.5 应急联动
3.2.6 紧急状态
3.2.7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社会救助
3.3.3 调查与评估
3.3.4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4.1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4.12 科技支撑
4.13 法制保障
4.14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5.3 监督与检查
5.4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发布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各乡镇、部门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平乐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平乐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涉港澳台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作为我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平乐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平乐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凡涉及跨平乐县行政区域,或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国家、自治区及桂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高度重视高新技术的运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及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大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意识、能力以及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平乐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并报桂林市人民政府备案。
(2)平乐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另行印发)。
(3)平乐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比较专一、涉及一个部门或少数几个部门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县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各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全县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5)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其中,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县人民政府领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平乐人民武装部、武警平乐中队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全县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
(2)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县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事件应对防范工作;
(3)发生特别严重、特大范围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4)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应急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同时挂平乐县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县应急办(县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平台。
县应急办(县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县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接收和办理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联络畅通,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2)督促检查和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决定事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承办和处理县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3)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应急方面事宜。研究提出县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
(4)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治建设,负责县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5)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
(6)组织开展应急事项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7)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各专项指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3)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5)指导和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承担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5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工作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机制,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加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逐步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特别是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充分发挥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和中枢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做到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及其部门三级联动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
3.1 监测与预警
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整合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县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和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林业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当在 1 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后,有义务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或通过 110、119、120、122 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立即采取先期处置等有力措施,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 级(特别重大)、II 级(重大)、III 级(较大)和 IV 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或一般预警信息。
涉及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的较大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民防空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预警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报告原则:初次报告要快,后续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 1 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平乐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本见附件 2。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桂林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需要县人民政府参与处置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
3.2.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县、乡(镇)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应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县专项应急预案,县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乡(镇)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应启动乡镇级应急预案,有关县级预案视情况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实际需要,或应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县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县长、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或协助分管的副主任报告,经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县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县政府有关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直、区直、市直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包括:
(1)组织紧急转移、疏散群众;
(2)具体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3)及时传达、落实国务院领导、自治区领导、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
(4)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5)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需要多个县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单位、市直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县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者个别乡(镇)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布。
3.2.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桂林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或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制订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县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相关行业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危害情况及灾民救济需求情况,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通过桂林市、自治区和国家有关团体或组织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款物。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社会救助的资金和物资由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统一收受、统计、保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 调查与评估
(1)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2)县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的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处理措施。
(3)县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3.3.4 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政府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与重建上。
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包括是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提出援助请求,然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涉密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办根据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市、县及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具体发布形式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队伍保障
公安部门应负责组建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伍,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消防救援队伍;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专业队伍;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建地震紧急救援队伍;海事部门负责组建水上搜救队伍;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救援队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建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服务队伍;应急管理和林业部门负责组建森林消防等林业救灾队伍;应急管理和水利部门负责组建防汛抢险、抗旱服务队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建环境、核与辐射监控等队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特种设备事故抢险队伍;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公路运输等抢险救援队伍;通讯部门负责组建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县城管部门负责组建供水、供气、桥梁工程抢险队伍;住建部门负责组建建设工程抢险救援队伍;供电部门负责组建供电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石化企业负责组建供油工程抢险队伍。以上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主要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依托有关行业、企业组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毗邻市、县、乡镇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驻平乐部队及武警中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县人民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财政经费,由县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县财政局根据较大突发事件影响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桂林市、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的建议。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桂林银保督分局平乐监管组要督促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履行职责,确保应急保障资金调度顺畅。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县发展改革局具体负责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及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制订相应物资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程序,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较大突发事件影响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桂林市有关部门给予物资支持的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应急粮食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县卫健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负责有关应急农业生产种子、养殖种苗和其他生产资料等物资的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有关应急环境监测设备、装备的配置和调拨;中石化平乐石油分公司负责应急燃油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县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市其他相关部门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应急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局、城管局、民政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影响情况和基本生产保障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桂林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建议。
4.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工信局、卫健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医疗卫生设备和药品、器械援助。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县工信局、卫健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桂林市有关部门给予药品和卫生医疗器械支持的建议。
4.6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运输、水运、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征用报告,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给予补偿。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公路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预案,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县公安局应当会同县武警中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当地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4.8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或建立一批与人口密度、规模适应的公共设施,作为公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统筹考虑。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紧急避险场所的使用管理制度。避险场所应当标识规范应急图案标志。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安全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县信息产业、通信、文化广电和旅游、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县应急办收集、整理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通讯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电信企业保障突发事件现场通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调度、供给,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县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卫健局、城管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县应急指挥中心应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指挥通信系统、电子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突发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逐步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4.12 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北斗定位系统(BDS)、卫星遥感系统(RS)等组成的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检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县卫健局、县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术平台,提高我县公共安全技术水平,加强对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传染病疫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灾各类安全事故等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学研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4.13 法制保障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或参与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4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监测报告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应急办统一规划全县预案演练工作,协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不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预案演练应从实战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厉行节约。预案演练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及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部门在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按照国务院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板报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要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
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县教育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3 监督与检查
县应急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平乐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在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预案对突发事件等级、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宣传教育、演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预案由平乐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乡(镇)、各部门报送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未达到本标准的则定为一般突发事件。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河流发生大洪水;
2.主要河流堤坝、重要江堤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2 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小型及以上水库溃决、发生垮坝或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中断,12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2 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二)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台风、雷电、雷雨大风、龙卷风、大雪等造成 3 人以上 10 以下死亡,或 300-1000 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气象灾害;
3.因严重冰冻、大雾等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 12 小时以上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1.县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县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2.造成 3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500 万元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转移人数在 200-500 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 500-5000 万元的灾害险情;
3.倒塌房屋 50 间以上的;
4.造成高速公路、国省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草地螟、松材线虫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县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3.农作物受灾面积山区 500 亩、平原 2500 亩以上的。
(六)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 12 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3.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或面积 50 公顷以上及重要部位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一次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伤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事故;
2.水上、道路交通造成一次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事故;
3.火灾造成一次死亡 3 人以上、死伤 5 人以上;受灾 50 户以上的事故;正在蔓延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在贮、运使用中造成一次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伤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事故;
5.群体急性中毒一次性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中毒人数 15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中毒事故;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 2000 户以上居民停水或停气 12 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活动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死伤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事故;
8.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5 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500 人以上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4 类以上放射源丢失、被盗,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在 1 个乡(镇)范围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 5 例以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乡(镇)范围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乡(镇),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4.霍乱在 1 个乡(镇)范围内流行,1 周内发病 10-30 例;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乡(镇),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 1 个乡(镇),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6.本地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1 个乡(镇)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发生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0.2 个以上乡(镇)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5 人-50 人,或死亡 3-5 人;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人员感染或发病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有 2 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 个以上;
2.口蹄疫在 14 日内,有 2 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个以上;
3.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2 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
4.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 2 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 1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邕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冲击、围攻或打、砸、抢、烧乡镇(街道)以上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3.阻挠、妨碍国家、自治区、市、县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4.群众性活动中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5.造成国省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县区和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交通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6.中学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中学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参与人数 5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9.因土地、矿产、水资源、山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10.已出现跨乡(镇)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11.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较大影响,但未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乡(镇)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乡(镇)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 2 个以上乡(镇)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的突发事件;
2.在 2 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的突发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突发事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设施、民生设施的突发事件;
3.劫持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突发事件;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知名人士及较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的突发事件;
5.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较大危害的突发事件。
(五)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 2 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危害较大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 6 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 20 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 10 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 50 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较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 20 人以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
对一些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本标准中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死伤"是指死亡及重伤或中毒。
附件 2
平乐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本
报告单位: 报告人: |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基本情况: 事件类型及可能级别: 初步原因: 事件地点: 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 救护情况: 财产损失: 已脱险和受威胁人群: 现场指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
预计事件的发展趋势: |
需要支援的项目: |
信息部门: 接收时间: |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