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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商务局、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宾馆饭店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2188518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商务局、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宾馆饭店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的通知


市旅发[2018]22号



各县(区)公安局、商务局、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我市部分宾馆饭店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招徕、组织接待业务较为普遍,扰乱了我市“一日游”旅游市场秩序,侵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了桂林旅游形象。为贯彻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及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关于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文件精神以及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会议精神,不断净化旅游消费环境,确保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平稳有序,现就在全市开展宾馆饭店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打击宾馆饭店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等违法违规活动;规范宾馆饭店的旅游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一日游”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向好发展,为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提供良好旅游环境。


  二、整治时间


  2018年5月至年底


  三、工作任务


  (一)对全市星级宾馆饭店旅游部进行清理排查


  责任单位:市和县(区)旅游局(委)。


  (二)对全市非星级宾馆饭店旅游部进行清理排查


  责任单位:市和县(区)商务部门。


  (三)整治宾馆饭店旅游部设置经营不规范的问题


  一是旅游部无名称标牌或是设立社标牌不规范;二是不按规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不按规定张贴或悬挂旅游文明公约和桂林市景区景点价格表;三是《桂林市散客旅游合同》填写不规范;四是旅游产品不明码标价;五是故意模糊字词欺骗消费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和县(区)旅游局(委);配合单位:市和县(区)商务局、工商局。


  (四)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的行为;二是旅游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三是以“不合理低价”诱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四是在“一日游”行程中按排购物的行为;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行为;五是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六是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尤其是将漓江精华游变更为未经批准的游览线路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和县(区)旅游局(委);配合单位:市和县(区)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


  四、整治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5月至6月)


  一是宾馆饭店自行清查;二是各县(区)旅游、工商行政部门对照整治的内容对辖区内的宾馆饭店进行清理排查,并登记造册。


  (二)治理整顿阶段(7月至10月)


  1.市和各县(区)旅游、工商行政部门对照排查情况分别对星级、非星级宾馆饭店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2.由市旅游发展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全市宾馆饭店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大检查。对宾馆饭店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予以依法从重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巩固提高阶段(11月至年底)


  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对部分宾馆饭店进行抽查,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宾馆饭店,将加重处罚并向全市通报,同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使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将其作为年度一项重要工作未完成,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共同推动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密组织。在整治行动中要树立一盘棋的思维,周密制定工作方案,严密组织、相互协调、紧密配合,使整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三)注重实效。整治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图形式,不走过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县(区)相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相关图片、文字等整治资料,并于11月25日前将整治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及案件查处情况报送市主管部门;市相关部门汇总情况后报市旅游发展委(电子版发送至:jdglk2826533@163.com)。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商务局


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