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气象局、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气象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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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南应急发[2020]22号
- 公布年份:2020.06.29
- 实施日期:2020.06.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气象局、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应急发[2020]22号
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武鸣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气象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水利局
2020年6月29日
南宁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国内外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我市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桂应急发﹝2020﹞75号)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全市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到2020年10月底,所有停建尾矿库完成闭库并注销。到2022年底前,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
二、我市尾矿库基本情况
南宁市现在册管理的尾矿库有11座,分别为横县4座、宾阳县2座、上林县1座、隆安县2座、武鸣区2座。其中,四等尾矿库4座,五等尾矿库7座,无头顶库。在运行的尾矿库2座(横县1座、隆安1座),停产停建停用的尾矿库9座。(具体情况见附件)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源头准入,科学有效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总量控制。结合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全市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市尾矿库数量总量控制为11座,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各相关县(区)安委会每年年初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其他主流媒体公告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单位等信息,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左江、右江、郁江南宁河段及其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库排洪排水设施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相关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必须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查程序。严禁审批存在“库中库"、改变尾矿排放方式、利用曾经出现过坍塌或者严重漏砂排洪构筑物、无完整的堆筑坝施工和质量记录、尾矿库排洪排水设施采用浆砌石结构、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等情况的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加强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的管控,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尾矿库企业要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具体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设计组织生产运行,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市应急局牵头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用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到2022年6月底前,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主导建设尾矿库安全综合信息化系统,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将尾矿库有关信息接入地方监管平台,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按期将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台风、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市应急局牵头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做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储备工作,保障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畅通可靠。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发生溃坝、漫顶等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信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综合施策,减少尾矿库存量。
1.强化尾矿库闭库销号。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建成后未实际使用或仅堆存少量尾砂、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且经当地历年降雨和洪水检验后,未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以及已被开发他用不复存在、已改变实际用途、已无尾矿库基本特征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尾矿库闭库注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广西尾矿库日常监督管理规定》(桂安委﹝2017﹞9号)执行。小型尾矿库(尾矿库总坝高低于10米且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闭库可采用简易程序:可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或聘请专家编制小型尾矿库闭库方案,并按照闭库方案完成相应的工程措施;尾矿库闭库工程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尾矿库设计资质或尾矿库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型尾矿库简易程序闭库安全论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组织对小型尾矿库简易程序闭库安全论证报告评审,组织对闭库工程进行验收。
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并验收合格后,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意见作出注销决定,同意注销的,向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下发注销批准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告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已销号的尾矿库,未经批准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市应急局牵头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土地综合治理。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强化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尾矿库企业开展尾砂综合利用,通过采取回收尾矿有用组分、利用尾砂生产建筑材料、采空区充填等方式,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对尾矿库尾砂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等有关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未经批准严禁实施。尾矿库企业要加强回采期间管理和检查巡查,确保安全,避免出现尾砂泄漏等环境污染事件。尾矿库回采必须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外排式回采尾砂,不得采用湿式、水枪喷射、采砂船等方法进行内排式回采尾砂,必须挖尽库内尾砂。严禁在同一座库同时进行回采和排尾作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严格监管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尾矿库纳入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持续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聚焦防汛度汛、重大隐患整改治理等关键环节,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应急局牵头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应急局牵头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尾矿库建设运行要履行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对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等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组织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进度安排。
1.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7月中旬前完成)。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中旬前结合本辖区尾矿库状况,制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具体措施。对辖区内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要制定具体的闭库治理和注销方案,明确治理内容、落实治理资金,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闭库,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注销;对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重点项目,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合理可行的方案计划,每个项目要明确工作目标、措施、进度安排、期限和责任人等内容。有关县(区)于2020年7月中旬前将本辖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报送市应急局。
2.实施治理(2022年10月30日前完成)。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有关县(区)业务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乡镇,督促企业按进度要求推进尾矿库治理工作,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及时核查验收。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较慢或不按规定开展工作的,充分利用行政执法、黑名单制度等手段,保证尾矿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2022年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既定任务。
3.治理验收(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各有关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到现场进行整治效果验收,合格的将验收资料报市级相关部门存档,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治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0-2022年,各有关县(区)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将本辖区尾矿库治理进展情况报送至市应急局。
(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结合本方案,根据实际细化制定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抓好落实。市应急局要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各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水利、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推进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2.加大资金投入。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尾矿库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于停用且符合闭库条件的尾矿库,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投入资金开展闭库工作的,各级各部门要采取行政措施,督促企业开展闭库销号治理。无生产经营主体的或企业无能力治理的尾矿库,由尾矿库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承担闭库治理责任。
3.广泛宣传引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关于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意识。要组织尾矿库企业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观看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争取周边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凝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共识。要强化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要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4.强化监督考核。市安委会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期完成。对未按照期限完成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危害公共安全的尾矿库企业及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要将其依法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失信企业、人员名单。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尾矿库安全风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