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田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田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田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政办发[2019]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田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实施细则》已经田阳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田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田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明确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落实管理主体,加强对工程运行、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我县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持久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境内为解决农村供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等问题而兴建的各类农村生活集中饮水工程。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保障农村生活用水安全、提供优质供水服务,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晰、责任主体明确以及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县水利局是全县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加强运行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监管和指导工作;县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农村(乡镇)集中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农村集雨水柜(水池)进行消毒处理;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县教育局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审计局、供电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
产权及责任第五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应当依法明晰产权,规范管理。有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移、变性和拍卖。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县水利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督促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负责做好工程技术档案保管、供水人员定期培训等工作,负责做好各工程的运行统计、设备养护、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负责组建管理机构,设置专人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对每处工程要建立运行档案,强化日常管理。加强工程运行、养护维修、水价监管、水质监测、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各项目的供水管护主体要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供水,具体组织实施管网、水厂工程的日常维修管理,严格加强以防盗、防火、防毒为重点的水源工程管理。
第三章 管理及体制
对集中连片的跨乡镇供水工程,原则上由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监督运行管护主体;跨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由乡镇负责落实管护主体。
各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管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工作人员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组成。其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各管护主体对支管管网设施、设备进行管护、维修,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二)负责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三)负责指导各项工程管护主体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四)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供水管理单位可通过委托、承包、租赁等形式,放开运行管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规范程序,健全体制,依法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权转让后,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的用水户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工程的供水性质。
第四章 供水与维护
农村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县水利局批准,可扩大供水范围,兼顾其他行业用水。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自然灾害或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工程出现临时故障时,维修人员要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修复完毕并恢复供水。
农村饮水工程应具备饮用水消毒设施,供水水质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千人规模以上水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供水管理员应做好饮水工程运行中水质监测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作好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供水管理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业务基础和管护能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设施管理
供水专用的取水口、储水池、水源、机电设备、管道、阀门、消防栓、护管涵洞及一切供水附属设备、建筑物等都是供水的重要设施,应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拆除和侵占,违反者将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距离两侧建筑物或永久性设备的水平净距不得少于5米,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垃圾、兴建建筑物等。
供水专用的管线、阀门、水表等一律不得擅自开关或移动。因建设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经审批,并按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或用户承担。
第六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水利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供水管理员和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水厂生产区和生产构(建)筑物设立明显的卫生防护标志;对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在水源井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禁止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当饮用水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部门和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饮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对供水点、水源地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责任人。
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人为活动造成水源污染。
第七章 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为保证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0.5-5元/m³。水价核定应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县水利局根据工程运行的实际成本,本着保本微利、从紧控制、参照周边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产生的电费、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收费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供水水费基本保持成本经营的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在与用水户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国家补助资金建设规模较小的、分散的由农民自己管理的工程,以及农民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其水价可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
供水经营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明确水费收入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支出,应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实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透明度。对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乡镇人民政府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管理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对造成农村饮水工程不能正常运转、工程维修不及时、水质不达标、群众喝不安全水、漠视群众诉求等不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供水经营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三)私自切断电源等行为,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四)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五)擅自装泵,从管道抽水者。
供水管理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与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职守,造成停水事故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