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4.2198367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发文字号:桂交财务函[2017]561号
- 公布年份:2017.10.17
- 实施日期:2017.10.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桂交财务函[2017]561号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桂北投报〔2017〕143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桂政函〔2017〕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等管理工作,主动接受交通运输、财政、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社会的监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10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桂政函〔2017〕181号).pdf(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