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城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城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2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忻城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忻城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县然灾害综合风险(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关部署,完成全县城镇和农村房屋、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供水设施及供水管网普查。摸清底数,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提供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基础数据,全面提升我县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普查范围
普查标准时点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标准时点一致,为2020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所有城镇房屋、农村房屋、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供水设施及供水管网。
(一)房屋建筑
城镇房屋包括城镇范围内各类住宅类及非住宅类建筑(不含在建建筑)等。
农村房屋包括农村范围内各类农村住宅房屋、农村非住宅房屋(不含在建建筑),其中农村非住宅房屋包括个人、村集体、政府、企业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非住宅建筑,包括公共服务建筑、商业建筑和工业(生产)仓储建筑等。
(二)市政设施
包括市政桥梁、市政道路以及市政供水设施。
市政道路调查城市次干路(含四条车道及以上)及以上、连接重要设施(如: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的道路、与公路调查道路衔接的城市道路、应急管理相关的重要道路。
市政桥梁调查城市范围内修建在河道上的桥梁和道路与道路立交、道路跨越铁路的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和城市隧道调查不在本次的调查范围内。
市政供水设施调查范围为城镇供水设施,包括城市的取水设施(含预处理设施)、输水管道、净水厂设施(含地下水配水厂)、加压泵站设施、调压站设施以及配水干管管网。
未建成使用的市政设施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的市政设施,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普查内容
城镇房屋依据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印发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开展工作,以乡(镇)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房屋建筑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单栋住宅、非住宅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建筑结构和设防情况、使用情况等信息。农村房屋依据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印发的《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包括农村集体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房屋和农村非住宅房屋,在国家统一提供的房屋建筑调查底图基础上,实地调查各类农村房屋的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用途、层数、抗震设防等信息。
市政设施调查依据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印发的《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调查,主要调查市政道路、桥梁、供水设施的地理位置、物理属性以及设防情况等信息。
四、数据调查
(一)调查人员及调查方式
房屋调查依托乡镇基层干部队伍开展,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住房调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等,与实地入户调查相结合,调查并收集房屋基本信息数据。
市政设施调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有关单位开展调查,主要调查市政道路、桥梁、供水设施的地理位置、物理属性以及设防情况等信息。
(二)调查手段
调查中以软件系统移动端采集手段为主,为避免因网络信息不稳定、设备电量不足等情况影响现场调查工作效率,建议结合纸质表格填报采集数据。
数据收集手段以软件系统移动端为主,电脑端为辅。移动端可以完成房屋基本信息和现场影像资料的采集和临时存储,基本信息采集可在调查过程中进行实时录入,现场影像资料应包含房屋整体现状、有质量问题的局部,当有潜在地质灾害或其他不良场地威胁时,应包括周边环境条件。
(三)调查工具
农村房屋调查中,调查人员需要准备以下工具:智能手机(具备较强的拍摄功能和一定的储存空间),卷尺、钢板尺等测量工具,手电筒等照明工具,纸、笔、本等临时记录用文具等,其他调查需要的工具。
五、成果汇交
数据与成果的汇交均通过普查软件完成,汇交程序包括自下而上逐级纵向汇交、横向汇交普查办。
(一)自下而上纵向汇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通过调查、共享、分析计算等方式获取的本级普查数据与成果,自下而上逐级汇交到上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二)横向同级汇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本级审核的数据与成果向同级政府普查机构进行横向汇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上级审核并修改更新的数据与成果,及时向同级政府普查机构再次汇交。
六、质量管理
普查成果按照本级自检和上级审核两级管控方式,普查数据与成果汇交和质量审核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质量控制细则》及相关技术规程执行。
(一)数据自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域普查数据的自检和成果汇交。自检应依据住建部数据与成果质量审核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规程,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方式,对本级产生的各类数据、图件、文字报告等数据与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质量审核。自检合格后,应形成完整的质量检查报告,一并提交上级部门。
(二)数据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反馈上级部门质量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应要求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更新后再次汇交。各级质量审核应形成完整的质量审核报告,向上级部门汇交数据与成果时一并上交。
七、实施计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1月19日前)
编制忻城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普查实施方案,建立忻城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普查工作县级协调机制。开展各部门已有成果、基础数据的清查与整理加工,建设并部署调查软件系统。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乡镇级调度机制,为保证普查录入时限,各乡镇安排各村委(社区)普查人员不低于10人。县住建局负责创建调查员账号及检核员账号,负责对普查人员进行移动端APP系统的使用、信息采集、上报等培训,并由县住建局负责向调查人员分配调查单元或调查任务。
(二)全面调查阶段(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2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全面开展房屋建筑普查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开展市政设施普查工作,并每天对录入的数据进行自检,完成调查数据审核并逐级汇总,形成县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数据成果。县住建局负责对各乡镇开展房屋建筑普查进行指导。待完成房屋普查后,按2元/栋计算普查工作经费,拨付至各乡镇。
(三)数据核查汇总(2021年12月26日前)
县住建局负责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抽查、数据审核、反馈、汇总,形成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数据库,完成数据汇交。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忻城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普查工作县级协调机制(详见附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忻城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县级抓总、乡(镇)抓落实"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排查整治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与上级部门联系,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忻城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普查工作,负责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对接收集相关普查前期资料,并执行具体的市政调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乡镇级调度机制,执行具体的房屋调查工作;县教体局负责联系辖区内学校向对应乡镇提供相关房屋调查资料;县卫健局负责联系辖区内医院、卫生院向对应乡镇提供相关房屋调查资料;县住建局、各乡镇以上级下发的房屋调查工作底图为基础,利用移动端房屋调查APP将相关房屋信息填报完善并将相关资料上传,由县住建局负责资料汇交。
(三)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工作培训,按照县培训乡镇、乡镇培训村的分级培训制度,提高各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的业务水平。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忻城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普查工作县级协调机制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实地督导,形成工作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
(四)调查纪律。坚持依法调查,调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产权人、产权单位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如实提供调查对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目的。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漏,不得用于县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以外的目的。各房屋和市政设施调查相关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忻城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普查工作县级协调机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