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411040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政办〔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兴安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兴安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桂林市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扎实推进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全域覆盖、有序推进。对全县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不分城市农村,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按照排查、整治两

  个阶段有序推进。

  分类施策、突出重点。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人员密集区域和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等三类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针对结构安全性、使用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存在问题分类实施整治。

  健全机制、长效管理。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2022年9月底前,完成用于经营的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排查摸底,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对全县范围内所有自建房,特别是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步骤和方式。按照全面摸底、安全鉴定、风险管控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1)全面摸底。2022年6月底前,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委(社区)等,按照组建团队、宣传动员、开展培训、全面摸底、分类核实、初步风险管控等“六步工作法"共同组织开展全面摸底工作。

  (2)安全鉴定。2023年6月底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摸底中初步判定具有风险隐患的其他自建房(即不在“百日攻坚行动"排查范围内的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核实危险等级;由乡(镇)根据产权人或使用人意见,初步明确整治措施,有条件的及时进行整治。

  (3)风险管控。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及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其他存在安全隐患但不存在倒塌风险的自建房,应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二)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压实工作责任,于2022年6月至9月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坚决防止涉及自建房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应立即采取停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1.行动内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具有土木工程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现场排查,初步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乡(镇)或产权人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逐栋实施安全性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由乡(镇)负责汇总鉴定结果并完善整治措施。

  2.成果使用。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应立即停止经营并分类实施整治,整治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3.持续开展巡查检查。“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各乡(镇)要落实专人加强巡查检查,坚决打击虚假停业、间歇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要建立“一栋一册"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治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建立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栋、验收一栋、销号一栋。

  2.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根据危险程度、使用特性、产权人或使用人意愿等实施分类整治。对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尽可能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性措施实施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倒塌风险的,要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因削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的城乡新建房屋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日常巡查检查机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发挥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物业、村委(社区)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将房屋安全巡查落实到社会综合治理的网格化体系中,建立完善问题反馈和整治处理工作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产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要通过微信公众号、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曝光典型案例,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及时予以奖励。

  4.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履职能力,配足配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三到场"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建房管理。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印发相关管理规定,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业管理职责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监督管理等要求。加强行业监管,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挂靠、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恶意扰乱市场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大力培育优质房屋安全鉴定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兴安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详见附件),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实施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请示报告重要事项。

  (二)落实工作责任。乡(镇)是专项整治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宣传动员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积极配合,督促抓紧完成风险隐患整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强化风险管控。村委(社区)是专项整治的一线工作者,要密切配合乡(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动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长效机制,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三)加强统筹调度。“百日攻坚行动"期间,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至少通报1次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推广先进经验,鞭策后进;广泛动员全县检测、鉴定、建筑设计、乡村建筑工匠等方面的技术力量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解决基层专业技术力量不足问题;加强经费保障,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解决差旅费、房屋安全鉴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同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建立联合督导制度,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实地督导,掌握第一手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户外液晶显示屏、街道宣传栏等传统媒体、传统方式和网站、公众号、一封信等新媒体、新方式,持续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群众知晓率和配合度;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引导,利用事故教训等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群众积极主动配合;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附件:兴安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