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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265997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0〕7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现将《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60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医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医学检测服务纳入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协议条款,加强考核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请各级医保部门、社保部门加强基金监管,对未经备案的委托服务项目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基金结算。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60号).pdf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