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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162457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桂建房〔2020〕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名单。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2020年底前将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重点监督对象,将其违规经营情况推送至自治区级或市级公共信息平台并曝光。
  二、建立完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
  各市要加快建立完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的住房租赁服务。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逐步实现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息等系统对接,积极发挥行业监管作用。
  三、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在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上办理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应使用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或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对未按规定办理网签备案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告诫、暂停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媒体曝光、计入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
  四、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推动信息共享,建立齐抓共管、联动查处、联合惩戒、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机制,加强对房源信息发布、租赁服务收费、租赁房屋安全、租赁金融业务、租赁企业等监管力度,持续巩固我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成果,切实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各市每年要定期报送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工作进展情况。
  五、深入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
  深入推进南宁、柳州、百色3个自治区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试点工作,适时开展试点工作成效评估,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着力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推动住房保障体系与住房市场体系相衔接。支持南宁市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积极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