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北县燃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北县燃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浦政办发〔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直线驻县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浦北县燃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9日
浦北县燃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及事故分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构
2.2应急机构职责
2.3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2.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3监测、报告和预警
3.1监测
3.2报告
3.3预警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先期处置原则
4.3应急启动
4.4启动指挥
4.5分级响应
4.6应急救援
4.7应急扩大
4.8新闻发布
4.9应急结束
4.10应急恢复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和总结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6.2通信保障
6.3装备保障
6.4应急预案保障
6.5应急队伍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6.8治安保障
6.9资金保障
7宣传、培训、演练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管理与更新
8.3沟通与协作
8.4奖励与责任
8.5制定与解释
8.6预案生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县燃气安全突发事故(以下简称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工作,加强燃气行业反恐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迅速恢复供气,保证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减少危害
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抢险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2.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把预防燃气突发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和确保燃气稳定供应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要任务。建立城镇燃气企业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完善事故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尽力消除事故隐患。
1.2.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城镇燃气企业的相应职责,在燃气事故突发时,有效、快速地处置燃气突发事故,迅速恢复供气。
1.2.4依法监管,编制预案
县燃气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对城镇燃气企业实施监督和管理,城镇燃气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建立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减少事故发生。城镇燃气企业按有关规定编制企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1.2.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县燃气管理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故预防工作。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抢险任务后,应迅速响应,及早到达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2.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县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同时,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抢险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8)《液化石油气供气站设计规范》(GB51142-2015);
(9)《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2)《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件应急预案》;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1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7)《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及事故分级
1.4.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发生的,对我县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故(如燃气大量泄漏、火灾、爆炸、供气中断、大面积污染、影响交通等)的应急处置。一般事故中无人员伤亡、中毒,经济损失较小的,由城镇燃气企业根据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对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产生较大的影响,根据有关规定报县燃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处置。
对我县燃气供气产生重大影响突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为:
(1)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供应中止;
(2)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处理和输送受阻或气源储配站、灌瓶站被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3)储配站罐体泄漏,通过正常操作无法切断泄漏源;
(4)天然气输配、应用设施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导致房屋倒塌和管道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管网由于突发性灾害、坏烂、人为毁损等原因造成干管断裂或破损,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恐怖事件和持续紧张状态造成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供给不足或中断;
(7)输配管道主管爆炸或管网因低温造成大面积用户停气或影响道路交通,交通中断等。
1.4.2事故分级
根据《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按事故对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破坏影响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Ⅰ、Ⅱ、Ⅲ、Ⅳ级。
(1)Ⅰ级燃气突发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燃气突发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③因突发事故转移群众2万人以上;
④由于燃气事故造成市城区内主干道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
⑤城市气源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
(2)Ⅱ级燃气突发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燃气突发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③因突发事故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④由于燃气事故造成市城区内主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⑤城市气源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3)Ⅲ级燃气突发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燃气突发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③因突发事故转移群众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④由于燃气事故造成市城区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⑤城市气源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4)Ⅳ级燃气突发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燃气突发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造成1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③因突发事故转移群众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④城市气源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小型企业事故为:无人员伤亡,无人员中毒,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构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城管执法局局长及县公安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城管执法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浦北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浦北经管委,浦北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浦北县金浦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浦北县浦气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燃气企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燃气应急办)设在县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城管执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应急机构职责
2.2.1指挥机构
(1)县燃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重大事故应急抢险的相关要求,组织燃气突发事故救援抢险工作。具体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下达抢险、疏散、撤退、交通管制、停止供气、恢复通气等重要指令,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参加救援抢险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应急处置情况,指定对外信息发布负责人,在应急响应等级扩大时,请求进一步支援等。
(2)县燃气应急办职责
①及时了解核实燃气突发事故情况,负责与专家工作组的沟通与联络,及时向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措施与建议;
②在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传达县人民政府和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上报各部门执行情况;
③负责协调应急处置中所需的应急器材及物资;
④编制调整燃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⑤定期组织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城镇燃气企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⑥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开展企业燃气应急预案编制、培训及演练;
⑦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2.2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当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必须带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因特殊情况缺席的,由所属单位协调。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县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和建立燃气预警系统等,参与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根据相关要求推动燃气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城镇燃气企业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抢险队信息库,定期对城镇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督企业尽快完成整改。发生燃气突发事故后,及时向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援抢险建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抢险;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参加救援抢险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或供气,并监督事故相关城镇燃气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应急救援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应急救援物资以及破坏应急救援设施的犯罪活动;对燃气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疏散等。
(3)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做好
困难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安排。
(4)县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和使用监督;事故结束后清算应急救援资金。
(5)浦北生态环境局: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评估事故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出人员疏散建议,采取措施改善空气质量、阻止环境被进一步破坏。
(6)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因燃气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的建(构)筑物、周边地下管网等的技术资料。
(7)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燃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鉴定和评估。
(8)县交通运输局:做好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为应急救援协调组织运送抢险、撤离人员和应急抢险物资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停(泊)码头、港口、车站等。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燃气突发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并及时向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提供医疗卫生信息。
(10)县应急局:负责督促开展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事故后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市供气系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对燃气突发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监控,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置;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对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检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2)县委宣传部:正确把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舆论导向,加强涉网燃气安全突发事故舆情监控,及时指导、协调、督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13)县融媒体中心:根据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山水浦北APP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声像资料保存工作。
(14)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对事故燃气系统开展灭火、堵漏、稀释驱散等救援抢险工作。
(15)浦北供电局:做好事故区域公用电网设施的维护和电力调度工作,保障事故救援抢险用电;及时维修事故损毁的电网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16)县气象局:负责对雨量、风向等气象变化趋势及其对事故救援抢险的影响进行监测预报,提供事故救援抢险的气象建议。
(1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和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18)浦北县金浦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浦北县浦气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抢险工作,对事故燃气系统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控制事故燃气系统运行状态,恢复供气。
(19)其他城镇燃气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有关抢险应急预案,结合企业情况,制定科学实际的企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成立抢险队伍,健全抢险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应急救援器材、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Ⅳ级及以上等级燃气突发事故时,按照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人员参加救援抢险工作。
2.3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2.3.1专家工作组组成
专家工作组由城镇燃气设计、施工、运营和消防、电气、建筑、环保、气象、特种设备、机械、化工等方面专家组成。
2.3.2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县燃气应急指挥部要求研究分析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变化的可能性、事故的原因等,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建议;受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城镇燃气企业进行技术指导。
2.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详见附件。
3监测、报告和预警
3.1监测
(1)县燃气管理部门和城镇燃气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2)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评估,逐步建立全县燃气安全监管体系。
(3)城镇燃气企业要定期自查燃气应急救援器材、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培训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应急器材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严格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2报告
3.2.1报告的原则
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如实地报告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3.2.2报告的程序
城镇燃气企业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企业相关负责人根据事故现场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判定事故响应的级别,发生Ⅳ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故时,城镇燃气企业要立即(10分钟内)电话向县燃气应急办(8313839)报告。县燃气应急办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研判,符合Ⅳ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故的,在电话接报后10分钟以内(书面30分钟内)上报县应急值守中心(8213963),同时电话报告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3.2.3报告的内容
事故现场所属城镇燃气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将事
故快报书面报县燃气应急办,县燃气应急办收集整理后报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县总值班室和县应急指挥中心。
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储气容积、管道长度、
事故发生时燃气储存量;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3预警
3.3.1预警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报告的情况,预测分析发展,参照燃气突发事故分级标准,确定事故预警的级别,对可能发生和需预警的燃气突发事故进行预警。
事故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包括燃气突发事故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
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
县燃气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及时上报,由相应等级预警信息发布部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确定燃气突发事故等级后,按照应急预案的处置方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当应急救援抢险需要支援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调支援。
3.3.2预警发布方式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按照事故等级上报或发布突发燃气事故预警公告。
(1)县燃气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判定事故级别为Ⅳ级时,报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Ⅳ级预警信息,蓝色预警。
(2)判定事故级别为Ⅲ级时,县燃气应急办报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信息,黄色预警。
(3)判定事故级别为Ⅱ级时,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市应
急委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发布Ⅱ级预警信息,橙色预警。
(4)判定事故级别为Ⅰ级时,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委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发布Ⅰ级预警信息,红色预警。
3.3.3预警解除
当燃气事故的隐患消除,或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时,经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核实,由预警发布部门通过原公布预警信息渠道发布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1)燃气突发Ⅰ、Ⅱ、Ⅲ、Ⅳ级事故均为本预案应急响应的事故。当燃气突发事故发生的级别达到Ⅰ、Ⅱ、Ⅲ、Ⅳ级事故时,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抢险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和恢复供气等工作。
(2)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按指令开展救援抢险等处置工作。
4.2先期处置原则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发生事故后,坚持先期处置的原则,城镇燃气企业应进行先期处置,尽最大能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城镇燃气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如事故级别达到Ⅳ级及以上,在向县燃气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最大能力防止事态
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应急启动
县燃气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严重程度,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及时向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按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迅速开展救援抢险等工作。
4.4应急指挥
根据判定的事故级别,县燃气应急指挥部通知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现场指挥救援抢险工作。
(1)县燃气应急办通知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燃气应急办工作人员马上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燃气应急办与专家工作组联系,要求相关专家到达指定位置。
(2)县城管执法局迅速与事故城镇燃气企业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现场抢险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地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向指挥长汇报。
(3)根据需要,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现场情况制定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方案,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4)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到达指定地点,按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抢险指令,以及具体应急响应的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4.5分级响应
根据燃气突发事故级别,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对应级别应急响应。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分级标准如下:
(1)发生Ⅳ级燃气突发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2)发生Ⅲ级燃气突发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
(3)发生Ⅱ级燃气突发事故时,启动Ⅱ级响应。
(4)发生Ⅰ级燃气突发事故时,启动Ⅰ级响应。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燃气突发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原则上,Ⅰ级、Ⅱ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Ⅲ级响应由县行业(领域)牵
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Ⅳ级响应由县行业(领域)
牵头部门分管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燃气突发事故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Ⅳ级、Ⅲ级响应措施
县城管执法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浦北供电局,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城镇燃气企业立即到达现场,根据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职责落实救援抢险。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保障工作。
(2)Ⅱ级响应措施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指令按职责立即开展救援抢险工作。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将燃气突发事故情况上报市、自治区。
(3)Ⅰ级响应措施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到达现场,根据指挥部指令立即开展救援抢险工作。涉及跨越县行政区域、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置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支援,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
4.6应急救援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指挥部救援抢险指令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后,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开展应急救
援行动。应急救援行动包括:应急疏散、救援抢险(危险排除、
工程抢险、灭火等)、现场救护、现场处置、环境监测等。
(1)应急疏散
事故发生后,现场疏散单位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组织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2)救援抢险
事故发生后,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抢险人员赶赴现场,按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抢险。
(3)现场救护
事故发生后,在县燃气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实施人员救护,救护人员在事故影响范围之外的安全区域对伤者进行救护。
(4)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救援抢险。事故处置应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伤员移动做好标记,消防救火、处理泄漏等应注意环境保护,减少消防废水的排放,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处理。
(5)环境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监测事故现场周围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下水道有害物质的浓度;气象部门预测风向、风速和天气情况,便于现场人员实施救援。
4.7应急扩大
在应急抢险中,抢险队发现事故比初期判定的级别严重,现有抢险力量不能满足抢险要求时,经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判定,扩大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发布事故级别扩大的应急指令,同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应急救援。
4.8新闻发布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定县燃气应急办为对外信息公布部门,
设立对外信息公布的新闻发言人。县燃气应急办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发布通告等形式向新闻单位、社会公众发布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和停止供气、恢复供气、抢险情况等相关信息。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规定办理。
4.9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损坏的设施完全修复,环境中各种排放物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清除后,经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救援抢险队伍撤离现场。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应急响应终止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应急响应达到终止条件时,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报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县人民政府。
在县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结束指令前,各成员单位和参加救援抢险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停止救援抢险工作、擅自离开救援抢险岗位。
4.10应急恢复
应急救援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应急恢复主要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城镇燃气企业应迅速组织燃气设施重建,恢复
燃气供应,确保用户安全用气,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Ⅳ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指导县城管执法局、城区街道办事处(管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燃气突发事故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对燃气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向受害严重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发生企业按相关规定启动保险理赔程序,由保险公司对理赔范围人员进行补偿。对应急救援抢险期间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经核定后,由事故城镇燃气企业、县本级财政和事故发生地财政部门予以补偿。
5.2调查和总结
(1)事故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事故调查分级进行。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总结
①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及时做出书面报告送县燃气应急办。
②县燃气应急办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召集参与事故处置单位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和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总结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并进行工作改进;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由县燃气应急办汇总,形成事故处置评估报告报县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显示、传递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信息及图像,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收、传递城市供气系统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通信保障
(1)建立完善以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制定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县燃气应急
指挥部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处置燃气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县燃气应急办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6.3装备保障
(1)浦北县金浦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县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阀门操作、堵漏、焊接、发电、灯光、检测漏气、抢险、通风、防毒呼吸、拆装、交通等一切必要设施,并保证完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2)各城镇燃气企业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县燃气应急办备案。各城镇燃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3)县消防救援机构配备必要的燃气救援抢险方面的灭火、堵漏、防毒、防火、防高温等救援抢险装置、工具和设备。
6.4应急预案保障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管委)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辖区的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城镇燃气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燃气突发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县城管执法局备案。保证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能快速、有效地实施救援。
6.5应急队伍保障
(1)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救援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建立由科研、设计、施工、应急、市场监管、消防、城镇燃气企业等方面组成的技术专家组,对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对应措施、方案和建议。
(3)城镇燃气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企业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应急技能。
6.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城镇燃气企业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保障车(船)数量、功能、所在单位和驾驶员名册等数据准确,并根据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救援抢险指令,组织好抢险、撤离及保障物资所需交通运输保障。县应急局督促县交通运输局落实数据库建立。县公安局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协调提供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保障,调派医疗卫生队伍到事故时设置的人员安置点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6.8治安保障
(1)突发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需要隔离时,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封锁现场,实行道路管制,及时疏散人群,加强对事故区域内设备、设施和物资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违法犯罪行为。
(2)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机关警力、基层政府等力量,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6.9资金保障
(1)城镇燃气企业应安排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按照规范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2)县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经费。遇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导致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牵头应急救援资金的筹措并垫付。事故结束后,应急救援资金的清算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县财政与事故发生地辖区财政分级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3)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的监管和评估。
(4)为处置燃气突发事故需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在核定事实的前提下,由县燃气应急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故发生企业、县财政和事故发生地财政分别给予补偿。
(5)城镇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7宣传、培训、演练
7.1公众宣传教育
县燃气管理部门和各城镇燃气企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的公众宣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燃气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水平,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燃气事故的发生。
县燃气应急办加大燃气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采用各种形式,引导市民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市民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
城镇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向居民普及预防燃气事故、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方面的常识。
城镇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要接受燃气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7.2培训
(1)培训要求
县应急局督促、指导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城镇燃气企业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应急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抢险能力。
县应急局督促、指导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城镇燃气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突发事故涉及的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参与培训的人员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事故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发生燃气事故时能各司其职地进行救援。
城镇燃气企业应加强员工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突发事故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培训内容
①城镇燃气企业的基本情况,危害识别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②火灾扑救的方式方法,应急救援器材使用操作技能;
③应急响应条件、信息报告,如何启动紧急报警系统,如何安全疏散人群等基本操作;
④现场急救和伤员转移等应急救援技能。
(3)培训方式
课堂教育、阅读书籍、观看视频等。
7.3演练
县燃气应急办会同县直有关单位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与城镇燃气企业举行1次联合性演练,以检验预案效果,提高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并对应急过程实行评审,找出存在问题,必要时对预案进行修改。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
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等组成。
(2)燃气突发事故:因自然灾害、人为等因素造成城市燃气供应系统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造成供气停止或改变燃气供应既有的数量、压力、质量、热值、组分和输送方式等状态,对城市供气系统产生重大破坏影响的事故。
(3)燃气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4)城镇燃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5)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6)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管理与更新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县燃气应急办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
每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燃气应急办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本预案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变化、预案演练、
应急救援发现的问题等情况适时修订,预案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8.3沟通与协作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期间要加强与参加事故救援抢险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
8.4奖励与责任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5制定与解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各镇(街道)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优先启用本辖区应急预案,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由县燃气应急办制定并解释。
8.6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浦北县燃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