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699435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25〕10号
- 公布年份:2025.01.27
- 实施日期:2025.01.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5〕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南宁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0〕43号)第21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第22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行政许可事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号)第25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第26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收回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办理。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相关事项,南宁、百色市须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做好交接,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27日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