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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粮食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423181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粮食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港南政办〔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港南区粮食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5月16日




  港南区粮食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




  目录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等级的划分


  1.3适用范围

 

  2.1港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


  2.1.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2.1.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1.3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3.1预警级别


  3.2市场监测


  3.3应急报告


  3.4先期处置

 

  4.1应急响应程序


  4.2应急响应


  4.3应急终止

 

  5.1队伍保障


  5.2物资保障


  5.2.1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5.2.2加强与主产区的购销合作


  5.3资金保障


  5.4其他保障


  5.4.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网络


  5.4.2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5.4.3签订应急保障企业书面协议书


  5.4.4建设粮食应急调控平台


  5.4.5加强粮食应急设施建设


  5.5通信保障


  5.6科普宣教


  5.7培训演练

 

  6.1应急能力恢复


  6.2评估和改进


  6.3应急费用清算


  6.4奖励和处罚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1港南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


  附件1-2港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区范围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时粮食的有效供给,保持全区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贵港市粮食应急预案》和《港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2等级的划分


  本预案所称的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区范围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贵港市粮食应急预案》精神,粮食应急状态分为:


  国家级(一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


  自治区级(二级):重大应急状态


  市级(三级):较大应急状态


  县级(四级):一般应急状态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县(市、区)级(四级,下同),即在港南区行政区域内较大范围或两个以上镇(街道)出现群众抢购;粮食供应出现紧张状态;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20%;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以及港南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一般状态进行应急处置的状况。


  国家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自治区级重大应急状态和市级较大应急状态按国家、自治区、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港南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l.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程序启动粮食应急预案,以属地管理为主,按应急状态级别逐级上报,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成立港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粮食应急工作。


  2.1港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长:区发展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区发展改革局分管粮食工作领导


  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区发展改革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贵港市供电局港南供电分局、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市分行、港南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电话:4336503,邮箱:gnjh2726@163.com),由区发展改革局分管粮食工作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从区发展改革局抽调,视情况再从相关单位抽调。


  2.1.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区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区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本区应急措施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时,及时提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在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监测和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意见,及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建议。做好粮情监测预警,收集掌握全区、市及自治区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处置建议;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力量的粮食供应保障;负责提出动用区本级储备粮的意见;组织粮食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粮食应急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等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指导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判网络舆情并做好积极应对。


  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全区灾情统计、上报及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贵港市供电局港南供电分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能源调度保障,优先保障粮食应急加工生产用电。负责根据需要配合组织重点商贸企业做好粮食供应监测和应急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港南分局:负责维持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经费保障工作,安排、审核实施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相关调度保障要求,安排运力保障应急粮食及所需物资的交通运输。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协调保障驻贵部队的粮食、物资供应。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测,研究制定粮食生产计划,指导抓好粮食生产和粮食作物种子的供应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秩序和流通环节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食品流入市场。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其他有关部门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做好粮食应急相关工作。


  2.2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态发生地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下设相关工作小组,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小组及其职责是:


  (1)综合协调小组。负责落实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报告相关情况,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组织做好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市场动态;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做好经费、物资等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退役军人局)


  (2)应急供应小组。负责落实应急粮食的筹措、采购、调配和运输等工作;制定提出应急粮食出库、加工、供应计划,确定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调拨和粮食供应;对事态发生地应急粮食的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备等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成员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退役军人局、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市分行、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3)社会维稳小组。负责粮食应急状态处置期间社会秩序维护、粮食调运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交易等行为;严厉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


  (4)宣传报道小组。负责粮食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全面掌握舆情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退役军人局)


  (5)善后处置小组。负责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补充意见,及时补足储备粮库存;做好应急粮食、其他物资开支的清理和核算工作;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加强相关产能建设,促进粮食安全生产。(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市分行)


  启动区本粮食应急预案后,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1预警级别


  依据应急状态出现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范围等因素,将粮食应急状态风险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状态(一级)、重大状态(二级)、较大状态(三级)、一般状态(四级),依次发布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3.2市场监测


  (1)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区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收集全区和市内、自治区内、国内以及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变化信息并进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要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2)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对粮食市场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港南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粮食市场动态监测的义务,发现或获悉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应当及时向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也可通过政府热线电话报告。


  3.3应急报告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供应紧张和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供应紧张和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风险预警的。


  通过分析研判,出现粮食一般应急状态或较大应急状态时,事态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应主要包括:粮食应急状态的性质、出现的时间和地点、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因其影响粮食市场发生波动的情况等。信息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


  3.4先期处置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人民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原则,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要求,及时组织事态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状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随时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安排专人进行应急值守,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研判市场形势,准确作出决策判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粮食应急队伍力量,采取积极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4.1.1港南辖区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区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4.1.2进入市级(三级)或自治区级(二级)或全国进入国家级(一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执行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本辖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4.2应急响应


  4.2.1出现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区本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数量在500吨以下的,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区本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区本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2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区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区本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由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本级储备粮调拨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承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动用区本级储备粮仍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同时向有关粮食主产区商购应急粮食。


  (4)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3区有关部门接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2)迅速执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市、区)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1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相关要求,加强粮食应急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责任意识,提升粮食应急工作能力。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联系,保持通信畅通,实现信息共享,提升粮食应急工作水平。


  5.2物资保障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区本级粮食储备相关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粮和企业周转粮库存,为粮食应急提供粮源保障,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2.1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区本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将本级粮食储备落实到位。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区本级要按照中心城区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3天消费量保障成品粮油储备,督促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确保应急物资调控安全有序。


  5.2.2加强与主产区的购销合作


  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展与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不断巩固和完善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内外产销区对口衔接工作机制,确保粮源有效供给。


  5.3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粮食应急工作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障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需要。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市分行要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保障,确保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地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产生的费用和差价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落实。


  5.4其他保障


  进入县(市、区)级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组织实施。


  5.4.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网络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建设,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体系。本辖区内至少确定1个以上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企业,至少有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镇(街道)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城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争取建设加工、配送、储运一体化企业,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5.4.2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区发展改革局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4.3签订应急保障企业书面协议书


  区发展改革局要与指定应急保障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定的应急保障企业名单要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保障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应急加工和供应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


  5.4.4建设粮食应急调控平台


  建立和完善区本级粮食供需预警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辅助决策分析系统,为粮食应急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5.4.5加强粮食应急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做好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粮食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要向应急企业倾斜。


  5.5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6科普宣教


  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局应加强粮食应急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有关要求和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粮食安全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粮食应急能力。


  5.7培训演练


  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1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区本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评估和改进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3应急费用清算


  6.3.1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区本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并及时清算。


  6.3.2对应急动用区本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市分行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4奖励和处罚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自治区、贵港市和港南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规模未达到规定要求,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港南区粮食应急预案》(港南政办〔201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1.港南区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处置流程图


  1-2.港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