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09年度防洪保安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17059
- 制定机关: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富政发〔2009〕14号
- 公布年份:2009.07.07
- 实施日期:2009.07.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专题: 国企专题> 国企专题-财政税收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09年度防洪保安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富政发〔200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我县的防洪保安费征收工作,切实增强全县防洪抗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1996〕1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今年我县防洪保安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防洪保安费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仍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富政发〔2000〕3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桂财农函〔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在职干部、职工个人缴交部分,今年采取如下办法进行征收。
(一)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个人应交的防洪保安费仍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一次性从2009年7月份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对尚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预算差额及定额单位)在职人员,其干部职工个人应交的防洪保安费仍按原渠道及办法进行申报缴交,即由这些单位向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申报核实后填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专用缴款书》(在财政局农业股领取),然后于2009年7月底缴交县金库。对逾期不缴交的,由县财政局从有关单位经费中扣缴。
(三)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工业企业、商业批发零售、服务、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所在地的国税部门征收。请上述单位及业主在申报缴纳后,将申报表及缴款单据复印一份送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备查。
(四)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旅游、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娱乐、饮食和其他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请上述单位及业主在申报缴纳后,将申报表及缴款单据复印一份送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备查。
(五)对驻我县的中央和自治区及市属单位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地方征收机关有权予以补征。
(六)下列人员的收入免征防洪保安费:月收入低于250元(不包括250元在内)的在职干部、职工个人(含各行业的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残疾人员。对于残疾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于6月30日前将其残疾人证书及复印件送县财政局农业股审核后予以免征。 凡取得、使用下列政府基金(收费、附加,下同)的单位,其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按当年收入总额的3%提取,并由县财政局国库股负责征收。 按当期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征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凡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为主的,其应交的防洪保安费到所在地的国税部门(交增值税为主的企业)或地税部门(交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缴交,年终清算。部分上年尚未缴清的单位,请于2009年7月底前把欠交数如数交清,对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清收,并从迟交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防洪保安费2‰的滞纳金,对屡催不交者,由征收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在账户中扣缴。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富政发〔2000〕30号文件执行。
附件:按工资总额缴纳防洪保安费申报表(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