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禁火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CLI.14.7167910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禁火的通告
秀政规〔2023〕2号
为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二、森林禁火区:秀峰区范围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100米的范围(含林区墓地等)。
三、森林禁火期间,秀峰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村委、街道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