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宝引证码】CLI.12.1152383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布年份:2015.01.04
- 实施日期:2015.11.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专题: 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积极落实便民利民原则,加快简政放权步伐,根据《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统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要求并组织实施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15〕43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等文件要求,现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专用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治区质监局不再负责发放安检机构检验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由获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自行制作印章。 安检机构制作的印章须经公安部门备案,并将公安部门出具的公章准刻证(复印件)提交自治区质监局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一个安检机构有2个以上独立的检测场所时,印章上应当有检测场所序号标识。印章式样见附件。 印章仅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加盖印章后生效。 印章遗失或毁损的,安检机构应当公开声明印章作废,并按上述第二条要求重新制作。
未尽事宜可与自治区质监局监督处联系,联系人:黄飞雪;联系电话:0771-5313863;电子邮箱:gxjjdc@gxqts.gov***。
附件:安检机构检验专用章样式(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4日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