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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开展南宁市蔬菜花卉及其他农产品生产情况调查的函

【法宝引证码】CLI.15.835494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开展南宁市蔬菜花卉及其他农产品生产情况调查的函
(桂统审批函〔2013〕10号)


南宁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继续开展<南宁市蔬菜花卉及其他农产品生产情况>调查的请示》(南统请字〔2013〕2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继续开展蔬菜花卉及其他农产品生产情况调查。
  二、批准实施的该项调查统计报表有效期至2015年1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三、请你局收到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统计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