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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流市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404655 

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流市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政办发〔2022〕24号




北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流市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北流市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市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以及《玉林市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玉林市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玉市林长〔2022〕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依据


  第一条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单位批准。


  第二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经营管理的通知》(桂林生发〔2021〕10号)文件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上炼山,饮用水源保护区林地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审批部门


  第三条  30亩以内(含)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由镇人民政府审批;30亩以上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由市林业局审批。


  三、审批程序


  第四条  所有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说明用火目的、地点、面积、时间、防范措施、负责人等情况。用火申请书提交后,经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30亩以内(含)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现场查验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30 亩以上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现场查验由市林业局派出人员组织落实。


  第五条   按照“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各镇、村委会等对辖区内林区可燃物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统筹规划计划烧除区域,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制定林下可燃物清理方案,各镇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林业局上报《森林防火计划烧除登记表》,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情况开展计划烧除审批工作。


  四、用火条件


  第六条   按照“谁用火、谁负责"的原则,用火单位或个人用火前应当制定用火方案,开设防火隔离带,准备足够灭火机具、个人防护物品等。


  第七条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傍晚、夜间,节假日,大风高温干旱等期间,不得批准林区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


  第八条 森林防火高风险期(四级火险以上含四级火险)距离林区边缘100米范围之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用火申请一律不得批准(除经上级部门批准,科学性勘察、民生工程等用火除外)。


  第九条 开设防火线要求:要视周边森林植被情况开设防火线,一般要求防火线宽度6~20米,同时清理干净防火线范围内的杂物杂草。


  第十条   同一地点审批炼山一次不能超过500亩。


  五、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管。按照“谁用火、谁负责"的原则,用火单位或个人用火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准备足够灭火机具、个人防护物品等;用火时要组织足够人员监管和看守,不得擅自改变用火地点和扩大用火规模;用火结束后,应当对火场周边进行全面排查,落实足够人员清理火场、看守火场,确保无明火、烟雾,严防失火和复燃。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性用火责任人为申请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单位负责人或用火个人,安全监督员由用火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适时派出。用火如与其它乡镇毗连的,许可用火的单位及用火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告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视情况组织人员现场监烧,出现炼山跑火等现象的,应及时组织队伍和人员进行早期火情处置。


  六、用火报备


  第十三条  所有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经审批通过后,在用火前1天,属于镇人民政府审批的,镇人民政府要将用火时间、地点、面积向北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6233865)和北流市林业局(电话:6229551)报备;属于市林业局审批的,市林业局要将用火时间、地点、面积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玉林市林业局报备。


  七、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从严追究相关用火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未申请用火,未经批准用火,不论引起火灾或未引起火灾,均按情节轻重给予追责处理。


  附件:


  1.炼山申请书


  2.炼山申请审批表(市本级)


  3.炼山申请审批表(镇级)


  4.炼山安全保证书


  5.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市本级)


  6.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镇级)


  7.北流市森林防火计划烧除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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