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要求,现将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证金清退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2009年以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24号、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要求向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的保证金。
二、分类处置清退保证金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采矿权人在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向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且停产的矿山,采矿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或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但未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三)采矿许可证过期且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政府(部门)统一进行治理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五)采矿许可证过期,但正依法办理延续审批流程的矿山,待采矿许可证延续与否确定后,按第一类或第二类处置。
三、其他要求
符合保证金退还条件的,采矿权人向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核表》(详见附件2),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复印件、保证金缴款凭证复印件和矿山企业银行账户(含基金账户)信息等材料作为附件,加盖公章后一同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材料[或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详见附件3)],对符合返还条件的,在完成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给采矿权人。已缴存的保证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乘以实际缴存时间计算,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逾期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不再计算截止日后的利息。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为办理返还期,逾期未申请返还的视为无人申请,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特此通告
附件: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申请书(格式)(略)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核表(格式)(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