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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339893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22〕49号


南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南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30日


南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三)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分级监管以及事故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三级联动,动态监管。建立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生产使用企业三级联动机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特种设备信息数据,实现动态监管。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丹县辖区范围内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南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牙薪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轶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冉秀书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莫祖平县应急局局长

  成员:符龙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马涛县财政局局长

  龙兴慧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方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局长

  莫仁东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龙达兵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梁文梅县民政局局长

  叶海浪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符龙乾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统一协调全县人力、物力资源参与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备置工作;负责组织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冉秀书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主任:符龙乾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黄克平县市场监管局特设股股长

  李梅心县市场监管局质量股股长

  宁冰冰县市场监管局特设股副股长

  李雨珂县市场监管局质量股副股长

  韦智启县市场监管局特设股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领导小组,提请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配合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由上级相应级别的政府领导任指挥长、由相应部门组成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做好救援和前期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做好有关工作。一般事故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县财政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南丹生态环境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的专业部门和队伍,现场负责人对重特大事故危险源设备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诊断和分析,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队伍的职责分工,组织指挥各专业队伍实施救援;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传达贯彻领导指示,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受伤和困境中人员进行救治,协助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源或泄漏源进行险情排除等。

  (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职责

  ①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②县应急局(县安委办):负责协调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局(市安委办)或自治区应急局(自治区安委办)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向自治区安委办或国务院安委办请求应急救援支持。

  ③县公安局: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等应急保障措施。

  ④县财政局: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日常运作费用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⑤县民政局: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迅速组织、协调和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保质保量供应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⑥县卫健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医疗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南丹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理环境监测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⑦县交通局:负责县乡道路及村级公路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和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的人员转移、疏散路线的制定等。

  ⑧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等。

  ⑨县消防救援大队:积极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抢救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三、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立即按本单位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进行自救,同时应在1小时内拨打110报警和0778-7212127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和其他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续报。

  (二)先期处置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专项预案开展自救,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县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应急响应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和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I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安委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河池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积极按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四)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初始评估危害情况。安排先期赶到事故现场的处置队伍,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及时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害受用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受用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域。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6.清理事故现场。

  (五)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进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

  (六)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报请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或隐患单位负责。事故或隐患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县市场监管局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河池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向社会公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电话。根据各类不同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要求,确定相应的抢险救援单位。各参与救援的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抢险任务,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和车辆,并定期检查。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各自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交通运输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公安局组织。

  (三)医疗卫生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医疗卫生保障的,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各医疗机构提供保障。

  (四)治安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县公安局组织保障。

  (五)物资、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物资需求的,由县应急局组织保障。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日常经费用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按需支付。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应组织相关部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知识。

  (二)培训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督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将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纳入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

  (三)演习

  根据县域内特种设备分布情况,不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应及时总结和评估。

  七、附则

  (一)定义与分级

  1.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具体规定如下: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2.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4级:

  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Ⅱ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Ⅲ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Ⅳ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Ⅵ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Ⅶ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Ⅷ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预案的修订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情况,及时提出预案修订建议和意见,县人民政府适时组织预案的修订工作。

  (三)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解释权归县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南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