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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230430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2〕9号




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落实: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以及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相关项目价格执行情况、医保支付情况及检测试剂采购的监测监管。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7号)(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