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校园食品安全守护“逢十”飞检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211749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校园食品安全守护“逢十”飞检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梧市监发〔2021〕1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投诉举报指挥中心、食药检所:
  现将《梧州市校园食品安全守护“逢十”飞检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

梧州市校园食品安全守护“逢十”飞检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防范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守护校园食品安全,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桂市监发〔2020〕37号),结合实际工作安排,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梧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决定开展“逢十”飞检行动,于每月10日在全市开展全市校园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行动,打击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违法经营行为,规范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护航全市师生食品安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推动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回应社会关切,规范校园食品经营,严守校园食品安全底线,推进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进校园,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二、工作重点
  本次整治突出重点,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稽查办案为手段,以落实整改为目的。主要对全市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部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食品经营店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特别要对学校饭堂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学校周边小卖部经营的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素牛肉、素鸡肉等俗称“辣条”)、油炸膨化食品、压片糖果等“五毛”食品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党的建设,结合行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进校园,推动我市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提升。
  在非开学季时段,对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及其他餐饮单位进行飞行检查。
  三、整治时间
  从2021年3月起至12月每月10日,如当日为周末或其他法定节假日,原则上顺延至第二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结合实际工作安排。
  四、整治内容
  (一)学校(含幼儿园)食堂
  1.检查学校各项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食堂持证情况、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和设施设备情况等。
  2.检查中小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供餐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持证、食品安全责任书是否签订、餐饮具消毒清洗设施是否齐全、食品原料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每餐的食品是否进行留样、从业人员是否健康体检、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食品。
  3.检查购进的进口冷冻食品,是否索取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专仓出库证明等“五证”材料,是否有中文标签。
  4.对检查过程中可能发现的来源不明、感官异常或其他容易出现风险的食品及原料及原料及原料进行抽样,并送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5.机关党委结合加强党的建设和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以“行动学习+”为抓手,组织局机关各支部、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支部、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支部等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进校园活动。
  (二)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
  1.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销售散装食品的是否取得健康证明进行检查,对发现无证经营的,按照属地管辖,依法移交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2.检查食品索票索证情况。对销售“五毛”食品的经营者,要求其提供供货商、生产商证照及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单据等材料,对未落实索票索证等制度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3.检查食品的标签标识。“五毛”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规定,对发现标签不规范的“五毛”食品,要求立即下架整改,对“三无”(无生产厂家、生厂日期、保质期)的“五毛”食品当场扣押,并依法立案查处。
  4.对检查过程中可能发现的来源不明、感官异常或其他容易出现风险的食品及原料及原料及原料进行抽样,并送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三)其他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及大型餐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检查。
  五、工作专班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组 长:廖汉荣 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黄毓君 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指挥中心主任
  成 员:杨 洋 市局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科长(市食品
  药品检验所副所长)
  黄 志 市局综合协调应急科科长
  严 政 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副主任
  郭 赛 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副主任
  林永雄 市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胡君洪 驻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洋兼任,副主任由林永雄、严政、林少英兼任,下设五个工作小组,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一)第一工作小组
  组 长:杨洋
  副组长:项贤忠
  成 员:***、陈相崇、欧妮、苏展铭
  车 辆:市市场监管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安排
  (二)第二工作小组
  组 长:严政
  副组长:黄思文
  成 员:蔡家路、何艺红、王慈航、李钊铭、吴海波
  车 辆:市市场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安排
  (三)第三工作小组
  组 长:郭赛
  副组长:施扬宪
  成 员:黎万丽、麦擎图、彭涛、梁燕丽、彭敬康
  车 辆:市市场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安排
  (四)机动工作小组
  组 长:程碧海
  副组长:林少英
  成 员:李锦源、黄北雄、黄峥、邱碧英、王宝珏
  车 辆:市市场监管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安排
  (五)党建宣传工作小组
  组 长:林永雄
  副组长:黄志、吴美燕
  成 员:局机关党委、综合协调科、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
  车 辆:市市场监管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安排
  六、具体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原则上于每月10日定期开展,每次前往地点届时另行通知。每次行动由三各小组主导开展,机动小组和党建纪检宣传小组参与到三个小组中,以随机的形式进行突击排查,前往目标地之前可提前通知辖区市场监管局(由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由辖区市场监管局提供学校名单,工作小组从名单中抽取检查对象,辖区市场监管局共同参与行动。每次行动检查学校的数量不得少于3家,原则上要求相关学校的食品安全负责人陪同检查。
  各组检查时应按《“逢十”飞检行动检查表》(附件1)进行检查和记录,并要做好检查过程中的照片或视频记录,发现达到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情形,原则上由属地局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特殊情况由领导商量确定。每次行动后要及时在《“逢十”飞检行动工作台账》进行登记(由专班办公室建立,并放共享),并将《“逢十”飞检行动检查表》、照片或视频记录报专班办公室汇总并进行通报,后续追踪监管由我局下一步统一安排部署。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从保障学生食品安全,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注意安全,做好防护。各成员要加强安全意识,在检查时要佩戴口罩和手套。特别是检查饭堂冷冻食品时,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尽量避免排查人员被新冠病毒污染的食品、包装或环境感染的情况发生。
  (三)强化协作,无缝对接。加强市局与市市场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辖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案件查办情况由专项工作办公室及时通报辖区市场监管局,以便后续追踪监管。邀请驻局纪检组参加飞行检查行动;结合党建工作,邀请局机关党委指导行动开展,并结合行动,强化党的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进校园。
  (四)及时上报,加大宣传。每次行动后,由专班办公室汇总各组检查情况,第一时间攥写工作简报上报组长,并及时完成阶段工作总结和通讯稿进行宣传报道。
  附件:1.“逢十”飞检行动检查表
  2.校园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痛点清单
  3.进口冷链食品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附件1
  梧州市校园守护“逢十”飞检行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日期:

食堂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食堂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化。

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2

人员管理

落实了校长为学校食堂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责任制。

从业人员体检取得健康证明上岗。

从业人员从业期间手指破损化脓、发热、腹泻等疾病进行了调离。

3

文件记录

具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随货证明文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具有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

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加工操作规程、设施设备清洗维护校验记录、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检查(晨检)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4

原料控制

蔬菜进行农残快检查验,并建立台账登记。

进口冷链食品具有中文标签和“五证”材料。

库房的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进行了及时清理。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未采购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5

设备设施管理

具有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物理消毒设备无故障,化学消毒试剂符合相关要求。

有留样冰箱,留样不少于125克、留样记录规范完整。

场所内无污染源和活禽,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等无霉斑、污垢、积油、积水等情形。

6

加工制作

未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包点滥用色素、含铝泡打粉、甜蜜素等

未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备餐时间过长、连续性供餐,在常温状态存放超过2小时。

盛放或加工制作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

7

资质证照

获取有效证照进行经营。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者持有效健康证明。

8

经营加工

无销售“三无”和其他标签不合法食品的情况。

无销售假冒伪劣或过期的食品。

无销售外购的小作坊生产或散装的食品。

未使用过期或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

建立并落实了食品索票索证制度。

其他

9

风险隐患

经营地址均远离公厕和露天垃圾场等污染源。

校园生活饮用水有经检验机构检测,有合格报告。

校门外一百米范围内没有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不允许学生自带食品或食品原料进校园。


  检查发现问题:
  检 查 人 员:         年 月 日
  被检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校园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痛点清单

序号

检查

项目

常见的违法行为(痛点)

规范要求

违反法条

罚则

1

食品经营许可

1、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食堂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而未申请变更登记。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3、未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校园食堂)

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4、小餐饮未办理小餐饮登记

小餐饮应当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

人员管理

4、未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校园食堂)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未体检取得健康证明(或健康证过期)上岗;从业人员手指破损化脓、发热、腹泻等疾病仍上岗;未建立落实每日晨检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

原料控制

6、无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或记录不全、未进行蔬菜农残快检查验。

(1)进货查验记录台帐应有相应食品的进货记录,记录项目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随货证明文件应按照以下要求查验:

①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②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

③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

④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⑤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⑥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⑦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各门店内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凭证。

(4)采购进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7、未及时清理库房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第五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8、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校园食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学校食品安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品安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4

设备设施管理

9、餐饮具未消毒、清洗消毒不彻底,留有油污、残渣等,消毒设备故障,无法运行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0、无留样冰箱,留样不规范(留样不少于125克)、留样记录不完整等未落实留样制度。(校园食堂)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品安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学校食品安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5

加工制作

11、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包点滥用色素、含铝泡打粉、甜蜜素等

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2、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3、用自来水制冰作为饮料用冰,发现后经送检不合格的。

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应为预包装饮用水、使用经过水净化设备或设施处理后的直饮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3.6.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4、备餐时间过长、连续性供餐,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校园食堂)

(1)烹饪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高危易腐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

(2)8℃~60℃下存放超过2小时,且感官无异常的,应按要求再加热后供餐。

(3)预包装食品供应温度不超过标签标注温度上限的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8.1.3、8.1.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附件3
  进口冷链食品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违法

情形

违法

主体

违法情形特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经营进口食品未索证索票行为

食品经营企业

(1)无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2)无检验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3)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经营无中文标识进口食品

食品经营企业

进口冷链食品无中文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条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无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经营企业

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无进口、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经营企业

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无法提供销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冷链食品贮存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冷库经营者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贮存进口冷链食品

冷库经营者、冷链食品经营者

未按要求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无核酸检测、无消毒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

进口食品经营企业

进口冷链食品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备注:在运用《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修改修订的,请自行更新并适用修改修订后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