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修订)
【法宝引证码】CLI.14.4851462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桂政办函〔2021〕44号
- 公布年份:2021.12.31
- 实施日期:2021.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函〔2021〕44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2月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应急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自治区核应急委
2.2 自治区核应急办
2.3 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2.4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
2.5 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3 辐射事故报告
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3.2 特殊情况
3.3 报告方式与内容
4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4.1.1 Ⅳ级响应
4.1.2 Ⅲ级响应
4.1.3 Ⅱ级、Ⅰ级响应
4.1.4 特殊情况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4.2.2 Ⅲ级响应
4.2.3 Ⅱ级、Ⅰ级响应
4.3 事故责任单位应急响应
4.4 应急响应安全防护要求
4.5 应急响应终止
4.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4.5.2 应急响应终止后续行动
4.5.3 总结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信息保障
5.4 装备保障
5.5 应急文件管理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人员培训
6.2 应急演练
6.3 应急值守
6.4 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奖惩措施
7.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辐射事故能力,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护公众、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3 应急原则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 4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事故应急响应级别随着事故进展和应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难以判断的可先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原则,初步判定并据此开展事故应对,在辐射事故应急结束后再进行最终定性、定级。 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
(2)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
(4)放射性物品运输。
可能对广西辐射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以及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队(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核与辐射设施、活动造成突发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但上述设施、活动可能对场外公众和环境造成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可参照本预案组织、指导开展周边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划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措施与建议。 6 预案体系
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各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核应急办)和承担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制定的配套应急实施方案、实施程序和日常管理制度。
配套的应急实施方案,主要用于指导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实施程序,主要用于指导应急工作具体活动;日常管理制度,主要明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管理的内容和规范。
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核应急委)、自治区核应急办、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以及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1 自治区核应急委
自治区核应急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等工作。
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由自治区核应急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地矿局、粮食和储备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广西总队等自治区核应急委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核应急委可增加其他自治区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参加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自治区核应急委应对辐射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发布和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指挥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3)审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报告。
(4)负责监督检查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以及应急终止后续工作。
(5)必要时向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请求支援。 2 自治区核应急办
自治区核应急办负责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日常工作。其应对辐射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自治区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和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
(2)负责具体组织起草、修订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自治区核应急办配套的实施方案、实施程序、管理制度等。
(3)在自治区核应急委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对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以及应急终止后续工作的监督检查。
(4)指导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协调跨设区市的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5)发布和决定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指挥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6)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3 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分为综合协调组、分析与评价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辐射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各专业组在自治区核应急委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
各专业组牵头单位负责本专业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专业组牵头单位调整,由自治区核应急办报自治区核应急委批准;专业组组成单位调整,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自治区核应急办批准。 4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
由自治区核应急办聘请区内外核与辐射应急涉及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向自治区核应急委提供有关重要决策和规划以及辐射事故应对等方面的技术支持。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自治区核应急办负责组织和管理。 5 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
(4)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自治区核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5)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初步核实、相互通报,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直至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核应急委、生态环境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向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较大以上(含较大)级别的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 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辐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将辐射事故情况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止报告三类。
(1)初报,即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上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即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具体原因、过程、进展情况、有关确切数据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3)终止报告,即在事故处理完毕后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结果和遗留问题;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1 应急响应启动
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根据辐射事故类型、级别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4.1.1 Ⅳ级响应
一般辐射事故由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根据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确定的程序启动Ⅳ级响应。
4.1.2 Ⅲ级响应
较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核应急办启动Ⅲ级响应。
4.1.3 Ⅱ级、Ⅰ级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核应急委启动Ⅱ级、Ⅰ级响应。
4.1.4 特殊情况
在未接到市级有关部门或事故责任单位情况报告,但了解到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接到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要求时,视情况由自治区核应急委或自治区核应急办决定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2 应急响应行动
由发布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由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自治区核应急办予以指导、支持,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予以指导和监督。
4.2.2 Ⅲ级响应
由自治区核应急办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
(1)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措施和要求。
(2)根据需要组成现场处置组,统筹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与辐射事故所在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力量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按规定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公开辐射事故处置有关信息。
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具体流程按照自治区核应急办和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配套的应急实施方案、实施程序实施。
4.2.3 Ⅱ级、Ⅰ级响应
由自治区核应急委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的指导下,指挥和协调应急响应行动。在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及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向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按照自治区核应急办和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配套的应急实施方案、实施程序实施。
当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统一指挥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时,自治区核应急委接受国务院成立的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3 事故责任单位应急响应
在辐射事故发生时,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后果,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事故责任单位接受其统一指挥,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事故责任单位对辐射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放射性危害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应急响应安全防护要求
(1)做好公众防护工作。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加强个人剂量控制,做好放射性防护以及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反应性、传染性等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防护,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应急响应终止
4.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可控,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发生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辐射事故的,经技术分析,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停止或者已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事故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
(3)特殊情况下,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4.5.2 应急响应终止后续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开展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实际情况,各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单位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1)评估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评估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科学。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4)对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或处置计划的实施。
辐射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5.3 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5天内提交自治区核应急办。自治区核应急办负责汇总后按规定上报上级部门。
1 人员保障
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要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职责组建专业队伍,培养具备相应应急能力的专业人员。 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各项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保障,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应将其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各项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3 信息保障
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可用,并配备必要的备用设备。 4 装备保障
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设备、物资、器材,包括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5 应急文件管理
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职责,准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应急文件的分类、保存和归档管理。
1 人员培训
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牵头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应制定本组、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重点培训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应急处置和人员疏散、救助等技能。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 2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
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牵头单位应当制定本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并报自治区核应急办备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演练。
自治区核应急办原则上2至4年组织1次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练。 3 应急值守
自治区核应急办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须随时保持畅通。
启动较大以上(含较大)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自治区核应急办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4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媒介,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以及应急救援有关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辐射安全与防护意识。
1 奖惩措施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和实施过程发现的问题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配套的应急实施方案、实施程序、日常管理制度。
各设区市应制定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核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辐射事故分级标准
2.辐射事故应急单位职责
3.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组成和职责
4.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5.不同响应级别自治区应急力量启动表
附件1
辐射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一)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四)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五)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一)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一)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附件2
辐射事故应急单位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以及事故现场有关宣传工作,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协调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网络重大舆情的管控,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协调、督促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辐射事故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保障自治区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运行经费。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辐射事故的定性定级、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防护宣传、培训,组织制订(修订)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检查和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协调并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辐射事故处置中紧急撤离人员的临时生活安排。
自治区地矿局:配合做好辐射环境监测和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建立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制度,在辐射事故应对中,根据有关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应急救灾物资。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事故区域的消防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领域相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武警广西总队: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其他专业力量组织实施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开展工程抢险、医学救援。
附件3
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组成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公安厅、卫生健康委组成。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文电办理、外部联络;承担应急指挥与调度工作;督办应急响应各项指令的落实;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运行;负责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分析与评价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广西总队组成。应急响应期间,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应急响应行动评价,提供舆情应对、事故通报和信息公开相应素材。
舆情信息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组成。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媒体记者的组织、网络舆论管控和引导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会同武警广西总队组成。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承担辐射事故现场警戒和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辐射监测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地矿局组成。应急响应期间,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监测方案,编制有关监测报告,协助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污染处置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地矿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广西总队组成。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制定污染处置方案,提出污染处置措施;指导和协助辐射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武警广西总队组成。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和医学救援、救治和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协调、调动区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周边设区市、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参与救援。
附件4
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5
不同响应级别自治区应急力量启动表
事故级别 (响应级别) | 自治区核应急委 | |||||||||
总指挥、副总指挥 | 自治区核应急办 | |||||||||
主任/副主任 | 综合协调组 | 分析与评价组 | 舆情信息组 | 安全保卫组 | 辐射监测组 | 污染处置组 | 医疗救护组 |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 | ||
一般辐射事故 (Ⅳ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较大辐射事故 (Ⅲ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大辐射事故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Ⅰ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不启动,“●”表示待命(不到岗做好启动准备),“√”表示启动(到达责任岗位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