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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714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交综合发〔2008〕117号)


各市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促进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健康发展,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现就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一)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道路运输业“十一五”和2020年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适当控制的原则,制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数量、规模(即检测线数量)等设置规划。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检测线的具体设置,应按当地营运车辆的拥有量和增长情况进行规划: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按每8000辆营运车辆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拥有量超过2000辆的县(市)可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较少的边远山区县(市)可按照便民原则联合建设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就近安排车辆检测。
  (三)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每年3月底前,根据当地营运车辆拥有量及增长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检测线设置规划,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实施。
  设置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设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增加检测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受理其计量认证申请。
  二、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取得备案文件,方可开展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工作,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和监督,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申请备案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取得经批准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2、具有法人资格;
  3、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
  4、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
  (四)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组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家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选址、场地规划、工艺布局、设备选型、人员配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和行业管理相关要求的技术服务能力的,应予以备案。
  三、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采用经备案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不得采用未经备案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二)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如实提供检测结果,出具全区统一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督促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逐步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监控网络,通过联网对检测机构实施技术监控,实现检测数据报备和信息共享,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适度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可联合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打击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标准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