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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147090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桂财税〔2018〕20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关经费,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发布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