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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570485 

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


  《永福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12月17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永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同时废止。




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永福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福县域内发生的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日均值大于100的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充分发挥乡镇党委主导、政府负责的作用。县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全县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县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各部门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参照市级预警通知,加强全县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差异化预警、分级响应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发布公开制度,主动公布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永福县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永福生态环境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永福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和商贸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永福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永福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永福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按我县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确保能在收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后,将各项要求及时按规定通知到各执行单位,并可立即实施。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二)工作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


  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全县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审批应急控制方案,决定预警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时间。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令;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根据会商建议,负责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和解除的报批,经批准后发布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指令;负责根据污染形势变化及时发布实时管控措施要求;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根据发布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协调推进落实;负责预警响应的调度、考核、信息上报、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永福生态环境局:动态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协助制定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指令和大气污染源清单,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落实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查方案;配合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高排放车辆的执法检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重点管控区域周边2公里范围内所有餐饮经营场所灶头数量、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和工业烟粉尘产生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含有喷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房应急情况下实施错峰或停产措施。


  县工信和商贸局:牵头整顿无资质、无证照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非法存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生产线;新建企业必须符合《桂林市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业规(2020—2022年)》要求。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污染天气期间限(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加强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沥青站、城市煤炭储运站(点)监管检查,督促要求其采取严格的抑尘降尘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打击非法劣质油方案,加大打击非法劣质油的力度;督促加油站实施错峰卸油。


  县公安局:负责实施机动车管控方案;负责及时疏导县区交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农用车辆及柴油货车等的执法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排放车辆的执法检查,强化运输环节管控,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牵头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查处非法改装车辆流动加油行为。


  县住建局: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每次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发布后1天内,将落实应急响应的工地名单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扬尘防治“9个100%",未按规定落实的要严管重罚;对于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挖土动工的建筑施工项目,要依法履职,对违法行为要严管重罚,避免监管环节缺失;加强执法检查,施工工地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暂时停工,确实不能暂时停工的重点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湿法作业,确保全天候开启炮雾、喷淋,对拒不执行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县公安局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农用车辆及柴油货车的执法检查;督促、检查货运企业建立车辆维护、尿素添加及加油登记制度情况;对尾气超标的营运车辆及时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本企业车辆进行自查自纠;对尾气超标的营运车辆拒发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城管部门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拖拉机依法进行查处;协助县公安局开展农用车辆的执法检查;按职责负责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减少露天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县应急局:依法做好禁放区禁止销售、非禁放区零售点布点和管控工作,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防治方案、露天烧烤管控方案、道路保洁洒水方案;加大对执法区域内生活垃圾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建筑垃圾运输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执法检查;落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单位的宣传教育和监管。


  县气象局:适时开展人工天气影响作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本辖区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暂停松材线虫病、柑橘黄龙病等病虫害树木枝条相关烧除作业,加强露天焚烧管控力度;实施垃圾、杂物、秸秆禁烧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从严从快处罚违法露天焚烧行为,并在当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一)监测预报与会商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预警信息,制定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为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将预报会商结论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二)预警分级与启动条件


  1.预警分级。


  根据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2.预警启动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启动预警:


  (1)按桂林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


  黄色预警:预测桂林市未来24小时AQI日均值90


  AQI≤150,持续2天(48小时)以内;


  橙色预警:预测桂林市未来24小时AQI日均值150


  AQI≤200,持续2天(48小时)以内;或预测AQI日均值90<>


  红色预警:预测桂林市未来24小时AQI日均值150


  AQI≤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未来24小时AQI>200。


  (2)上级要求。


  当接到市生态环境局预测空气质量达到轻度污染及以上或启动预警时,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预报信息或预警信息,启动我县相应级别预警。


  (3)特殊情况启动。


  根据空气质量、气象形势等实际情况,经研判预测,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三)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形势预测信息或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研判情况,达到预警条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预警信息报县人民政府,经审批同意后发布。


  (3)县直相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在2个小时内通知相应的建筑施工工地、企业等,并根据预警级别信息提出相应的响应措施要求,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响应级别要求开展巡查督查,确保各项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各项响应措施传达、落实情况,并及时更新后续工作开展情况。


  2.预警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当县大气污染已减轻时,及时降低预警级别。响应措施要按相应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3.预警解除。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解除预警响应:


  (1)当市区AQI连续6小时≤60或连续12小时≤70,且预测未来3天内市区AQI未达到预警条件时。


  (2)根据空气质量、气象形势等实际情况,经研判预测,认为确有必要的。


  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四、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一)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严格道路扬尘防控。重点管控区域周边1公里内主干道路段全天候(不间断)洒水降尘作业,作业次数不低于8次;1—3公里内主干道路段洒水不低于6次。增加清扫、洒水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


  2.严格建筑施工扬尘防控。加大对施工工地的巡查检查次数,施工工地全面开启湿法作业,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治“9个100%"要求;停止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拆迁等;停止土方开挖及建筑垃圾外运作业;停止拆架作业、停止垃圾转运作业;覆盖尚未清运的建筑垃圾。发现未严格落实措施的,一律从严处罚,并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复工。


  3.严格混凝土搅拌站堆场扬尘防控。加强混凝土搅拌站堆场防尘、抑尘措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大气环境敏感片区内混凝土搅拌站不依法依规落实扬尘措施行为,检查发现无防尘抑尘处理设备或扬尘抑尘处理设备未正常运行的一律停工整改,整改到位方可复工。


  4.加强移动源控制措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各类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天禁止驶入县城区域。针对易拥堵路段加强疏导,缓解车辆集中怠速行驶问题,重点管控区域1公里范围内重点路段实行重型柴油车等重污染车辆限行或绕行。强化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超标车上路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一律依法按最高限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5.从严整治餐饮、露天烧烤等油烟污染。严厉查处重点管控区域2公里范围内餐饮店油烟直排行为。凡是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一律停业整治,直至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凡是被发现未正常开启油烟净化装置的,一律停业整治。加大重点管控区域2公里范围内小餐饮、米粉店、小作坊等的排查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燃烧高污染燃料行为。开展夜间露天烧烤、油烟直排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管控区域内露天烧烤行为,坚决取缔违法经营摊点,实现管控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


  6.严格查处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全县全天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垃圾、荒草、落叶、农作物秸秆和“炼山"行为。加大巡查力度,污染天气期间一旦发现焚烧火点,及时扑灭、处理,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焚烧行为。


  7.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加强工业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环保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对涉气重点企业实施24小时在线监控,发现超标排放行为立即依法查处。具体按工业源控制措施中预警应急响应要求执行。


  8.人工增雨。气象部门在条件具备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9.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污染形势变化发布的实时管控措施要求。


  (二)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当预警级别达到Ⅱ级(橙色)时,在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强化以下措施:


  1.道路扬尘防控方面,增加清扫、洒水等防治扬尘作业1次。


  2.移动源控制措施方面,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车等重污染车辆限行或绕行范围由重点管控区域周边1公里扩大至3公里;同时重点管控区域3公里范围内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整治餐饮、露天烧烤等油烟污染方面,查处、排查重点范围由重点管控区域周边2公里扩大至3公里。


  4.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方面,工业企业减排等应急措施具体按工业源控制措施中预警应急响应要求执行。


  (三)I级(红色)预警


  当预警级别达到I级(红色)时,在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强化以下措施:


  1.道路扬尘防控方面,每天增加清扫、洒水等防治扬尘作业1次。


  2.混凝土搅拌站堆场扬尘防控方面,县区建成区范围内混凝土搅拌站按日常生产产能减产50%。


  3.移动源控制措施方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范围由重点管控区域周边3公里扩大至县区建成区范围。


  4.整治餐饮、露天烧烤等油烟污染方面,查处、排查重点范围由重点管控区域周边3公里扩大至县区建成区范围。


  5.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方面,工业企业减排等应急措施具体按工业源控制措施中预警应急响应要求执行。


  (四)臭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当预报首要污染物包含臭氧时,响应措施增加本部分内容;当预报首要污染物仅为臭氧时,仅采取本部分响应措施。


  1.停止室外喷涂、沥青铺路和道路划线等作业。县区建成区内建筑工地、道路和桥梁等工程在上午10时—下午17时内停止室外喷涂、沥青铺路和道路划线等作业。


  2.强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对包装印刷、塑料、化工、家具和木材加工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企业强化执法检查,对没有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要求停产整治。


  3.停止汽修喷涂。县区建成区内的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在上午10时—下午17时内停止喷漆、烤漆作业。


  4.严控加油站油气挥发。加强县区建成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保障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无法正常运行的,在上午10时—下午17时内停业整治。县区建成区内加油站上午10时—下午17时内停止装卸油。


  5.暂停喷施农药。县区建成区内全天停止对树木花草等喷施农药,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6.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县区建成区施工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如打桩机、挖掘机等在上午10时—下午17时暂停使用。


  7.强化降温保湿作业。上午10时—下午17时的高温时段内,持续对重点管控区域周边开展洒水及炮雾作业。


  8.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污染形势变化发布的实时管控措施要求。


  五、督查机制


  (一)各成员单位的督查


  各成员单位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后,应及时组织对具体实施部门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有效防控措施。


  (二)县应急指挥部督查


  发布预警同时出动督查组。由县委督查绩效办、县政府督查室、县大气办、永福生态环境局组成的督查组在发布预警通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12小时后,对照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预案,核实是否及时开展预警应急处置工作,评价工作力度和成效,核实是否采取有效防控防治措施。对存在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保障机制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工作,提高应对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


  (二)经费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提供资金保障。


  (三)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永福生态环境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开展预报预测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建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小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确定1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均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五)问责启动


  1.发生污染天气时,未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警,或未及时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对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将对有关乡(镇)、部门负责人实施追责问责。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企业和单位严格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2.露天禁烧工作问责管理,严格执行我县露天禁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3.发生以上情形的,将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13号)、《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2020〕8号)等文件规定实施问责。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预案培训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情况下污染天气应对及时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及场景等,重点检验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四)预案修订


  根据上级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1.国家或自治区有明确要求的;


  2.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3.相关成员单位或应急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


  4.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八、附则


  (一)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施工工地扬尘防治“9个100%"要求:


  1.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达到100%;


  2.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编制率达到100%;


  3.建筑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围挡率达到100%;


  4.建筑外脚手架挂设密目式安全网率达到100%;


  5.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率达到100%;


  6.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砂石、水泥等)入库入池率达到100%;


  7.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达到100%;


  8.施工现场非主要道路、堆土及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处等,采取固化、绿化、覆盖等措施落实率达到100%;


  9.监管部门对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率达到100%。


  (二)工业源控制措施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规范完善后,另行发布。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永福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