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崇政办函〔202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0日
崇左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妥善处置各类涉台突发事件,保障台胞台企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崇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针对台胞台企的重大政治性突发事件,如大规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的蓄意破坏袭击、群体性冲闯台企或台胞住所等事件。
(2)市内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严重威胁台胞台企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3)在我市发生的敏感涉台案件,如涉案人员身份特殊,引起境内外媒体关注的。
如无特殊说明,以下“涉台突发事件"均指发生在我市境内涉台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以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处置涉台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台胞台企在我市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文件,对涉台突发事件依法决策和处置。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保持联络畅通,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协定和对台工作纪律。
2.指挥机构和职责
2.1成立机构
成立崇左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台办主任
成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人民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管委会、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崇左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职能由市台办承担,市台办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2指挥体系和职责
2.2.1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涉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确定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处置涉台突发事件时的具体职责及工作分工;
(3)分析、研究涉台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判断事件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
(4)决定涉台突发事件处置决策、应对措施和善后工作,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决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涉台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范围;
(6)决定涉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境内外记者采访等有关事宜;
(7)研究、决定其他有关涉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事项。
2.2.2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汇总上报有关信息,组织承办有关会议,传达有关指示和命令;
(3)负责制定涉台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4)负责协调实施涉台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提出启动和终止涉台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建议;
(6)协调一般(Ⅳ级)涉台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7)督促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8)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台办:传达、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决策;负责涉台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单位,组织、监督实施各类涉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负责与台胞台企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核实对外发布信息内容;配合自治区台办、海协会与台湾岛内协调联系。
市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和组织涉台应急期间的新闻报道工作,做好新闻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报道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内发生的涉及台胞台企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处置。
市公安局:参与处置涉及台胞台企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涉台政治性突发事件。收集、分析、研判涉台政治性突发事件预警情报信息,并提出工作建议。
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提前介入侦查取证工作等。
市司法局:协助对突发事件调查处理中有关法律适用和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审查,协助办理文件公证。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处理涉及公共卫生方面的事项,积极组织医疗资源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涉台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救助和善后工作,协助处理相关殡葬事务。
市财政局:负责涉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置市内发生的营运客运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涉及台胞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涉及食品、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特种设备安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事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区(产业园)管委会:在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协助做好辖区内涉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上报辖区有关涉台突发事件信息。
如涉台突发事件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该有关部门也作为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临时成员,负责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以上单位应依其职责做好涉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的收集
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收集主管业务范围内或本地区可能发生涉台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涉台突发事件的信息,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在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台办。
3.2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台办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或对社会发布。
3.3预警分级和行动
3.3.1一级(红色)
指标迹象:表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或情报证实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的地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机构按职责分工和授权,发布警示。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
3.3.2二级(橙色)
指标迹象:表明有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动荡。
行动:有关部门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研判发生突发事件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或制订具体应对方案,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建议或提示。
3.3.3三级(黄色)
指标迹象:表明有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动: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初步应对措施。
3.3.4四级(蓝色)
指标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件。
行动:有关机构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态发展。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涉台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部门或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如实电话向市台办报告,详细书面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于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呈报市人民政府,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不得延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在应急结束之前,要及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2先期处置
涉台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各成员单位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参与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对无力处置或需要自治区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
(4)市台办充分发挥职能,及时将事件的情况报告自治区台办,并通过自治区台办上报国台办。
4.3分级响应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涉台突发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响应。
4.3.1I级响应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重伤人数100人以上的涉台突发事件;
(2)造成市内台胞台企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涉台突发事件。
4.3.2II级响应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涉台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29人或死伤人数50人-99人的涉台突发事件;
(2)造成市内台胞台企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II级响应的涉台突发事件。
4.3.3Ⅲ级响应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涉台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9人以下或重伤人数30-49人以下涉台突发事件;
(2)造成市内台胞台企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3)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涉台突发事件。
4.3.4Ⅳ级响应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涉台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2人以下或重伤人数1-29人以下涉台突发事件;
(2)造成市内台胞台企人员安全及财产少量损失,并具有轻微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台突发事件。
(3)市台办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涉台突发事件。
5.处置程序
5.1启动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时,必须先行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同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台突发事件时,由市台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发生一般涉台突发事件时,由市台办视情启动Ⅳ级响应;
(3)启动应急响应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启动建议、负责处置的部门名单。
5.2处置措施
(1)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召集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会议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办;
(2)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处置,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直接相关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各单位建立联络人通讯录,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以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快速应对事态的发展和变化;汇总各有关涉台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3)应急处置工作中,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每日召开工作会议,互相通报情况,形成一致的工作方案或对上级通报和对外表态的口径,并通报各相关单位;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台办配合自治区台办向国台办、海协会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安排伤亡台胞家属来崇左探视、处理善后事宜;
(5)较大(Ⅲ级)以上涉台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管理的有关要求,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和台办、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员设立临时新闻中心,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和境内外记者采访服务管理工作,主持新闻发布会。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涉台突发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发布的方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专家解读等。
5.3应急响应终止
(1)Ⅰ、Ⅱ级涉台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Ⅲ级涉台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经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Ⅳ级涉台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市台办终止应急响应。
(2)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起草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台办;通过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或对本预案提出修改建议。
6.应急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涉台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各成员单位及市有关部门之间建立畅通的通讯联络系统,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并明确其通信联络方式。建立、健全并落实涉台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
6.1.2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资金和物资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处置涉台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和物资及时到位。
6.3人员保障
由市应急局协调市安全、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进行支援、救援。
7.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须加强各项应急预案的内部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普及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职工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涉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研究,开展应急培训并适时组织模拟演练活动,提高涉台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8.责任和奖惩
涉台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遇突发事件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须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台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