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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1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313688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1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的通知


南安委办〔2023〕14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专项行动,组织开展精准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警示震慑效果,市安委办对近期各单位报送的典型执法案例进行了筛选,现将13起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南宁市1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南宁市1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宾阳县查处非法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10月12日22时许,接群众举报,在宾阳县某农场的一处铁皮棚内,有人非法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宾阳县住建局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发现莫某辉在铁皮棚内非法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且该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场所及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宾阳县住建局当场对现场发现的涉案物品及工具进行先行登记保存,11月1日,将案件移交宾阳县公安局,经县公安局法制部门审查,莫某辉非法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


  经侦查,莫某辉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目前扣押手机2部,已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莫某辉执行刑事拘留。


  案例二:上林县某矿业公司拒不执行监察指令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


  2023年10月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对上林县某矿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于2023年9月7日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书》(桂煤安监壹处〔2023〕11023号)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委托,上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11月10日决定对上林县某矿业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董事长黄某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马山县某家具城不按要求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案


  2023年11月2日,马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马山县白山镇某家具城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电器线路未套管敷设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届满后,11月8日,马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家具城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复查,发现该场所未按照执法人员11月2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要求对电器线路未套管敷设不符合规定的隐患问题进行整改。


  该场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马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令该场所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线路,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隆安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11月24日,隆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安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2个电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隆安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案例五:兴宁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3年9月7日,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铸造用熔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监测无报警装置与加热系统联锁,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案例六:青秀区某加油站油罐液位仪报警值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2023年8月14日,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秀区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油罐液位仪高液位报警设定值为94.6%、溢油液位报警设定值为97.1%,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1.15条规定,存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案例七:西乡塘区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项目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案


  2023年10月1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西乡塘区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负责消防设施维保的公司开展核查,发现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项目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负责消防设施维保项目的公司未按要求编制维护保养方案和计划;未按相关要求记录消防技术服务过程,记录填写不完整,维保记录填写项目地址与实际不一致;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南宁市西乡塘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合并执行,给予广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处罚。


  案例八:邕宁区某餐饮店未及时整改燃气安全隐患案


  2023年11月11日,邕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邕宁区某餐饮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燃气用具使用的管路敷设不符合规定。2023年11月12日,邕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复查,发现燃气用具使用的管路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该餐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邕宁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餐饮店厨房操作间内的液化气罐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武鸣区一轻型仓栅式货车违法载人案


  2023年10月3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锣圩中队在日常开展勤务时查获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违法载人,该车核载3人,实载17人。经核实,该车上人员系从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到南宁市东盟经开区香蕉园务工。


  该车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锣圩中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


  案例十:高新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等案(“一案双罚")


  2023年10月23日,南宁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施工升降机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第(一)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宁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项目主要负责人黄某未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南宁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


  案例十一:经开区某人行天桥改建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场履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案


  2023年11月18日,经开区建设发展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人行天桥改建工程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在场履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且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较差,存在安全隐患。


  该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开区建设发展局监督执法人员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处置标准》第一条规定,现场责令该项目立即停工整改,限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十二:广西—东盟经开区某家居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案(“一案双罚")


  2023年10月12日,广西—东盟经开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除尘器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破损,明显位置处未张贴安全告知牌;造粒车间积尘严重,无粉尘清理制度,无粉尘清扫记录,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构成重大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5日对该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裁量、处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南宁市某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10月31日,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至10月的《动态监控违章处理台账》进行检查,发现9月份台账显示桂AA***2等11辆车存在持续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其中未处理疲劳驾驶(16次),超速驾驶(33次),驾驶员接打电话(20次),该公司当月已对相关驾驶员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10月份台账显示,9月份已接受处理的桂AA***2等6辆车和驾驶员,在10月份仍然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暴露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