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邕府办〔2023〕16号
城区各有关单位: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5月15日
南宁市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城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对突发辐射事故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高效地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确保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宁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南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辖区内和辖区外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城区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
航天器在我城区辖区内坠落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
可能对我城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辖区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队(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核与辐射设施、活动造成突发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但上述设施、活动可能对场外公众和环境造成影响的,各镇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周边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划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措施与建议。
1.4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凡可预见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预防为主。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各部门分级管理,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辐射突发事故应急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
平战结合。各镇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并做好人力和物资准备。
1.5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事故应急响应级别随着事故进展和应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难以判断的可先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原则,初步判定并据此开展事故应对,在辐射事故应急结束后再进行最终定性、定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城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和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安全保卫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和舆情信息组等组成。
各镇人民政府和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各镇人民政府和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组建。
2.2机构与职责
2.2.1领导机构
邕宁区人民政府是我城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成立南宁市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邕宁区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邕宁生态环境局局长
邕宁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网信办,邕宁生态环境局,城区发改科技局、应急局、财政局、卫健局、交通局,邕宁区气象局、市公安局邕宁分局,邕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和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及城区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统一协调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和决定城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负责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审定向南宁市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向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军队及其他支援力量的请求;必要时,向南宁市有关部门或其他县区请求支援。
2.2.2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邕宁区应急指挥部下设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邕宁生态环境局,城区发改科技局、应急局、财政局、卫健局、交通局,邕宁区气象局、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应急值守电话:0771-12369,4790667。
工作职责: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是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城区人民政府辐射应急领导机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贯彻执行邕宁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组织制定和修订我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编制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指导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城区辐射事故综合应急演习;发布和决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并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城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措施;指挥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及时收集突发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邕宁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邕宁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向南宁市有关部门或其他县区请求支援的建议;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传达、贯彻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核应急委)、市应急指挥部和邕宁区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指导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辐射事故性质,下达对核技术利用设施或装置临时控制或检查的指令。
2.3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组成。参与发生在本辖区较大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工作。如遇Ⅳ、Ⅴ类放射源丢失或被盗(一般辐射事故),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开展案件侦破及赃物追缴工作。
2.4现场处置组
由邕宁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城区卫健局、应急局、交通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负责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初步现场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各项工作,并负责向邕宁区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必要时,向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或其他县区请求支援。
2.5应急监测组
由邕宁生态环境局牵头,城区卫健局、邕宁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接受上级指令,参与我城区辐射事故各项监测工作。负责我城区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过程中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承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事发地应急机构、应急人员和公众开展应急防护。
2.6医疗救治组
由城区卫健局牵头,邕宁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负责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人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监测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人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城区相关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2.7应急专家组
由邕宁区应急指挥部协调邀请南宁市及区内外资深的辐射安全专家、辐射医学救护专家组成。负责指导我城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为邕宁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建议;为城区提供辐射事故处置技术支持和咨询。
2.8后勤保障组
结合应急实际组建,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城区应急局、发改科技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场所所需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的生产、征购、调拨、储备的计划准备,组织应急工作人员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事故应急状态下,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物资紧急供应工作。
2.9舆情信息组
经邕宁区应急指挥部授权,由邕宁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城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等相关单位部门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处置的地方和部门开展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和管理工作以及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管控工作。
3辐射事故报告
3.1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城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刻派人赶赴现场,初步核实、相互通报,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直至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各镇发生辐射事故后,立刻启动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城区人民政府报告。城区人民政府接到较大以上(含较大)级别的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报告,直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3.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止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止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1.初报,即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上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即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具体原因、过程、进展情况、有关确切数据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3.终止报告,即在事故处理完毕后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结果和遗留问题;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根据辐射事故类型、级别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4.1.1Ⅳ级响应
一般辐射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确定的程序启动Ⅳ级响应。
4.1.2Ⅲ级响应
较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核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核应急办)启动Ⅲ级响应。
4.1.3Ⅱ级、Ⅰ级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核应急委启动Ⅱ级、Ⅰ级响应。
4.2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事故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各镇及有关职能部门都必须采取行动对突发辐射事故始发状态进行处置,以避免突发辐射事故升级,同时报告邕宁区应急指挥部。
4.3分级响应行动
由发布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应急响应行动。
4.3.1Ⅳ级响应行动(一般辐射事故)
由邕宁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先期调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市应急指挥部申请指导和支持,主要工作包括:
1.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措施和要求。
2.根据需要组成各应急处置组,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与辐射事故所在镇人民政府、现场应急力量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3.2Ⅲ级响应行动(较大辐射事故)
由自治区核应急办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市应急指挥部和邕宁区应急指挥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4.3.3Ⅱ级响应行动(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响应行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由自治区核应急委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的指导下,指挥和协调应急响应行动,市应急指挥部和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4.4指挥协调与应急处置措施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和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事态。邕宁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刻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状态下,邕宁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进展,提出相应对策及处置措施。专家组对该事件的辐射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进行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提供决策技术依据。
4.5应急监测
依据我城区现有条件,应急监测组根据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开展或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向邕宁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情况,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应对及终止的决策依据。
4.6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地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安置工作;
4.根据现场专家组技术咨询意见,决定撤离人员返回的时间。
4.7通报与信息发布
1.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接到辐射事故通报后视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及时统一发布事故信息。
3.辐射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由舆情信息组负责。具体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1.确认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产生辐射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辐射污染现场的污染指数已降至国家规定标准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确保公众不再受危害,无继发可能。
5.2应急终止的决定
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各应急单位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根据应急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经上级审批的辐射环境监测计划、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等的监督组织实施。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终止后的善后、恢复、去污洗消等具体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及责任单位负责,必要时向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南宁市有关部门请求提供支持。
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辐射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应急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提出补偿和对遭受辐射污染的场地进行清理,妥善处置由辐射事故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对突发辐射事故的辐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并提出环境恢复的对策、措施和建议。视情况对事故区域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的咨询服务。
6.2调查与评估
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辐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核定损失、受害者赔偿等。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辐射事故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估。
6.3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各相关部门应在1周内向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汇总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并于15天内报城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和自治区核应急办。
7应急准备
应急能力督导。城区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邕宁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
8应急保障
根据“积极兼容"的原则,城区辐射事故各应急组织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各自的应急组织和人员、设备等资源,同时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的特点,增加必要的监测(含搜源)、污染处置和辐射防护等设备,进一步加强应急保障。
8.1资金保障
城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负担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各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应将其负责的辐射应急保障、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装备配置的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由城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8.2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所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施和装备,准备相应的应急场所,配套必须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配置应急监测车、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救护车等。
8.3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完善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8.4宣传教育
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情况,组织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普及、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应急预案宣传、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以及辐射工作单位合理设置多重安全防护的重要性等宣传工作,广泛宣传辐射事故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
8.5人员培训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别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加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防护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通过培训,使全体应急人员获得参与事故应急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执行应急响应行动的能力。
8.6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所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组职责的应急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
各成员单位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组职责的应急演练工作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1次辐射事故演练,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
由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根据各成员单位反馈的建议,及时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结合实际情况,原则上每3年组织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放射性物质: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的单位总称。
9.2预案解释管理
本预案由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解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邕宁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和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3月30日印发的《南宁市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邕府办〔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辐射事故分级标准
2.辐射事故应急单位职责
3.南宁市邕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