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 发文字号:桂卫应急〔2012〕13号
- 公布年份:2012.12.31
- 实施日期:2012.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卫应急〔2012〕13号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和科学管理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不断提高队伍战斗力和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应急发〔2010〕183号)要求,现将《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2年12月31日
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科学管理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不断提高队伍战斗力,时刻准备听从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调遣,有效处置突发急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事件,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应急发〔2010〕183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并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是卫生部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组建的一支国家级传染病防控卫生应急队伍,参与国内重大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处置和国际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我区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工作。
按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建设和管理原则,结合广西卫生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灵活实用"特点,建设和管理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建设、管理、调派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由卫生部统一规划和装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承建,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执行队伍建设、管理和装备设备维护。
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由专业技术队员和后勤保障队员组成,成员来自自治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其中专业技术队员由自治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急管理、急性传染病防控、急性传染病救治、寄生虫病防制、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媒介防制、环境消杀、病原微生物检测、卫生宣教、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网络信息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承担突发急性传染病类事件的调查与处置与宣传教育工作;后勤保障队员由自治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车队司机、水电维修、食品加工等技术人员组成,承担车辆驾驶与维护、水电及食品、住宿保障等工作。
专业技术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
(二)工作态度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三)在相关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备所需的应急管理专业技能;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具备一定应急管理与工作经验;
(五)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按1:2:1比例;
(六)以青壮年为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七)身体健康,无严重急慢性疾病及心理疾病。
后勤保障队员遴选条件
(一)工作态度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吃苦耐劳;
(二)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身体健康,无严重急慢性疾病及心理疾病。
队员遴选程序
(一)个人自愿报名,填写《国家卫生应急队员推荐审批表》(附表1);
(二)报名者所在单位组织资格初审,向自治区卫生厅推荐;
(三)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队员进行审定、批准;
(四)报卫生部备案。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指挥部,由卫生厅厅长担任指挥长,全面领导与指挥队伍建设、管理等工作。
由自治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急管理、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临床救治、心理咨询等方面专家组成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专家组,为队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专家组成员由单位推荐,队伍指挥部审核、确定。
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设总队长、副总队长、队长和副队长,负责指挥队伍训练与突发急性传染病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自治区卫生厅职责
(一)负责指导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总体建设;
(二)负责制定应急队伍建设方案和队伍管理办法;
(三)负责应急队伍的指挥和调派;
(四)指导应急队伍培训与演练;
(五)指导应急队伍装备的购置;
(六)支持队伍培训演练、装备维护维修、装备补充更新及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一)负责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队员遴选和补充;
(三)负责制定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队伍装备的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购买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队伍成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积极支持队伍成员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与妨碍其参加训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保障队伍成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职责
(一)按照卫生部和卫生厅的调派,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行动;
(二)向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承担卫生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三)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四)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五)享受执行卫生应急任务(野外训练、应急演练和突发急性传染病事件现场处置等)相关工作津贴/补贴及伤亡抚恤的权利;
(六)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五)指导全区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并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指挥部与专家组成员在执行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和突发急性传染病事件现场处置等任务时,享受与队员对等的权利,并履行协调指挥及技术指导等相关义务。
第四章 队伍管理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公室,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
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如工作调整或因工作繁忙每年2次以上不能参加队伍训练)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经卫生厅核准终止任用,并遴选新队员进行补充。
队员长时间(超过1个月)休假、出差、进修、学习、借调时,须向队伍管理办公室报告。
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队伍管理办公室,以保证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
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队员与专家组成员的来源、专业结构及人员数量,由卫生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章 装备管理
装备目录与技术参数要求
(一)符合《2011年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卫生应急队伍装备标准参考目录(试行)》的要求;
(二)符合集成化、车载化和自我保障化的要求;
(三)符合广西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实际需要,突出便携性和实用性;
装备招标采购
(一)队伍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招标采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二)各类装备必须符合卫生部批准、备案的装备目录与技术参数要求;
(三)招标采购程序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的相关财政制度要求,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四)采购的装备由队伍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装备保管
(一)大型装备,如车辆、仓体等,按次序停(摆)放于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位置;
(二)实验设备存放于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应业务科(所);
(三)其它小型装备及物资,如发电机、个人携行装备、消杀药品、防护用品、应急药品等,存放于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中心应急物品仓库。
(四)发电机、实验设备、大型装备等纳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张贴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卡和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装备卡,指定专人保管。其它装备及物资,由队伍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保管。
装备使用与维护
(一)参加演练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事件时,按分工由队员负责使用与维护;
(二)其它时间,实验设备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应业务科(所)指派专人负责使用与维护,车辆及配套设备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车队指派专人负责维护,个人携行装备由队员本人负责维护;
(三)除参加演练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事件外,队伍装备原则上不准外借及中心以外使用。有特殊需要时,需通过队伍管理办公室报请卫生厅批准;
(四)装备的领取、使用与维护须由队伍管理办公室备案。
装备补充、维修、报废与更新
(一)根据队伍发展与实际工作需要,需要补充装备时,由队伍管理办公室制订计划,报卫生厅和卫生部批准,申请经费预算予以采购;
(二)装备在存放、使用中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由责任管理人报告队伍管理办公室。队伍管理办公室核实后,报请卫生厅批准,指定专人负责维修;
(三)装备在存放、使用中出现严重故障或损坏,无法再维修使用时,由责任管理人报告队伍管理办公室。队伍管理办公室核实后,报请卫生厅批准,并申请采购同类或类似装备替代;
(四)装备的补充、报废与更新,均需报卫生厅备案。
建立队伍装备数据库,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实行专人管理。
第六章 培训与演练
队伍管理办公室负责队伍培训与演练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制订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及时对培训和演练情况进行总结。
队伍培训采取理论培训与实践相结合、综合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演练采取单项与综合相结合。
培训与演练内容包括现场采样、现场检验、现场调查、个人防护、消毒与杀虫、野外生存、现场急救、装备使用与故障排除等,每年培训与演练总时间不少于30天,每年进行队伍整体演练不少于1次。
第七章 经费管理
中央下拨专项经费用于队伍各类装备的采购、队伍的培训与演练及队伍的考察、交流、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
自治区卫生厅每年预算专项经费用于队伍日常培训与演练、装备维护与维修、装备的补充与更新及队员参加培训、演练与现场处置工作的补助、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等。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专户,专项管理项目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财务与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章 队伍调派
卫生部根据需要调派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参加国际救援行动、全国或区域性特别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急性传染病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的调派指令向自治区疾控中心队伍管理办公室下达调派任务,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
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卫生部或卫生厅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协助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完成相关工作。
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卫生部或卫生厅通知队伍实施现场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执行国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时,应当遵照通行的国际惯例,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
在确保国家卫生应急行动需要的前提下,卫生厅可统一指挥、调派队伍执行区内突发急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卫生厅调动与指挥队伍的整体演练、参加全国卫生应急队伍演练或比武,授权队伍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队伍培训与单项演练。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卫生厅每年对在队伍组建、培训、演练、管理工作及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表现突出者,进行嘉奖和表彰。对队员所在单位承担并完成国家卫生应急任务出色的,给予相应表彰。队员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在队员的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对不配合队伍工作、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不遵守相关制度和纪律、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队伍装备损坏、保管不当造成队伍装备遗失的队伍成员,卫生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除名。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卫生应急队员推荐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