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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6年桂林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2189072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6年桂林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渔牧发[2016]9号


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关于下达2016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渔牧发〔2016〕3号)要求,为强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安全,我局制定了《2016年桂林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6年3月3日


2016年桂林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

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为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监管力度,推进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工作,打击在饲料生产、经营及养殖环节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的不法行为,规范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确保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16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桂渔牧发〔2016〕3号)的精神,2016年我局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养殖环节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等工作。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监测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年监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100批次,饲料产品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30批次。检验、判定工作由桂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抽样工作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县(区)局指定职能机构负责。具体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桂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各县区有关部门协助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关于饲料产品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及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的采样工作。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一)监测地区、监测对象

  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二)监测产品种类、数量

  全年监测100批,其中配合饲料56批、浓缩饲料30批、饲料原料8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6批;配合饲料与浓缩饲料向生产者抽样43批,经营者抽样30批,养殖者抽样13批,比例约为3:2:1;饲料原料8批在生产厂家抽样,包括动物源性饲料、植物性饲料,两者抽样比例原则为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6批在生产厂家和使用者间抽样。桂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生产者的抽样工作,各县局指定职能机构负责经营者与养殖者的抽样工作。具体抽样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饲料产品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

  全年计划监测30批,以监测饲料中“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为重点,重点监测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桂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违禁添加物筛查任务,阳性样品确认工作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承担,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协助抽样,监测任务分配见附件1。

  (一)监测产品种类

  猪、禽、水产、肉牛(羊)配合饲料(含精料补充料、自配料);饲料原料。

  (二)监测项目

  育肥猪、肉牛(羊)饲料: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禽饲料: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氯霉素。

  水产饲料:氯霉素;大菱鲆、鳗鱼、甲鱼等特种水产饲料增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草鱼、鲤鱼、虾饲料增加己烯雌酚。

  蛋白饲料原料:三聚氰胺。

  (三)抽样规范

  1.抽样要求

  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对进口饲料产品抽样时,应核对进口登记证,并填写《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见附件3)。

  2.抽样过程

  (1)抽样单位派人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领取抽样单、封条、抽样工具等。联系人:韦绍婉,联系电话:2831525。

  (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抽样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落实与协调工作。

  (3)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工作证件。

  (4)抽样人员抽样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将其平均分成三份,每份约500g。先将饲料装入塑料封口袋中,再将其放入纸袋中(如放入标签在纸袋上注明),在纸袋外贴上封条,最后用透明胶带封装。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抽样时若无标签应进行包装取证,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样品应完全密封并妥善保存,防止运输与交接过程中污染、破损和变质。

  (5)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保证字迹工整、清晰和信息完整、准确。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名(章)。抽样单为四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和第四联随抽取的其中两份样品移交至桂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切勿粘贴到纸袋上),第三联连同抽取的其中一份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告知保存条件及相关事宜。

  (6)抽样人员应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7)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在检验和异议期内过期的产品不得抽检。

  3.抽样单填写说明

  (1)抽样编号:由[管理辖区代码]/[抽样时间]/[样品序号]组成。

  各县管理辖区代码如下:

 管理辖区  临桂区  灵川县  兴安县  全州县 
 代码  LG  LC  XA  QZ 
 管理辖区  灌阳县  资源县  阳朔县  荔浦县 
 代码  GY  ZY  YS  LP 
 管理辖区  恭城县  平乐县  龙胜县  永福县 
 代码  GC  PL  LS  YF 

 

  以临桂区举例,如临桂区2016年4月25日抽取的第一份样品,其编号为LG20160425001,其中LG代表临桂区,2016代表年份,04代表月份,25代表日期,001代表抽样序号

  (2)管理辖区:填写市、县的名称,如“桂林市”、“全州县”、“荔浦县”

  (3)样品名称:根据饲料标签上的名称填写

  (4)抽样依据:“桂渔牧发〔2016〕3号文”

  (5)商标:根据饲料标签上标注的商标填写

  (6)生产日期:根据饲料标签上印注的日期填写

  (7)样品状态:按照样品形状勾选

  (8)批号:根据饲料标签上注明的批次填写

  (9)质量等级:“合格”

  (10)型号规格:根据饲料标签填写(如:818鱼料,则填818;双胞胎膨化乳猪配合饲料,则填××kg/袋)

  (11)抽样数量:“约500g×3”

  (12)抽样基数:所抽饲料产品同批次库存量

  (13)抽样方式:“随机”

  (14)封样方式:“塑料袋、纸袋、封条”

  (15)抽样地点:按实际地点填写,如“*路*号”或“*路*店”

  (16)(产品)标准代号:按照饲料标签上的标准代号填写

  (17)环境条件:“常温”

  (18)抽检环节:根据抽样地点判断勾选,如抽样地点为养殖场,则抽检环节为“使用”

  (19)生产单位:按标签填写

  (20)被检单位:按工商部门注册的名称填写

  (21)抽样人:必须有两人签名

  其他注意事项:饲料抽样单中样品登记号、收件人、收样日期三项空出,不要填写。

  4.拒检的处理

  抽样单位应耐心做工作,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通知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如被检单位仍拒检,抽样人员书面记录当时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桂林市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报告。被检单位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四)监测规范

  监测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判定原则依据《2016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具体规定执行。

  三、检验结果处置

  桂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受检单位发送纸质检测报告,跟踪确认检测报告送达情况。在经营或使用者处抽样的产品还应同时通知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送达并保留相关凭证。发送报告同时告知异议处理程序。

  桂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执行异议处理程序,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及时送达桂林市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及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市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涉及外省的,还需通报相关省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并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畜牧与饲料处,保证监测结果使用的合法性与及时性。

  异议处理程序: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向桂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桂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需复检的,应与申请方共同确认留存样品的有效性后实施复检。微生物指标不接受复检。

  四、监测结果分析与汇总上报

  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工作整体情况,包括监测区域、检品数量、检测项目、抽样情况等。

  (二)全市饲料产品与畜产品生产、销售状况、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和基本情况。

  (三)检测结果分析,包括各被检单位间产品横向比较,以及与5年前监测结果的纵向比较。

  (四)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

  桂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分别在2016年6月15日、1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广西区饲料监测所。

  五、各县(区)抽样工作负责人回执

  为了便于大家的沟通,顺利地开展工作,请根据附件2的表格填写信息,于3月20日前发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邮箱:glykzx@126.com或传真至0773-2831525。

  附件:

  1.2016年桂林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任务分配表

  2.各县(区)饲料监测抽样工作负责人回执单

  3.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


  附件1

2016年桂林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任务分配表

      

 监测对象 监测内容 监测单位  生产者  经营者  使用者  合计  送样时间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饲料原料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预混料 
 数量(批)  数量(批)  数量(批)  数量(批)  数量(批)  数量(批)  数量(批)  数量(批)  /  / 
 桂林市疫控中心  29  8  4  /  /  /  /  /  41  4月20日前 
 29  8  4  /  /  /  /  /  41  9月20日前 
 临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  /  4  2  1  /  1  8  5月10日前 
 永福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  /  /  4  1  2  /  1  8  5月10日前 
 灵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  /  /  3  2  1  1  1  8  5月10日前 
 平乐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  /  /  3  1  2  1  1  8  10月5日前 
 全州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  /  /  3  2  1  1  1  8  10月5日前 
 荔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  /  /  3  2  1  1  1  8  10月5日前 
 合计  58  16  8  20  10  8  4  6  130  

 

  (注:请各个县区准时按照送样时间送样)


  附件2

各县(区)饲料监测抽样工作负责人回执单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备注 
     
     

 

  注:请各县区于2016年4月15前将此回执单发送至邮箱glykzx@126.com或传真至0773-2831525


  附件3

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


      

 被抽查企业名称  进口国/地区  标示生产企业  产品名称  进口登记许可证号  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备注 
       
       
       
       
       
       
       
 标签不合格应在备注栏说明不合格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