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矿山设置及采矿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矿山设置及采矿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扶政办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和崇左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尤其是针对我县砂石资源储量丰富的特点,重点加强砂石矿产开发管理,提高我县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和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针对自然资源工作提出的“三个一定"和“一个全力"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矿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符合扶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二)列入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
(三)石灰岩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四)新建矿山必须按照广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并逐步采取净采矿权出让模式。
(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有序生产。
(六)坚持优质优用配置矿产资源,推进矿产品精深加工、提高附加值、延长产业链,打造广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
三、严格规范矿山设置及采矿权出让管理
(一)严格规范矿山规划设置
矿山规划设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必须符合扶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范围内等禁止开采区设置矿山。同时,矿山采矿权在规划选址时需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扶绥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旅体广局等部门同意,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地区设置露天开采矿山。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矿山规划设置之前,未通过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先行与矿山所在地村屯组织和个人签订山体、土地租赁或补偿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屯组织要及时摸底调查辖区内矿山山体及其周边土地的租赁情况,未经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不得将辖区内山体及其周边土地转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针对目前符合我县现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砂石开发专项规划以及规划设置条件,但山体及其周边土地已被其他单位和个人租赁的矿山,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规划设置矿山开采。支持广西扶绥同正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合作开发。
对“三就地"(即采、选、冶、深加工企业就地注册、就地纳税、矿产品就地加工增加附加值)的大型采选冶深加工一体化的矿山企业,在配置矿产资源时给予优先支持。我县碳酸钙矿产、水泥用灰岩属于自治区划定的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优矿优用原则,碳酸钙矿产、水泥用灰岩矿产资源必须用于碳酸钙、水泥生产产业,同时优质矿产资源要配置给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产业,严格禁止高品质资源配置给低端产业和贱卖矿产资源。积极引导矿山企业要走转型升级、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高附加值高质量的发展之路,大力发展重质碳酸钙、活性碳酸钙、轻质碳酸钙,尤其是纳米碳酸钙,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
(二)加强矿山采矿权出让管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我县矿业权市场竞争活力,原则上新设矿山必须按照净采矿权出让模式进行出让。由县人民政府主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共同做好矿山采矿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现场踏勘、确权摸底、土地及其他附着物等补偿处理等工作。需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矿山生产生活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净采矿权出让。参加扶绥县采矿权出让招拍挂的单位或个人,经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符合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中的资格条件,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参与招拍挂活动。支持广西扶绥同正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竞拍获得采矿权,然后以采矿权与社会资本方进行合作开发。
在符合扶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规定的砂石采矿权指标总量控制原则的前提下,原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的,需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矿山保有资源储量进行评估核实,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支持广西扶绥同正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矿山合作开发。
四、加强矿山开发利用管理
(一)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加强利用科技手段(如无人飞机航拍等)不定期重点监督检查矿山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超规模生产、掏底崩落等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的行为。
引进矿石行业监督和税收共治平台以及智慧电子界桩等先进管理技术,逐步推广全县所有矿山安装矿石行业监督和税收共治平台软件以及智慧电子界桩,进一步加强矿山生产信息化管理和税收监管,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注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新设矿山或已纳入自治区级、市级绿色矿山的,要根据广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项目库的,可享受自治区在矿产资源、建设用地、财税、金融等有关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支持。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矿山企业需严格按照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系。
(三)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由县人民政府主导,县自然资源、扶绥生态环境、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等多部门联合巡查,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定期对矿山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案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针对矿山企业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杜绝产生“一面墙"的安全隐患。同时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扶绥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的副县长作为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及各乡镇人民主要领导作为小组成员。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重视,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每个季度或不定期由扶绥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召开会议,重点对我县矿山采矿权规划设置、采矿权出让、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影响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或方案。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