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9392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桂政办〔1995〕3号
- 公布年份:1995.01.10
- 实施日期:1995.01.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1995]3号 1995年1月10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4]27号)精神,征收好用地交通建设基金,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从我区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大力支持用地交通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要分工一名主要领导抓好此项政策的贯彻实施,成立由交通、土地、工商、政法、公安、计划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凡未进行宣传动员的地、市、县,应尽快进行宣传动员,将征收工作开展起来。 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应缴纳用地交通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缴费,凡拒交、欠交用地交通建设基金者,各级交通、土地部门应严格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土地、工商、公安、政法、城建规划等部门要协助交通部门把好征收关。土地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代征,不得擅自减免或降低征收标准;对未按规定交纳用地交通建设基金者,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城建规划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公安政法部门要及时处理由于拒交、抗交用地交通建设基金而发生的案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重视此项基金的征收,要有主要领导专管,在养路费征收机构中落实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征收管理业务,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在征收工作中要主动与土地、工商、公安、政法、城建规划等部门密切联系,经常探入代征单位了解代征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征收台帐,摸清土地使用情况后,逐项登记、核对是否已缴费;要不断加强财务、报表、票证、资金使用计划的管理,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把此项基金征好、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