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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人民政府关于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1·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66723 

横县人民政府关于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1·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1年1月24日00时20分许,横县S210省道324KM+300M路段,一辆桂AB076学小型轿车(教练车)与1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25日成立了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1·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并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21年4月1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做出如下决定:

  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宁华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宁华军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宁华军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

  (一)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对教练员和教练车辆监管力度,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和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教练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要加强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责任感,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

  (二)横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要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主动协调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

  (三)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加强对违法驾驶行为的监督,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秩序管控,加大对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超速、超载行为的查处,路查当中加强对车辆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查,加大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教育力度。

  附件: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1·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24日

  
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1·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24日00时20分许,横县S210省道324KM+300M路段,一辆桂AB076学小型轿车(教练车)与1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于2月25日批准成立了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1·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并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发经过

  2021年1月24日00时20分许,宁华军饮酒后驾驶桂AB076学小型轿车沿S210省道由陶圩方向往石塘方向行驶,陈增显同向在前行走,至横县S210省道324KM+300M时,宁华军所驾车辆车头右前角及右侧后视镜碰撞中行人陈增显,造成陈增显受伤经送石塘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宁华军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二)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现场维护和救援处置工作。目前,事故善后和理赔工作已经处理完结,死者遗体已火化。

  二、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情况

  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127120210000017号),对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认定如下:

  1、宁华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宁华军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单方过错造成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之规定,宁华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陈增显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责任车辆驾驶人情况

  宁华军,是桂AB076学小型轿车的驾驶人,男,35岁,家住广西南宁市横县陶圩镇陶圩村委永乐路330号,身份证号:452122198512085112,驾驶证准驾“C1D”类车型。

  事发前三个月的安全培训学习情况:根据调查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事发前三个月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宁华军都已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学习。

  (二)事故造成人员伤死亡情况

  陈增显,男,36岁,广西横县石塘镇富宁街人,身份证号:452122198406224537,在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责任车辆相关情况

  桂AB076学小型轿车,注册登记单位为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横县横州镇长安路(郭金语出租屋),车辆使用性质主要用于驾驶学员的驾驶培训。该车是蒙芝军和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签订的《车辆合作经营协议书》,然后和宁华军一起合作承包经营,车辆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任何交通安全事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该协议书有效期自2016年9月12日起到2026年9月10日止。

  1.车辆证照有效期情况:车辆行驶证年审有效期至2021年08月。

  2.车辆购买保险情况:该车辆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保,交强险保险单号:6052412030120200002006;商业险保险单号:6052412030220200000726。

  3.事故车辆桂AB076学小型轿车经鉴定:前照灯右外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

  (四)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桂AB076学小型轿车的车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MA5KAQEU42,注册地为横县横州镇长安路(郭金语出租屋),成立日期:2016年01月12日,法定代表人:雷宏卫,经营范围: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横县S210省道324KM+300M,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陶圩方向,北往石塘方向,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划有黄色虚线分割。

  (六)监管部门监管情况

  横县交通运输局是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培训学校进行监督管理,负有行业监管职责。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发生事故路段的路面交通安全秩序的执法管理。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宁华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使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宁华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二)间接原因

  宁华军违反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车管理制度》,擅自使用教练车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1·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教练车管理等制度,有培训计划,有安全生产经费台账,每月按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教练员开展安全教育学习,每月按时开展隐患排查,按时开展教练车辆隐患排查,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

  (二)横县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对我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坚持深入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检查、督促、指导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不在运管机构许可核定的经营场所、训练场地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道路训练路线进行训练的教练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严格查处并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中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学时和内容弄虚作假、教练员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下半年共检查驾校32次,出动车次32次,共出动检查人员84人次,排除隐患60余项。

  (三)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县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定期每季度组织一次交通联席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认真贯彻落实区交警总队和市交警支队事故预防工作一系列部暑安排的同时,结合辖区实际适当增加整治频次,以“两客一危”、重型货运汽车等四类重点车辆为重点,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以及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改装、非法运输等重点违法行为。

  六、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宁华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宁华军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宁华军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已被羁押在横县看守所,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横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对教练员和教练车辆监管力度,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和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教练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要加强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责任感,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

  (二)横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要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主动协调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

  (三)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加强对违法驾驶行为的监督,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秩序管控,加大对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超速、超载行为的查处,路查当中加强对车辆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查,加大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教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