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85580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0〕171号
- 公布年份:2000.09.13
-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0.09.1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7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当前,我区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形势相当严峻,在管理上还有较多的疏漏,存在着较大的事故隐患。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片面地认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只是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部门的事,导致安全管理责任制得不到有效的落实;二是“三无”船舶逃避管理,超载、滥载、违章航行现象在部分县、乡(镇)相当严重,尤其是筑坝形成的封闭式库区水域内的船舶多数为“三无”船;三是沿江、沿海和库区周边群众的安全意识差,不懂得保护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助长了船主故意超载等违章行为;四是乡镇船舶质量差,船员素质低,安全救生设备简陋,遇到意外或超载等情况,安全保障能力很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交海发[2000]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37号)的精神,吸取四川合江县6月22日“榕建”号特大翻船事故的教训,预防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一次乡镇船舶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和“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交海发[2000]2号、交海发[2000]37号文件精神,认真担负起在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忌流于形式,真正起到核心的作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自身的行业管理职能,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保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保障乡镇船舶交通运输业安全、有序地发展。 进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出的主要问题与整改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检查,使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并使之不断完善和健全。 加强乡镇船舶管理,清理整顿“三无”船舶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港航监督部门和船舶检验部门配合,认真组织辖区内的乡镇船舶和船员办理“三证一线一牌”。同时,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相互配合,采取强有力措施,对“三无”船舶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对那些私自载客、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但又不进行整改的船舶,可以进行拆解、销毁,坚决杜绝“三无”船舶的存在,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加强对群众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采取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加强对沿江、沿海和库区周边群众进行乘坐渡船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定期分析会议制度,认真听取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关于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落实管理经费,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发现并根治事故隐患。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部门要在加强自身行业管理的同时,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联系,取得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